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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车论文范文 事故车当新车卖,消费欺诈赔三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事故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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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徐先生在汽车4S店买了一辆银灰色雪佛兰小轿车,价格4.6万元,不抖8个月后竟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该车在运输途中出过险,发生了碰撞.徐先生认为自己买了一辆“事故车”,找4S店协商未果,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

最终,经当地法院调解,4S店赔偿徐先生13.5万元.

新车原来碰撞过

徐先生是浙江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村民,打算买一辆价格在四五万元左右的车子.在一家4S店(汽销公司),他看中了一款银灰色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该车标价4.9万元.2014年1月15日,徐先生带着钱去下单,当时该4S店展厅内只有一辆该型号汽车.销售员告诉徐先生:“现货就这一辆了,如果可以等,我们再进货”.

徐先生购车心切,决定就买了这辆车.他向店方提出能不能价格优惠一点,因为这台车是挑剩下来的最后一辆.销售员请示销售经理后,该车降价3000元,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徐先生.

2014年9月15日,徐先生突然接到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说他开的这辆车曾于2013年12月18日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当时被撞方已向保险公司报过案,该案一直挂着未销.

第二天,徐先生找维修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左边的两扇车门更换过,左后叶子板有凹陷,左前后叶子板都做过油漆.

于是,徐先生来到4S店讨个说法.一开始销售人员不承认车子有问题.经过与店内同款车比较,销售人员最终承认车子确实有问题,但表示不清楚车子问题的形成原因,不知道这个车子有报案记录.

徐先生向4S店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在19日前处理该车出险所导致的问题.9月19日,徐先生再次来到4S店,仍没有得到满意结果.

两次和4S店的交涉,徐先生都对当时所有谈话进行了录音.

9月29日,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解决,销售人员说车子的问题已查清,是在运输途中发生踫撞造成.但就如何处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11月20日,徐先生请律师到4S店取证.4S店销售经理说,在徐先生买这辆车之前,曾经有顾客来看过这辆车,由于该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过刮擦,顾客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没买了.

起诉要求赔三倍

2014年11月25日,徐先生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销公司(4S店)全额退还车款,赔偿税费损失及赔偿三倍的车价款,合计203372.2元.

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第八条第1项第2日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均为新车,在交付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里程表的公里数为100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但该车在此前已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

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该车销售合同前,明知该车发生过碰撞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将事故车冒充新车销售,属欺诈行为,应按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受理此案.开庭时,被告辩称,其一,涉案汽车在运输途中确实与板车发生过刮擦,但只是一点轻微瑕疵.签订购车合同当日,被告已将此情况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车价款在原来优惠的基础上再减3000元,作为轻微瑕疵的补偿,这一点从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可以证明.其二,销售给原告的汽车确实是新车,里程表在100公里,生产日期等均符合新车的规定范围,这些原告在验车时均已认可.其三,该新车存在的轻微瑕疵,只影响车子的局部外观,对车辆的本身性能、质量和安全性无丝毫影响.综上三点,被告在销售该汽车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庭审中,法官播放了原告提供的录音,并询问了被告销售经理,销售经理表示录音是真实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只能证明车价款在原来优惠的基础上再减3000元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是作为车辆碰撞刮擦划痕的补偿.该证据以及被告提出的另外两个观点,都难以证明被告就该车发生过碰撞保险事故确实向原告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从原告及其律师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分析,被告销售人员关于当时与原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是否告知原告该汽车曾经发生过碰撞这一事实,说法不一,并且互相矛盾.且当原告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后,第一次到被告4S店告知该车发生过碰撞时,被告的销售人员竟然表示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综上,由于被告提供不出已告知原告交易车辆碰撞过、有划痕并由此降价3000元,原告同意接受交易的有关证据,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2015年1月18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35000元;原告在收到全部款项的当日,将从被告处购买的雪佛兰轿车交付给被告,并配合被告办理相关过户转让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该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坑害消费者.消费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购买之前多了解该商品相关信息,学会一些鉴别真伪瑕疵的常识,尤其是像汽车这样的大宗商品,从而避免或减少类似本案的消费纠纷.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来取证维权;该方法同样适用于经营者,其实在交易现场设置录音录像,既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建设,也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链接: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结:该文是关于事故车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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