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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霸王条款论文范文 劳动者应勇敢地对霸王条款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霸王条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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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依然供大于求的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之目的,和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时,设置种种霸王条款限制、欺压劳动者,劳动者不服从或反悔之时,用人单位又以有约在先、签字生效为由予以拒绝.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霸王条款从来不具法律效力,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说“不”!

霸王条款一:就业协议签订后,反悔应付违约金?

【案例】毕业前夕,在校方和企业联合招聘活动期间,大四学生小丹和一家电讯运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此就业合同签订后,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协议书签订后不久,小丹经参和网上招聘,成功地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运营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小丹按协议要求支付2000元约金.校方也认为,小丹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之违约行为,校方不再发给其“就业协议书”(空表).面对如此反悔代价,小丹如何走出困境?

【评析】劳动者想找到一份理想工作之想法无可非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校方参和的、运营公司和小丹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小丹可以告知或通知的方式和其解除就业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至于校方因小丹的草率而表示不再发给“就业协议书”(空表),小丹可向校方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让校方理解并支持学生早日找到一份理想工作.即使不成,既然某电力公司用意录用,就不会有其他障碍的.

霸王条款二:凡主动辞职,一律没有经济补偿吗?

【案例】金先生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11年3月中旬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初,金某主动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申请表时,公司提出,凡主动辞职都要在离职理由栏写明“个人原因”,金先生也未多加考虑,就同意添写了上“个人原因”字样.辞职半月后,金先生遂找到原机械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金先生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并非是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辞职,所以,公司有权拒绝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说法对吗?

【评析】该公司的说法不准确.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这主要看劳动提出辞职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若因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尽管金先生在和机械公司办理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但这是金先生在辞职时,公司要求添写的.而本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3年期间,机械公司从未为金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法律事实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金先生要求所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同时,金先生还可要求所在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

霸王条款三:月工资包括加班费,签字则不能反悔?

【案例】某医院近两年来所招聘的合同制医务人员一律采取月工资包括加班费这一简便的计算方式.在该医院做内科医生的王女士工作满一年时,因不满意月工资包括加班费计算方式,主动辞职时提出自己的工资基数、加班两不清,是一笔糊涂账.自己每月(去了补休)实际加班约在20小时之上,而自己的月薪总数为3200元,同岗位其他早来的医生(加班费均另行计算)的基本工资均在3500以上,自己的工资明显不合理.医院以当初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王女士同意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表面上看,王女士的月薪包括加班费之约定是明确的,而实际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费各是多少,却是一笔糊涂账,这在法律规定当属于约定不清、不明.此种情形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若王女士有证据证明其他同岗位医生月薪(不包括加班费)为3500元,王女士可依据上述“实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要求另行计算加班费.若被拒绝,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霸王条款四:同意入职半年后享受社保,签字则有效?

【案例】职专毕业的阿颖入职某酒店后,酒店迟迟未给阿颖办理社会保险,一问老员工才知道该酒店有一条规定,员工入职必须工作满6个月,且明确表示继续在此工作,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在酒店所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中均有载明.该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随意想交就交,想不交就可不交的.该酒店的此项规定无论是否写入劳动合同之中,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此,依据《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阿颖即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酒店补办之前6个月的社会保险,也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维权.

霸王条款五:要求员工承诺自愿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

【案例】黄某于2012年7月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如意的工作.10月初经朋友介绍,黄某和一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私企)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黄某必须在一份承诺书签字.该承诺书明确规定:“黄某愿意放弃星期天、节假日(春节假日除外),自愿做到下午不定时下班(根据公司需要加班1~2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迟到一分钟罚100元等”考虑工资挺高,又因急于有份工作干,黄某就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最近,黄某因实在忍受不了该公司的家长式的霸道管理方式,决定辞职.在和公司结算时,黄某提出一年来仅双休日加班就约有40余天,应适当给付一定的加班费.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在承诺书上签字后就不能主张加班费吗?

【评析】我国民法一个要求原则是“民事行为自治”,既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种约定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行为人约定某种行为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否则,其约定无效.结合本案,黄某虽在承诺书上签字,但这只是表明自愿加班,意思可视为黄某同意自愿加班,并非是不要加班费(无偿加班)之承诺.退一步讲,即使是在“不要加班费”之承诺书上签字,也因该承诺书内容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而无效,黄某依然可依法主张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黄某若和公司协商不成,可通过申请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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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警惕汽车卖家7项霸王条款 前段时间,重庆市相关部门开展了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梳理出29条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本期,记者特意整理了此次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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