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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论文范文 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律师角色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检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0

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律师角色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检察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律师角色定位应以律师价值为导向,以律师职业角色关系为视角.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律师和被强制医疗人的关系中,律师是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中,律师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监督的监督者.通过提升律师的职业素养,增强律师行业管理的独立性和自律性;加强律师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权利保障;统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建立各机构和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去促进律师角色的实现,从而保障强制医疗检察监督.

关键词: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律师角色

强制医疗程序,是新刑诉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决定和执行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为保障程序的依法顺利进行和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程序.在对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程序的研究中,从律师角色的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的依法进行,并从实现律师角色的措施中去寻求该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对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程序和把握律师角色都有重要意义.

一、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律师角色定位的价值分析

(一)律师角色定性的宏观价值分析

(1)律师角色的准确定性有利于提升律师社会地位,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律师角色定位是对律师自身或自身以外的某人或某团体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以及由此而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的理解、认同和预期.[1]在我国,由于当前社会缺乏对律师角色的合理定位,不同主体对律师存在片面认知,导致律师整体的社会地位较低.例如有些当事人认为,花钱请律师就为帮自己“钻法律空子”打赢官司.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职责要求,但这并不是代表律师只是简单的“法律输出者”,这只是律师角色在市场经济中“商业性”的一面,这一面是情理之中且不可夸大扭曲.对律师角色准确定位,消除社会公众、不同主体对律师的角色偏见,才能逐渐从总体上提升律师角色的社会地位,增强律师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保障律师职业的向健康正确方向发展.

(2)律师角色准确界定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推动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在一项法官和律师能否成为“法律共同体”的调查中,绝大多数的法官和律师认为双方成为“法律共同体”并不可能也不赞同,其中一部分原因在于,法官和律师本身对律师角色缺少正确认识,很多律师因对角色认知偏差而展现的“挑词架讼”、“胡搅蛮缠”的形象,成为了法官眼中“最讨厌”的角色印象[2],从而影响法官进而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所以律师正确认识自身角色,从而使公检法律界对律师角色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同,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有重要价值.同时正确定位律师的职业角色,明确其职责和价值,能更好的发挥律师在法治活动中的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

(二)律师角色定位的微观价值分析

(1)律师角色的准确把握,对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程序中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有重要价值.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程序中,由于被强制医疗人主体的特殊性,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和维护较弱,因此更需要辩护律师这一角色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若缺乏对律师角色的准确认知,则无法实现法律赋予律师的角色价值,律师也可能违反法律程序去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非法权益,而使被强制医疗人和律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影响律师的角色形象,更谈不上对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对律师角色正确把握,是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保障.

(2)律师角色的准确把握,对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有重要价值.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责,但是追诉控告是其主要职能,且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复杂,涉及到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全过程,所以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会出现懈怠或权力滥用情形.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程序中,准确的定位其在和检察机关关系中的角色地位,既不卑躬屈膝,也不胡搅蛮缠,积极发挥其角色价值,对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有重要意义.

二、强制医疗检察監督中律师角色定位

律师角色定位应以法律职业关系为视角.角色不同于身份,不是静态的状态,它体现在和不同主体的动态关系中,所以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探讨律师的角色,应以律师和被强制医疗人的关系和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为视角去判断,才能准确真实的把握律师的动态角色.

(1)律师是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维护者——律师和被强制医疗人的关系中的角色.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律师应运用事实和法律对被强制医疗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适用条件进行谨慎判断,以维护其实体权益.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符合和否决定是被强制医疗还是承担刑事责任,是关系着强制医疗人实体权益的重要事项.若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某些条件,或律师发现被强制医疗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而有关机关未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律师应根据刑事诉讼进行的阶段,对相关的 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若有关机关拒绝答复或律师对答复不满,律师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以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实体权益.

律师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依法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救济权.被强制医疗人的救济权体现在对不服或不满有关机关对被强制医疗人权益的处理而享有的申请权.强制医疗人享有申请补充司法精神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另外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有权申请复议等,这都是法律规定的被强制医疗人的救济权.若有关机关阻碍被强制医疗人依法进行权利救济,律师作为其合法权益维护者,可代被强制医疗人申诉、控告,请求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检察监督.

(2)律师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督促和监督者——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中的角色.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不服侦查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申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来启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 申诉、控告权,当被强制医疗人不服侦查机关对其申请司法精神鉴定的处理结果的;当不服侦查机关做出的对临时性保护措施的申诉处理结果的等情形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若办案机关是 机关,律师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若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总结:此文是一篇检察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摘 要:自新刑事诉讼法及最近新出台的相关法律,国家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

2、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 摘要: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力度,不仅是有效促进依法治国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必要条件。为此,。

3、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 摘要:2012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在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案件监督的范。

4、 科层式和协作式检察监督模式论略 内容摘要:现代法治国家检警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控制和职能充分发挥之矛盾的平衡。因此,借鉴达玛什卡关于科层式与协作式官僚体系架构的思想,将检警关。

5、 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 内容摘要:出于对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需要,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作较广意义的理解,不仅包括《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

6、 强化对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 随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办案任务,在刑事侦查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其在刑事侦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