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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维论文范文 运用证伪思维审视我国现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思维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9

运用证伪思维审视我国现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思维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思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证伪思维来源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学说,是一种主张批判地、否定地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我国现行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种典型的受证实思维影响的证明标准.它追求案件结果的“客观真实”,忽视了现实的司法实践规律,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从证伪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予以审视,通过对此种证明标准的缺陷及造成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证明标准理论,主张在我国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客观、全面地搜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证伪思维;证实思维;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93-03

作者简介:王金虎(1987-),男,甘肃庆阳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死刑作为一种可能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是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措施,能否客观、合理、真实地证明案件事实就成为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之关键因素.然而,受典型的证实思维影响,死刑案件的裁量标准忽视了对与犯罪事实相左的证据的重视.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扭曲,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拟通过运用证伪思维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予以审视,阐述自己对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认识.

一、证伪思维概述

证伪思维是与现实当中的证实思维相反的理论思维模式,它来源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学说.所谓证伪主义,又称否证原则或证伪原则、猜想——反证法,是批判理性主义的基本学说.它是英籍奥地利哲学家卡尔·波普尔1934年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提出的.①证伪主义主张一切知识和理论命题,如果在逻辑上被经验证伪,那么就是科学的,否则就是非科学的;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线不再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实,而在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伪.②与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主张相比,证伪思维更强调从事物的反面去印证事物应有的合理性.证实思维的前提是将大量的、可行的具体事物进行整合,主张归纳推理;而证伪思维则主张以由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为其逻辑基础.另外,证伪思维强调否定性的论证,主张以一种批判的、否定的态度去认识事物,即任何科学理论的形成都是对客观世界中的事物从认识、批判、怀疑的阶段再到重新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

因此,证伪思维兼具科学性和批判性.

然而,科学理论的提出并非都是一帆风顺的,人们对此理论的认可与接受需要一定的过程.正如波普尔所说:“我经常被人误解为:主张一种以‘完全的’或‘最终的’可证伪性学说为基础的标准.”③另外,波普尔从证伪思维的角度把知识增长的过程表现为“问题——尝试性解决——排除错误——新的问题”④四个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合以上分析,证伪思维就是一种批判地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适用于较为广泛的研究领域.

二、运用证伪思维对我国现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弊端审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张客观真实论,是一种排除盖然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它强调证据与事实认定的客观性,要求的是一种“客观真实”,而非“法律真实”,是一种典型的证实思维模式.然而,证实思维由于其固有的缺陷,从而导致司法人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片面取证、非法取证;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弊端.

(一)证明标准过于绝对化,违背现实司法规律

公、检、法三机关对死刑案件的办案标准上坚持绝对的“客观真实”,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案件中所搜集到的证据不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在之物”,只有经过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审查判断使“自在之物”转化成“为我之物”,才能使证据在查明案件真相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要求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是不现实的,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色彩.

(二)证明标准过于抽象、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感到《刑事诉诉法》对于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在证据判断实践中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过于笼统,不好把握,实践中司法人员常常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何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在个案中如何把握这一标准?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将“客观事实”作为衡量裁判者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标准,否认司法人员的主观内心确信.然而,案件中的客观事实是过去所发生的事实,具有不可回复和再现性.因此,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不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搜集程度的把握,缺乏可操作性.

(三)容易导致司法人员片面取证

由于受客观证实思维的案件证明标准影响,加之死刑案件的巨大社会影响和高强度的办案压力,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易使司法人员为达到打击追究犯罪的目的而只注重搜集和证明对其办案有利的有罪证据,却忽视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搜集.因司法人员的片面取证,导致在死刑案件的诉讼中大大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亟需予以改善.

(四)易使庭审虚置化倾向严重

证伪思维主张以批判的、质疑的理念去审视一切事实和事物,对最终所采信的事实依据是排除自身的一切合理怀疑的.然而,受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必然逻辑推理,死刑案件的审判法官往往较为重视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机关向其所提出的有确切依据、能够一一对应的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材料依据,而对于先天诉讼力量较为弱小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真假不明的辩护材料则半信半疑,甚至不予关注.在此种主观断案思维的导引下,易使刑事审判的审判人员较多相信阅卷笔录主义所带来的成就感,形成“先断后审”的预断思维,而对于实质意义的庭审质证、认证和辩护则关之甚少,庭审走过场倾向严重,进而使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死刑有效辩护效率大大降低,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造成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思维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思维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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