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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视节目模板论文范文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电视节目模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0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是关于电视节目模板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电视节目模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一个节目的骨架,一个节目的基本运行按照模板构造,然而近些年来电视节目“撞脸”现象频出,电视节目不仅类型风格类似,更有甚者连环节也相类似.对于电视节目模板我们应当如何去认定其法律性质,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它到底能不能被复制呢?它又是否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呢?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给制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其包含了他们的创意和心血,我们又该如何给予其更好的保护呢?本文从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三种法律保护模式讨论入手,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对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53-04

作者简介:雍腾腾(1995-),女,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电视节目模板概述

近些年来,随着《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和《奔跑吧兄弟》等电视综艺节目的走红,广大观众都纷纷注意到这些节目都非我国本土的节目,大部分都是我国从国外的电视节目购买版权,然后再改编形成的国内的综艺节目.这不禁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当各大电视台都在纷纷购买国外电视节目的版权之时,他们到底在买什么?这个版权是否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

电视综艺节目的火速走红,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十分巨大.电视综艺节目之所以会吸引观众的眼球,往往是因为该节目本身的设计引人入胜,这种设计又可以被称作为电视节目的模板.电视节目的模板起源于创意,由一个又一个的创意叠加再加上些基本要素,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脚本,即创意的文字记录,又被称为纸上模板;制作和摄制;播放;然后才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节目模板.关于电视节目模板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各个学者都持有不同的观点.目前针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作者协会下的定义存在很多的争议,如中国政法大学的罗莉教授认为“电视节目模板起源于创意,是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这一框架规定了该系列节目中包含的共同因素,可以但非必须同时包含每集节目之间的联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孙移芳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系列具有相似性和连续性,且每集节目间具相对独立性的节目制作框架,这一框架规定电视节目主角的行为,也给其留下自由的发挥空间”;石月平则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个电视节目的整体框架和具体构成样式”.

笔者认为每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在此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电视节目的框架部分,是一个电视节目走向的基本设计,这个框架由多个要素有机结合而成,比如说各种的独具一格的游戏,通过这个框架,观众能够得知节目要表达的意思并与其他节目区分.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

一个电视综艺节目的走红,许多电视节目的制作单位也纷纷炮制类似的节目,侵犯了原有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既得利益,该制作单位对于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提请法律的保护,对此法律需要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性质进行区分,电视节目模板应当由哪个法律来进行规范调整?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版权法所调整的范畴?

(一)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版权法上的表达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由此定义可以提炼出作品是一种独创性的表达,而《著作权法》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是版权法里特有的保护原则,它是指版权法仅对作品的表达进行保护,而不延及作品中的思想,其核心目的在于利益平衡.据此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电视节目模板是否算做作品,它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一种表达还是思想.

在版权法中,思想观念是指想法、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明和发现、程序、工艺和方法等.因而版权法中的思想观念,在含义上要比通常所说的思想观念宽泛得多.电视节目模板的创造凝结了模板创作人的思想的结晶,一个节目的编排与组合都是制作单位经过深思熟虑的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的结果.在将电视节目模板的纸上想法拍摄录制成成品过程中,制作人会往里面不断的增添内容,会将一些具有独创性的游戏通关策划的形式充实进去,使得节目不断的完善,从而构成一个节目所独有的框架.

在此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思想的范畴.电视模板中的音乐、舞台设计、口号等,应当算做是属于思想的一种基本表达要素,如果将这些思想内容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将会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迫使其他的节目制作单位不断的去寻求设计新的节目,这样将会加大节目制作的成本,这非法经济学所倡导的,容易造成一个节目制作组对该节目的变相垄断,从而使得观众想要看到喜欢节目的难度增大.而对于电视模板中那些受保护的独创性要素,比如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跑男》里的“撕名牌”环节就是这个节目里的特色,这个应当予以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一直不断,最主要是源于对其定性不准.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仅是给节目制作人巨大的经济效益,里面更是包含了众多的具有独创性的要素.虽然按照现在通行的法律规定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版权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对象,但是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行做法,对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应当给予保护的.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独创性指作品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并非抄袭或篡改他人作品,且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异.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独创性是就作品的表达而言,而不是体现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因此要求思想的表达具有独创性,即要求作品的表达是作者自己智力活动的成果,并包含足够的智力创作因素.②我国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对于普通人都能想到的,则就不具有独创性,纵观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电视综艺节目,以东方卫视的《极限挑战》为例,在之前闹的沸沸扬扬的抄袭风波里,引起众多网友质疑的一个环节就是在明星嘉宾的身上绑了300颗气球,节目里称为“葡萄串”,这个环节的设定在许多的日本综艺之中也有出现过.对此上海的律师李维世认为,在电视节目行业不具有独创性的情形应当是这个行业里的普遍会出现的节目环节,如果多个节目里都不约而同的存在相同的环节,则这就不能算作具有独创性.可见这个“普通人”应当是要求一定行业内的,如果这个行业的能都能轻易想到的东西,则这就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基本构成要素.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电视节目模板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论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目前国内外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方式并未达成共识。本文从电视节目模式的构成要素出发,认为其整体属于汇编作品,并通过比较国外判断节目模式侵权的。

2、 论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 (210094 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 南京)摘 要:随着真人秀、相亲等节目形式的热播,电视节目版式的巨大商业价值愈渐凸显。一档电视节目走上荧屏,。

3、 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之法律困境和进路 摘要:电视台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其他电视台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进行复制、借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利益,某些电视组织开始诉求司法部门给予自己的电。

4、 电视节目保护方式的有效性论证 摘要:电视节目之间的抄袭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需要法律在其保护方式上予以回应。如果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作品,由模板到节目既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又不。

5、 新形势下美艺表达和法律保护同行报告 摘要:十八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与法治国家作为国家今后的基本战略,给美艺表达与法律保护同行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看到:艺术家理解的“出发点的好。

6、 网络时代隐私权其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为了对自身人格进行保护而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关部门要结合网络时代的特征对隐私权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