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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真实论文范文 论有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不真实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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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的最重要的精神为意思自治,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而言最重要的元素便是意思表示.但是我国对于意思表示的固定极少,通常都是与德国传统观点一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效力相捆绑进行判断,法律行为的无效则意思表示同样无效,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本身的效力规定确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处空缺.而民法总则中已规定的虚假表示又存在于第154条有竞合的问题和对于第三人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意思瑕疵;有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心中保留;游戏表示;虚假表示;竞合

中图分类号:D951.6;DD913;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19-02

作者简介:姚沁圆(1997-),女,汉族,广东珠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的构成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意思自治,因此,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所要求外,民事法律行为中最核心的要素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组成,意思本身即主观要件又被称作意思要素,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即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意思要素,实现意思的外部表述.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与法律上的意思相关联,则成立表示行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其中最主要的判别就是有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具有法律资格主体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遗嘱等.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要求两方或两方以上的法律主体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可成立,如,合同行为等.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地集中在多方法律行为方面,主要是多方主体的存在给予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一要件更多难以预见的情形,使很多时候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因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变得不确定.

二、意思表示瑕疵与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意思瑕疵的其中之一,意思瑕疵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对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民法总则》规定的相对比较完善,只需要根据具体的条件来进行判断即可,一般会造成法律行为的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意思瑕疵的第二种意思表示不真实,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具体分了很多类,而我国现在的《民法总则》只对其中的某些部分做出了规定,而留下一些空白依赖于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但于我认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应该将其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进行系统性的规定和解释以便法律的统一适用.意思表示不真实在《民法总则》只对虚伪表示和重大误解作出了规定,虚伪表示所作出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隐藏行为需要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法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和无意的不真实.有意的不真实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行为又称游戏表示、双方虚假表示、隐藏行为,无意的不真实则是指重大误解.现《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意思表示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此条是针对法律行为进行的效力规定,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力,规定是模糊的.只有在第一百四十六条进行了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除了虚假表示还有真意保留和游戏表示两种类型未进行具体规定,只依赖于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操作.德国法的传统观点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因此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是一体的,若法律行为有瑕疵则意思表示也有瑕疵,若意思表示无效则法律行为也无效,两者是命运共同体的关系.但是Leenen教授主张的新观点认为,意思表示是工具,法律行为是借助工具搭建出来的最终目标.若意思表示这项工具出现瑕疵,则必定不会有法律行为的产生,而法律行为产生则说明意思表示这项工具是完整有效的,至于后来的法律行为出现瑕疵,则与意思表示无关.这是两个不同的层次问题.Leenen教授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分为两层,法律行为建立在意思表示层之上,而又将每层分成三个阶段:成立、生效、效果发生,如果按照Leenen教授的理论,若在意思表示层三个阶段的任一阶段出现问题无法达到条件,而意思表示层的目的就是是法律行为成立,那么由此看来则法律行为不可能成立.即规定出必要要件即意思表示的生效和阻却要件.目前我国《民法总则》总的而言仍然是以传统观点来看待意思表示的效力的,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缺乏对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其中有许多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却没有关于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德国民法典为意思表示设置了独立的无效事由,即规定了意思表示生效的必要要件,也规定了意思表示生效的阻却要件.德国民法典对意思表示生效的必要要件和阻却要件的规定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以逻辑上严密的方式满足了民法的规制需要.而我国关于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全部以法律行为无效的面目出现,但是对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制是不能用法律行为无效来替代的,举例而言则为,一个无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承诺,是不能成立事合同成立的,因为合同都根本并未成立,则不可能存在合同这个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或无效的讨论,而是因为这个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以是因为其意思表示无效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法成立,因此不能统归为法律行为无效.由此看来,意思表示无效或者说生效阻却就构成了民法总则规定中重要一环.应该要清晰地区别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效力上的差異.

总结:该文是关于不真实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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