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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越论文范文 关系契约理论对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超越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6

关系契约理论对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是关于超越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超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时代前进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一些新的契约现象用传统的契约法理论难以解释.针对意思自治理论的局限性,麦克尼尔、内田贵等学者提出关系契约理论,指出契约关系相对于当事人合意的独立价值和作用,成为契约法学上新兴学说.关系契约理论提出并强调了“关系”这个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的契约要素,指出契约作为特定结合关系,其“关系”本身有其特定价值和规范导引作用.关系契约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契约理论的人文价值观,强调当事人基于契约关系合作互惠和平衡利益的价值导向,该理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理论发展空间.

关键词:关系契约;意思自治;价值

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07

古典契约法理论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意思自治是合同我国民法、合同法实际使用“合同”而非“契约”的概念,而且理论上“契约”较之“合同”内容更广泛,除“合同”外,还包括超越民事主体的“社会契约”的涵义,但本文所研究的“关系契约”理论是合同法理论中较为成熟的概念,因此为论述方便,本文在有关理论论证中仍然使用“契约”的概念,但为与法律实践相适应,“合同”的概念亦不可避免,即在本文论述中所谓“契约”限定与“合同”同义.成立的基础及合同生效的前提.强调意思独立、平等、自由、信用的意思自治理论的确立和完善,使人格平等独立的思想在民商法领域得到深入贯彻,对于促进人性的解放和生产力的解放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这种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复杂的民商事行为以及社会秩序发展的需求.20世纪中后期古典契约理论受到严峻挑战,美国学者吉尔莫在其撰写的《契约的死亡》中指出:“正在发生的是‘契约’正被重新吸收进‘侵权’的主流之中”,认为以合意为核心的古典契约理论在当代法学中正走向消亡[1].在此背景下,关系契约理论对意思自治理论的核心地位提出质疑,通过强调契约关系的独立价值,成为契约法学上新兴学说.

一、契约法实践对意思自治理论的挑战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契约法现象,例如契约中非约定条款不断扩大,与主观过错无关的补偿责任的出现,法官基于契约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考虑对于约定条款的调整等情况,这些现象运用意思自治理论难以解释,对传统契约法理论提出了挑战.

(一)意思自治理论固有的价值局限

意思自治理论在古典契约理论中虽然已经得到体系性贯彻,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重视独立意思的博弈,追求经济理性,认为契约关系如同利润一样,“一个人的增加等于另一个人的减少.”[2]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当事人往往强调利益的锱铢必较,而忽视基于合同关系的合作和互助.人们更为注重义务的确定性及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在合同一方当事人遭遇困境时,另一方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对方承担全部的可预见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协商和互助.在司法实践的案例中,有一些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轻微违约行为睚眦必报,造成合同关系未能及时修复而濒于破裂.例如原告某设备公司诉被告某电力公司违约纠纷一案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商初字第0072号案件,在该院档案室查阅.,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出售有关电器设备,后原告送货时被告未能做好收货准备而拒绝收货,因被告拒绝出具有关拒收或未能收货的说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付违约金,并通过向报案调取被告拒绝收货的证据.实践中还有一些当事人依据一定的优势地位从己方私利出发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制造履约障碍,最后对双方当事人均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原告某设备厂与被告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商终字第0336号案件,在该院档案室查阅.,被告向原告一台锅炉控制中心系统,原告将该设备安装于被告工厂,原告要求被告在安装后立即付清货款,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控制设备的,导致被告无法完成整体设备的调试验收和正常操作,被告被迫撤下原告安装的设备而另购设备.本案中提供以供安装调试是合同当事人的必要协助义务,但一方当事人却以此为优势条件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合同关系最终破裂,给双方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契约法实践中,过于强调意思的相互独立可能会制约和阻碍交易的顺利开展,合作与互助是契约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在合同法领域,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自治理论已经过时,而是意思自治理论的价值空间不能囊括时展的全部价值需要,而且这种价值空间的空缺凸显,需要引入新的思想和理论以弥补价值驱动力的不足.

(二)超越当事人意思的非约定条款的出现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内容以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的条款为准,未在当事人意思之内或依据当事人真意其不愿承担的负担,不应作为合同条款内容.但在现代合同法中,随着合同默示条款的普遍化和合同附随义务的发展,大量不在当事人意思范围内的条款进入了合同.例如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还负有给予合同相对人必要的保护和帮助的义务.这些义务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随着当事人缔约接触而产生,在合作关系中逐渐增强.在日常实践中,还有些合同规定有“再协商条款”参见: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M].江清云,杜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14.,即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根据这些信息确定或重新确定风险和义务的分配.还有的合同规定有“最大努力”或者类似的忠诚义务条款,这在联营合同、特许加盟合同、合伙合同等中较为常见.上述非约定合同义务在理论上称为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默示条款义务,其内容既不是依据当事人意思也不是依据交易惯例确定.在公司等经济组织体内,由于涉及多层次和长期的合同关系,因此基于合同关系在意思之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较其他类合同更多.

现代法学张艳:关系契约理论对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三)与主观过错无关的补偿责任的出现

意思自治与过错责任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即当事人对自己独立的意思及基于该意思产生的行为承担责任,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原理在责任领域的延伸.在审判实践中,区别于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补偿责任作为一种新的责任形态在合同法领域出现,并且其适用情况正在逐渐增多.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中,涉及补偿责任较为典型的规定主要有:(1)有关民事主体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体现为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保护对方利益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2)有关民事主体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相对方当事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给予补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的行纪合同中的补偿责任,以及《信托法》第57条的规定等.(3)因不能返还原物而产生的补偿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25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死亡宣告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责任.对于上述情况下的补偿责任,适用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原理难以解释,当前对于补偿责任的法理基础研究也不多.

总结:本文关于超越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地位 摘要:意思自治主要作用于私法领域,因而又被称为私法自治,是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中。

2、 关系契约提高企业交易性能机理 摘要:本文通过整理和辨析关系契约规范、关系资本、专用性投资等相关理论及其关系,构建了关系契约规范治理提高企业交易性能的理论模型和假设,并对此进行。

3、 新型大国关系构建理论和实践 摘 要: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大国关系,首创于中国,后传播于世界,成为当今国际关系发展的新特点。经过国际政治格局的历史性转换,世界政治体系产生了。

4、 论意思自治原则视野下预约法律效力 摘 要 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尤为重要,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这一原则在预约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预约合同纠纷处理中仍然受到尊重和贯彻。本文欲以探讨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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