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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论文范文 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贪污贿赂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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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目前正处于大力反腐的关键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强烈的关注.本文想对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当前大力反腐的背景以及最新刑事立法的概括引出本文所要討论的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死刑的沿革情况;再次对我国最新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归纳;最后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构建.

关键词 贪污贿赂 犯罪 死刑 适用

作者简介:赵宁,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18

一、引言

腐败是全球范围内的一大顽疾,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得不面对,而贪污贿赂行为又是腐败中的“重头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了反腐的力度.在刑事立法方面,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下文中称为《刑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下文中称为“两高”)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下文中称为《贪污贿赂解释》)呼应当前大力反腐的现状,对和贪污、受贿相联系的刑法条文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从而进一步的惩治贪污贿赂的行为.虽然《刑九》以及两高《贪污贿赂解释》对贪污贿赂行为死刑的适用做了更深层次的规定,但是我国贪污贿赂立法中死刑废除的路径问题仍需做更深层次的探究.

二、死刑适用的沿革

(一)死刑的起源和发展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要攫取他人的生命以使因受处罚的人的得到报应的刑罚种类.关于死刑的起源,一种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观点肇始于远古的复仇习惯.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社会中,当氏族遭到外来的伤害尤其是身体的伤害时,受害人所在的群体就会对侵害人所在的群体进行集体性的杀戮,从而保障自己群体的安全.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的观念逐渐的淡漠,血族复仇演化为了血亲复仇.于是基于人类的某种 的选择,血亲复仇又毫不停歇的转化为了同态复仇.在国家体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当中,国家权力就开始向私权利开刀,将复仇的权利有私人收归了国家.正因为如此,恩格斯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和弊害”.

死刑的存废之争始于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和刑罚》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谋杀自己的同类呢?” 从而引起了一场世界范围的长达几百年至今不息的死刑存废之争.十七、十八世纪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并完善了自然权利说等自由平等的新思想,主张人生而具有平等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国家权利通过每人让出少部分的自己的权利集合而形成的,是社会契约结果.洛克认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通过契约或者同意将自己交给其他任何人奴役,或者置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由其剥夺去生命.” 贝卡利亚同时认为“人们国家开始形成的阶段只是将很少的一部分权利让和给了国家并没有允许实际上也不可能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国家处置.” 康德在报应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反对的观点“某杀人者,必须处死.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 黑格尔对死刑适用的问题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看法,以充分的否定贝卡利亚的观点:贝卡利亚否认国家有废除死刑的权利,其理由是因为不能推定在社会契约中包含着个人的同意,任人把他处死,宁愿推定和此相反的情形.可是国家根本就不是一个契约,保护和保证个人的利益也未必就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相反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他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

死刑存废之争的双方各执一词,这场争议持续了几百年,死刑的废止已是大势所趋而当代中国也普遍认为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肯定结果,然而要彻底取消适用还是有漫长的路途要走.

(二)我国死刑制度变迁

中国死刑制度的沿革和其他国家和地区此种制度变迁的路径和特征大体相似,都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由严到宽的转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也曾经十分的严酷.夏商周时期种类繁多,执行严厉.汉唐时期死刑比过往的时候轻缓了许多,有相关的史料记载汉朝的时候死刑的刑名是三个,而到了唐朝的时候就剩下了两个,统治者极大地压缩了能判处死刑的人的范围.即便死刑这一刑罚种类在宋、元、明、清也曾经出现过历史的逆流,但是从清朝的后期开始,其执行方式就只剩下了一种同时明确不能公开的进行.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 制定的关于死刑方面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

伴随着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大潮流,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的立法机关也在死刑的限制和废除方面有了十足的步.我国1979年刑法在制定的时候只有二十八个罪能判处死刑,相继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又增加了四十个能判处死刑的罪,一共就变成了六十八个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当中死刑的罪名和数量没有变化,但是分则的罪名增加了许多,这样总体上来说对死刑的立法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2007年以后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复核死刑的权力;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当中进一步缩减死刑的罪名其中十三个都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经济方面的犯罪,并废止了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的死刑.《刑九》在《刑八》的基础之上再次取消了九种犯罪的死刑.

由此可见死刑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同样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由严到宽的更迭,死刑适用的限制及废止在我国也是不可逆转的规律.

(三)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变迁

我国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着一个变迁的过程.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贪污罪的立法当中设立了抽象数额同时也设立了情节标准,如果数额巨大的同时又具备了特别严重的情节是可以选择处之死刑.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就很简单,有受贿行为的可处有期徒刑,如果社会危害性加大就增加自由刑严厉程度.显然,两罪法定刑存在着巨大差异.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贪污贿赂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贿赂的力度和效果,影响民众的司法公正体悟及信赖。现行法律规范对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法定刑幅度过。

2、 贿赂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问题探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

3、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析 摘要:基于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的现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而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无疑是本次修订的。

4、 简论商业贿赂犯罪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 商业贿赂 犯罪 社会危害性 误区作者简介:马岳君,法制日报社。中图分类号:C913 8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87 j。

5、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正内容述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犯罪法律规定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较大修改,为惩贪肃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

6、 网络违法犯罪方式多样,需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越来越重要。当前,我国互联网安全面临着这些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网上窃密、网上盗窃、网络攻击、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