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专科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网络虚拟财产开题报告 网络虚拟财产参考文献 虚拟财产的开题报告 虚拟财产开题报告 互联网虚拟财产保护开题报告 虚拟社区论文

关于虚拟财产论文范文 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分析和现实法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虚拟财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分析和现实法律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虚拟财产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虚拟财产是财产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逐渐出现了交融的领域,也随之引发了一系列有关虚拟财产的矛盾问题.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一直争论不休,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首次对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较为模糊,对其法律属性界定采折中观点.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外延和权利属性问题进行比对分析的方式,进而提出法律思考,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随着网络化浪潮的到来, “互联网+”产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开始涉及到网络数据或者可以说是虚拟化的“财产”方面,虚拟财产能得法律上正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2017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正式出台, “虚拟财产”被划入民事权利客体体系中,该法在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在“虚拟财产”被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广泛运用之时,我们对于虚拟财产的外延界定,性质界定都没有达成明晰的一致见解,这就使得关于“虚拟财产”的其他法条编纂陷入了一定的僵局.因此,对于当前虚拟财产两个核心问题:虚拟财产的外延界定和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界定的解决就至关重要.

一、虚拟财产的外延界定

目前,法律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还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也持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运行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它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价值,不属于财产.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首先,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不限于网络游戏及其附属物,而是包括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所有信息资源.其次,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财产客体具有价值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马克思曾经指出: “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出现并存在的意义正是其价值的体现,因此不能说虚拟财产没有价值.

还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更加强调其“虚拟”性,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数据资料都被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而不管其是否具有交易价值.在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现下各种游戏装备,账号及其积分等级的线上线下交易都成为了一种常态,以现在的网络游戏装备交易为例,淘宝上搜索某游戏的顶尖装备其交易价格可以达到数万元.并且,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购买等方式在网络空间交流,娱乐,学习,实现其自身在网络空间内的需求,虚拟财产的可使用性也在此体现.因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而言,具备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当前虚拟财产已涉及各个领域,出现各种形式,并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还会继续增加,单纯用列举的方法来归纳虚拟财产的种类是不符合实际和立法的长远性考虑的,在此笔者赞同用“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两个“中层概念”来把握虚拟财产的边界.

作为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连接, “虚拟入口”即用户接入网络空间的关卡,其通过创制一个新的节点和一条可交换路径使得用户在虚拟世界里被发现,被承认,进而成为适格的信息资源提供者和搜索者.这就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的“注册”产生账号或者编码索引的网页地址的过程,而此种注册所产生的“身份识别凭证”,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电子邮件账户、社交通讯账户、社交媒体账户、网络游戏账户、文件存储和分享账户、商业账户、网上商城账户以及软件许可证等等; “网页地址”则指用户通过注册、购买、租赁或授权等方式取得的,用以向他人提供和接受信息的网络资源名称标识.

根据“通道—内容”的区分原则,我们可以把“虚拟资产”视为“虚拟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种种消息实体.例如:游戏账号与账号内包含的积分、装备,网盘账号与网盘内存储的照片、音乐、视频,比特币账号与用户挖旷,交易所得的比特币等都构成虚拟入口与虚拟资产的对应关系.笔者认为, “虚拟入口”的意义即在于为用户获取和独占“虚拟资产”提供一个以账户或网页链接为载体的资格.此外,虽然“虚拟财产首先耍满足虚拟的特陛,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然而只存在于网络等虚拟世界的物品也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必须与现实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关联.因为如果物品完全脱离于现实世界而存在进而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其固然仍具有其使用价值能给用户带来愉快的心理,满足用户的心理需求,但是其交易价值也随着物品与现实世界的脱节而失去.如大富翁游戏中的钞票,地产就不属于虚拟财产法律意义上的考量范畴.此外,在判断这种关联达到伺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现卖^生这一问题时,一个可行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二、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界定

当前学界占主流的观点即“物权说”和“债权说”,应当说,两派别学者均完成了对自身观点的完整论证,但由于两种学说都存在自身“命门”,难免遭受到对方的攻击,以致难以达成完全其识.

“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应当被界定为物,主张将虚拟财产界定为所有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界定其为物时,最大的障碍就是其没有形,因为大陆法系的民法认为物必有形,说一个东西没有形的时候,很难认定它是物.但是这个观点其实在很多很多年之前,就解决过了,以电为例,以前我们没有电以前,认定物必有形,没有任何疑问,但是一旦发明了电,如何界定其性质?在民法上认定争论了很多年,说物必有形,电无形但是它有价值.最后德国得出一个结论说,它是一种特殊的物,这种特殊的物就叫自然力.由此可见,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但有价值的物,可以将其划入物权的范畴.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尚未能明確类型化标准,因此所谓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也就无从考量.此外,将虚拟财产的无体性特征与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的标的为有体物不符,但若此时彻底改变物权法的有体物基础,扩大物的范围,使得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中占据一席之地,在目前我国物权法体系刚刚建立,对有体物的物权研究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将会彻底摧毁物权法体系.

“债权说”通过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的合同债权来理解虚拟财产权,将虚拟物的取得、转让、灭失等视为一种债的关系.的确,该说不存在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界定难题,但该说受制于债权的相对性,在解释用户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救济时面临困难.此时“债权说”的解决方案,只得是借助“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相对模糊的侵权法机制.因此“债权说”虽能够自圆其说,但在解释论上也未免给人“拖泥带水”之感;其次,《民法总则》1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客观存在.而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因而不能成为债权的客体.

三、虚拟财产纳入当前法律的思考

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作出规定.从表面意义上来看,《民法总则》只是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但对其受何种保护、如何保护并没有加以界定,而当前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认定也陷入了困局,但可以通过比对四次《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虚拟财产条文的内容分析立法机关的趋向,即一审稿认为应当将其划入物权范畴;二审稿删去此条款;三、四审稿又对其进行了折中界定.综合来看,立法机关趋于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物的法律范畴中.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民事权利”一章的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范畴,但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仍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就存在两大问题:其一,网络虚拟财产未明确纳入公民的私有财产范围.根据现有的法条规定,立法者并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享有同现实物质世界中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同等保护.其二,网络虚拟财产尚未纳入民法上的物的范畴.我国采取物权法定的立法模式,所以应该在一定的时间范畴内将民法意义上的物的范围进行延伸,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的范同.值得注意的是,这在立法技术上将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如若过于草率必然会造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混乱.

总结:此文是一篇虚拟财产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用户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愈发受到了大家的关注。随着2017年的《民法总则》的通过,虚。

2、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分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扩大。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其应被纳入继承范围,其继承也应当具有合法性。根。

3、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摘要:在大数据背景下,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纳入刑法保护也成为众多学者关系的问题。对网络。

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构建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探讨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文章从在考察世界各国立法例。

5、 网络虚拟财产困境其法律保护 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因其具有一定“财产性”,近来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并未对虚拟财产形成统一的认识,但。

6、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摘 要:这篇文章从其基本观点入手,对这种新形式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类型的列举,浅析了在实际生活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最后比较各国的立法情况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