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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金融风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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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IT技术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缓解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的金融生态环境中,IT与金融融合的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法律和监管套利风险,二是更加隐蔽的信用风险,三是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四是非合规运营风险,五是伴生的技术风险,六是舆论单向引导风险.文章就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一些见解和防范对策.

关键词: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9-65 -02

当前,人们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十分关注,各类冠以“某某财富”的理财公司遍布城市各地.但是,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是肤浅的,投资理财公司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互联网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及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有的甚至危及政治安全.近两年假期,作者有幸作为志愿者参加了某市公安部门与金融系统联合组织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内部调查,掌握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同时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了一些思考.据内部资料统计,2015年以来,江苏某地级市发生金融投资类企业(包括网贷平台)经济犯罪案件30余起,受害人达数千名,涉案金额数亿元.该地级市共排查登记投资理财类公司305家.其中,本地公司157家,外地公司148家,大部分外地公司的总部位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从公司规模来看,从业人员数量少于10人的公司近250家,10人至50人的公司近50家,50人以上的公司5家.

一、当前P2P公司经营形式及宣传手段

一些不法P2P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采用具有迷惑性的“P2P”模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主攻线下民间资本的借贷业务.P2P公司负责人往往先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然后设立线下分公司.该类公司一般是用关联公司绑定的POS机与投资者进行刷卡交易,或者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资金,完全不受监管.无论是个人债权,还是企业债权,均无法核实,极可能是虚拟债权,极易形成“资金池”.

该市辖区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案件,其公司总部在北京,江苏省内设有10家分公司,其中,在该市就有3家分公司.此类公司以P2P投资理财为掩饰,通过业务员小区发传单的方式,以各类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债权转让借款标”(年利率20%-30%甚至更高,并承诺100%保本)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在宣传时强调自己的互联网金融背景,回避“资金池”及资金不受监管的问题.但实际业务并不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运作,而是采用线下形式,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相反,出借人要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该类公司已经取得的债务,使用公司、公司法人或员工的账户进行交易.该市另一家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宣传时标榜其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一样,采用不实、夸大的宣传手段并强调固定高收益、低风险,对于资金流向与协议条款解释含糊其辞,采用所谓的电话推广、商超、路演、社区展示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以老年群体和缺乏金融知识群体为目标客户.

二、P2P公司存在风险极可能引发的经济犯罪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以投资理财为掩饰,犯罪手法多样,极具欺骗性,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可能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互联网 “线上”模式,不断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模式,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消费返利、购物返点或高息回报等方式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该种犯罪实际是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科技实施犯罪的新手段新形式,犯罪的实质及内涵并无多大改变,但犯罪的行为方式完全颠覆了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模式,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而且其蔓延速度之快、涉及受害者之广、经济损失之大为一般非法集资犯罪所不及.

(二)可能引发合同诈骗罪

一些不具备良好信用条件的投资人,或是已经从一个P2P平台借款但尚未归还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传一些虚假或是伪造的文件资料骗得借款资质;或是自身并没有实际履行和偿还能力,先实施小额借贷并如期如实履约,在取得P2P平台较高信誉之后,又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再与之签订借款合同,骗得较大数额的钱财,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可能引发非法经营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目前,大部分P2P网贷公司均注册为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一般金融机构吸存揽储的业务资格,即并非金融机构.然而,异化后的P2P平台在功能上已经开发出了吸存放贷的功能,极易涉嫌非法经营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妨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P2P网贷行业突破了地域限制,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金额巨大、投资人数众多,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极其严重.如近年发生的“E租宝”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500亿元,涉及全国各地90余万投资者,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线下金融投资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缺乏经济常识与风险意识的中老年人,由于中老年群体心理承受能力较低,一旦无法归还借款,极易诱发个人极端事件以及聚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特点

(一)社会危害严重

互联网金融犯罪涉案范围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不但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仅2015年以来,某市因此类犯罪引发不同规模的集访事件就达50 余起,成为长时间难以化解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此类事件多发、频发,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多数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表达对政府的强烈不满,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对财富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注册登记审查不严,让不法分子拿着执照去行骗;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少数主流媒体追求广告收益的心理,刻意包装,虚假广告,大肆宣传,老百姓误听误信,受骗上当;三是政府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作案分子卷款逃匿,群众损失无法追回.

总结:该文是关于金融风险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基于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风险 “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和“苏宁任性付”简介“蚂蚁花呗”。“蚂蚁花呗”是2014年12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一项支付服务,其功能类似于“虚拟信。

2、 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其防范机制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衍生出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的金融业态。由于其支付便捷、中间成本低、透明度高及易于参与等特点得以被人们快速的认可。但。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摘要:互联网金融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进步,同时也带来了风险。而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从已出现的风险出发,在此基础上。

4、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日益深化,已深深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对国。

5、 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防范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正在快速发展起来,其迅猛速度势不可挡。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

6、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摘要】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新时期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规范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当前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