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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论文范文 论完善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论完善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关于本文可作为诉讼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自施行以来,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有力地彰显了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在解决夫妻双方感情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目前来看,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坚持的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从而在诉讼离婚中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则.在确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离婚法定理由的基础上,法定标准和感情破裂的外化参照为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一司法问题提供了参考.应当看到,由于该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面临着操作性不强、内涵受限与外延不足等不足,决定了完善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之必要性.就此而言,为更好地解决相关的婚姻法律问题,从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着手是完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可行之路.具体而言,通过将夫妻感情破裂原则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原则、具体化“夫妻感情破裂”的内涵,以满足诉讼离婚的实质条件要求;采取单独设立婚姻审判庭、优化我国婚姻案件审判程序等措施,为诉讼离婚提供适当的程序便利.总地来看,通过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的优化,有利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诉讼离婚;法定标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11-0055-0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法条确立了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我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所确立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则在我国离婚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由于“感情”是无法捉摸的,每一个体都有不同的情绪的感知和认知,更何况是夫妻,且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量化的,所以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成为技术层面上难以统一认识的难题.因而,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加强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演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夫妻感情破裂原则的确立及认定标准

(一)夫妻感情破裂原则的确立

由于该原则置于诉讼离婚的情境之中,因而得先明晰诉讼离婚之概念.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于正式终结婚姻关系之前根据法定的条件及程序,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1].离婚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只是感情问题,也受到时代环境的影响和约束,且离婚有诉讼和协议之分.如前述及,夫妻感情破裂原则是法官在审理诉讼离婚案件时所坚持的原则,感情破裂构成了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主要依据.《民商法辞典》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之间作为共同婚姻生活基础的相互感情已经无力挽回地丧失[2].从文字上看,“感情”是文中所突出的内容,而感情则为一个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互敬互睦,感情基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需求.爱情是婚姻的本质,也是结合的基础,有无爱情是婚姻关系存废的前提.离婚纠纷的产生,不外乎是夫妻感情状况出现问题,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不至于离婚,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法院在判决准或不准许离婚时,仅可以夫妻间的真实感情状况为准[3].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文字表述,为了方便法官判案,我国婚姻法也给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总之,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的有无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

(二)夫妻感情破裂原则的认定标准

由于我国采取的是夫妻感情破裂原则,所以,就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适用诉讼离婚法律的关键.夫妻感情包括性、家庭伦理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形成的关切之情.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是一件复杂的问题,夫妻感情深厚与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有无挽回的余地等,这些都需要考虑.所以,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不但应关注过去与现在,也要注重预测夫妻关系的持续性,即夫妻感情有无持续维持的可能性.所以,这就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若感情确已破裂,诉讼离婚中,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将死亡的婚姻在法律程序上予以解除.在此,本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可以包括法定标准和感情破裂的外化参照.

1.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 毫无疑问,本文认为,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真已破裂时,应该综合婚姻基础及现状、造成离婚的缘由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因素整体考虑.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就认定感情破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此外,不可否认的是,以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标准,是我国离婚法律制度发展的结果.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立离婚自由原则以后,到抗日战争时期确立的“夫妻感情恶劣”的离婚依据,此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颁布的一系列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逐渐演化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则.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离婚立法历史发展,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发展.同时,夫妻感情破裂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将感情破裂与否作为准离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对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2.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化参照. 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化,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说起:首先,在程度上,不是暂时的破裂,而是已经无法挽回的破裂,不能重修于好的破裂;其次,在时间上,不是刚刚开始的破裂,也不是在继续发展的破裂,而是已经完全定型的破裂,这一点体现为程度方面;最后,在外部表现上,破裂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假装破裂.综合而言,感情破裂本身是一种完全的无因破裂.无因即不问离婚的缘由,也不问双方当事人是谁的过错,仅需一方依据自己的单方意愿,就可诉至法院以要求离婚.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与分析,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即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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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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