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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问题论文范文 网络骗捐行为若干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问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网络骗捐行为若干法律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法律问题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问题100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关键词 网络骗捐 刑法规制 新罪

作者简介:陶宁,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8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0月,多家媒体报道“安徽利辛女子为救女童被恶狗咬成重伤”一事,引发网民关注,被咬伤者李娟得到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助;21 日,事件出现逆转,其男友张宏宇承认李娟并非救人被咬,而是被自家养的狗所咬, 一时间群众哗然,最终,张宏宇因诈骗罪被刑拘.

2016年1月14日,知乎上一篇指责知名大 V 演双簧诈骗的帖子被炒得沸沸扬扬. 知乎账号为@ck小小的用户谎称自己长期被疾病折磨想要结束生命,联合知名大V@童瑶在知乎社区进行募捐,后有知乎网友发现这其实是同一个人操纵两个账号自问自答的一场骗局.事情曝光后,犯罪嫌疑人童超于2016年1月19日向其户籍所在地安徽无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已被警方刑拘.

2016年1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就90后女生杨彩兰在天津爆炸事故中利用微博骗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杨彩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8000 元,没收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台.

2016年11月30日上午,网友们的朋友圈被一篇题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屏,文中称深圳作家罗尔 5 岁的女儿罗一笑被查出患有白血病,需承担高额医疗费,其父罗尔选择“卖文”救女.一家名为小铜人的公司声称,网友每转发一次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公司便会向罗一笑捐出一元钱作为治疗费用.随后有网友爆出此事为营销炒作,罗一笑的治疗花费并不像文中所说的那般高额,且罗尔在东莞与深圳均有房产,善款也早已筹齐.在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下,此番闹剧以罗尔收到的赞赏资金共计 2525808.99 元全数原路退回收场.

此类案件的不断发生表明,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骗捐已然成为一种新的危害行为,其固有模式为: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扩散虚假捐助信息,骗取网友的捐赠或资助.尽管网络骗捐的发生频率不断增长,社会危害性不断扩大,引发的关注也越来越广泛,但法律并未对其作出具体细化.这就导致实践中,不同司法机关对于相似事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使得司法略显混乱.因而,本文将立足现实需要,对网络骗捐行为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提出刑法规制的可行方案.

二、网络骗捐的含义及其范畴

“网络骗捐”顾名思义,即为借助“网络”实施的“骗捐”行为.需指出,本文所称“骗捐”区别于“诈捐”,前者意为“骗取捐助”,后者则偏向于“认捐而不捐”之意,本文仅探讨前者行为.“骗捐”的“捐”在此作为名词,应解释为“捐助”,即“慈善募捐”或“个人求助”所得款物,作这样的区分,是为了与我国《慈善法》的规定相适应.

我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对此,官方解释为《慈善法》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时下人们对于“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这两个概念多有混淆,误以为任何发布捐助信息的行为都是慈善募捐,但事实上“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无论在发起目的方面还是发起主体及受益对象方面都大有区别.

“慈善募捐”是从公益出发的行为,发起者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个人不能作为募捐的发起者,而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慈善组织作为发起者,其行为同样有所指向,此时与发起者“慈善组织”相对应的是作为捐赠人的不特定多数人,与“慈善募捐”相对应的行为则是“慈善捐赠”,若个人发起募捐,则称之为“个人募捐”.

“个人求助”是从私益出发的行为,发起者和受益人都是特定的,即求助者通过向亲友或单位求助以求得个人或家庭解困,这类行为属于发生于熟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发出个人求助的行为必然有所指向,这就需要有受求助者的存在,即与“特定求助者”相对应的“特定施助者”,其行为则为与“个人求助”相对应的“他人施助”.

《慈善法》的主要立場为:募捐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发起,“个人募捐”则被明令禁止,是违法的,而“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不属于慈善,《慈善法》不调整,即不提倡也不禁止.

将“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严格区分可以使公益和私益的领域得到明确划分,两者的关系可通过下列图示更为直观地体现.

“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分主要在于发布募集善款信息的目的是否在于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而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上述区分仅仅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而言,当网络因素介入时,两者的界限变得并不那么明确.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传递的深度和广度较以前都有了巨大变化,不再局限于熟人社会,因而“个人求助”的范围也从熟人世界转换为陌生人世界,具有了公开发布的性质.个人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时,其行为固然属于“个人求助”的性质,但随后他人的转发行为究竟是为亲友“求助”还是“为他人募捐”(属于个人非法募捐性质),难以进行实际区分.此外,网络的介入使得信息的波及面显著扩大,很难说“个人募捐”所造成的影响一定大于“个人求助”.以“杨彩兰案”和“罗尔事件”为例,尽管他们发布求助信息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但随着各路人士的转发推广,影响力远远超乎传统的“个人求助”的范围,毫不亚于具有“个人募捐”情节的“知乎童超诈骗案”.

原本影响力并不显著的行为经网络发酵后可能引发令人难以想象的后果,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发生于个人求助活动中的危害行为一定情节轻微,很多不法分子进行骗捐的过程正是“私”连带而成为“公”的过程.故笔者所认为的“网络骗捐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募捐活动中,又可以发生在求助活动中,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互联网实施,骗取用以捐赠或资助的款物的行为均属于此范畴,其行为特征为:通过网络发布,针对不特定人发布,社会影响大.

总结:该文是关于法律问题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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