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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法中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知识产权法中损害赔偿责任是关于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修订案,在新《商标法》第63条首次引进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建议稿中也加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最大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可能成为权利人牟利的工具.因此,我国必须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其适用的标准.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在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63(2014)03-0039-06

[收稿日期]2014-05-20

[作者简介]李茂军(1981-),男,江西横峰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银仙(1983-),女,江西横峰人,靖安县 局民警,二级心理咨询师,法学学士,MBA硕士研究生.一、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背景

1.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法大修时期.

如今,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订时期.《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修改稿还在讨论之中,立法机关没有最终通过.而《商标法》在2013年8月30日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此次修改一个亮点就是在63条第1款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7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建议稿对原法第65条增加了第3款:“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三倍.”此次修改,正式把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了知识产权法领域.但是,质疑声也不少,有无必要引入,如何引入,如何设计具体的条文,《商标法》规定的条文是否合理,这些问题仍然值得研究.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首先,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到2012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笔者针对全国各级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做了如下统计.

从表1的数据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加,增长十分迅速,其中2012年的增长率接近50%,形势十分严峻.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灵魂,没有创新的经济不可能持续.我国为什么创新能力不高,知识产权侵权泛滥是难辞其咎的.

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的现实状况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当侵权成本低于侵权收益时,侵权人就会不顾一切去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获取高额非法利润.当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不愿去维权.从经济学角度,成本和收益的极度不平衡,给了侵权者最佳的经济收益.

再次,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说明我国制度落后于人.美国《专利法》、韩国《专利法》、加拿大的《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经济的发展在于创新,一国能否在创新中取得成就,关键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因此,知识产权的竞争已成为各国吸引投资、发展经济的重要环节.

二、补偿性赔偿责任的不足

从表2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赔偿规定来看,我国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赔偿或者填平性赔偿”.这是因为我国把知识产权法认定为私法,侵犯私法权利,其赔偿原则是补偿性赔偿,旨在恢复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权利,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既不会使被侵权者获得不当得利,也不会让侵权者获得侵权利益.

从表2旧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定来总结,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赔偿数额有四种计算标准:1. 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2. 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3. 在侵权期间,知识产权实施普通许可而可能获得的正当市场使用费的数额;4. 法定赔偿数额.这四种计算标准的适用有一定的顺序,从目前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来看,先是看有无实际损失,如果没有再看有无非法利益,如果两者都没有则是由法院判给一定额的法定赔偿.而《商标法》在2013年修改通过之前,步骤只有两步,一是看实际损失或非法利益,二者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二是如果实际损失和非法利益无法证明,则是法定赔偿.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的资产,其实际价值很难确定.一项知识产权到底有多大价值,只有当它被实际用于生产才可以确定.知识产权还具有公开性,申请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必须公开申请文件,那么侵权者就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从而开始模仿生产.大多数专利侵权,都是在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这时候权利者还没有正式投入生产,致使实际损失很难确定.虽然可以从侵权者的非法收益来计算赔偿数额,并且非法利益也可能大于实际损失,这些制度本身的问题不言而喻.由于取证困难,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者的非法利益,所以法院一般按照侵权情节判决一定的法定赔偿额.法定赔偿是一种兜底性质的赔偿,是法院确定侵权的情况下不得已做出的判决,其无法平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前期研究费用和维权的合理费用)是毋庸置疑的.而一项合理的赔偿制度不但要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即向后恢复权利圆满状态,而且要对侵权者实施一定的惩罚,即向前威慑潜在的侵权者.从这一点来看,补偿性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格的.

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行性

1.侵权成本收益分析.

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较低的事实,假设实施一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为100万元,侵权者付出20万元的成本,而合法许可使用者付出30万元的成本.双方的成本率分别是0.2和0.3.成本率反映每单位收入中含有多少成本,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越大,那么利润就越少.从表3假定的数据来看,在恒定的100万元收入的情况下,因为侵权情形下的成本率要比许可情形下的成本率低,那么反映的是侵权情形下所获得的的利润要更高.既然如此,那么知识产权使用人就会趋向于非法利用,而不是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这是利润追求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在利润的角逐中往往很难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和道德,人们就像飞蛾扑火般扑向利润的大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逐年直线上升的趋势,正符合了上述假设的成立.

总结:此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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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特别含义的物受到难。

3、 快递货物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摘 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的壮大起来。然而,当快递货物发生丢失毁损时,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和免。

4、 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公司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刍议 摘 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出现特定事由需要解散时应当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规定了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的义务。同时,。

5、 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摘要: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问题是彰显情谊行为理论独特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属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典型法律现象。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的请。

6、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性质 摘 要: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高压输电线路产权归属一直被各地法院作为确认高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其实质是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