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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建设论文范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流转的法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农村集体建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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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差距的不断加大,城乡一体化发展面临瓶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合理流转是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流转是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能够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土地收益,将农村剩余土地盘活,又涉及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因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改革迫在眉睫.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存的问题为出发点,从法理角度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进行分析,找到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方面存在问题的思路.同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取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构建出行之有效的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收益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借此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流转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系统.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1-0094-05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兼具资产属性和商品属性.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应以土地的交易流转为先导.由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之流转陷入瓶颈,如若农村土地使用权私下不受控制地进行流转,将对正常的国有土地市场的运转造成严重破坏和影响.目前,我国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有相应的法律依托,而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界限尚待明确.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流转进行垄断和控制,农民私自流转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利润更诱人,致使暗自流转与私下转让成为常态.为了对此种态势进行控制,很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或文件来遏制农村集体用地的擅自流转现象,但规章或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多有抵触,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束显现疲态.有学者提出:各级地方政府都倾向于通过试点的方式解决目前存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并做有益的改变,属于良性违法范畴,然而对现行法律秩序难免消极抵触,产生不良影响不可避免[1].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解析

马克思将土地理解为商品的一种,认为应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土地投入到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借此将土地的效能充分发挥[2].把土地的商品属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以推动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诸多发达国家的共识.通过将土地商品化可以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3].

乡(镇)、村建设用地也称农村建设用地,是采用个人集资或者投资的方式,通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在非农业建设过程中对农村土地进行使用的一种用地方式.公益性公共设施、宅基地、经营性用地这三种形式通常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表现形式和类型.我国宪法对土地的产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家拥有城市土地的所有权,除了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农村的土地应该属于集体所有.同时,集体也拥有自留山和宅基地的所有权.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愈发繁荣,农村土地的改革以及流转途径亟待变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雏形.农民自愿联合,以自然乡村为基地,将土地等生产资料交给集体拥有并管理,来配合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农民对自己房屋占地和没有成为耕地的部分土地,房屋周边的林盘地、荒地以及宅基地在法律上都归属集体组织所有.90年代起,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始出现了流转的趋势.广东省作为试点于2005年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在全省范围内铺开,但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的试点并未在全国进行推广,仅仅在局部地区试行.传统的征地制度与农民对土地重视程度的矛盾性决定了隐形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情况屡见不鲜.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頻发性与私自性并存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新趋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以及其与城镇一体化问题、三农问题存在耦合性,并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又与国家现行财税制度有关联,导致农村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不和谐因素频发,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加以明确,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流转的政策依据.通过决定的形式使其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具有了同等入市的客体资格,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具备了《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的特性.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权责不明晰,收益关系尚待明确,在监管方面有很多漏洞,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欠缺,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流转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收益分配关系模糊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桎梏

众所周知,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于上述规定过于表面化,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究竟归属于何种组织以及分归哪一层级集体尚待细化,因而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主体不详,谁来代为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含混不清,充分发挥农村集体所有权职能成为纸上谈兵.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状态杂乱无章,转让方和出租方多不明确,可以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民组织,更有甚者个人抑或村办企业都能成为转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能成为受让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陷入无序状态.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问题规范力度不够,往往是仅凭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明确收益内容,国家在整个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所有权性质表现不明显,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与此同时,收益关系的混乱还体现在农民与乡镇、村之间利益关系难以厘清,很难做到各方利益协调一致,这与规范的缺失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与之相反,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过于苛刻也较为普遍,对收益分配要求过高导致转让与受让方回避政府进行私下交易,国家与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严重流失.

总结:本文关于农村集体建设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简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 摘要:当前我国全面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改革也将面临众多风险,例如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商业资本下乡“囤地”威胁粮食安全、行政权力干预。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 [摘 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和研究一直在不断的深入,从概念的明晰到法律规定的逐步跟进为“农地入市”提供了理论支撑,从2015年。

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领域职务犯罪防治分析 集体建设用地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助于逐步破除土地管理的城乡二元制结构,显著释放集体资产价值空间,赋予集体经济成员更多的财产性权利,促。

4、 基于制度变迁视角集体建设用地权流转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文章关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不匹配的问题,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与。

5、 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统筹 随着中国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进步,我国的农业格局和生产格局也在悄无声息的发生着改变。由于当今就业方式和生存方式的多样化,农村的劳动力转移问题和土地。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性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土地是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尤其是对农村人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