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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图书馆论文范文 高校图书馆借阅规则罚款制度的法理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高校图书馆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高校图书馆借阅规则罚款制度的法理反思是关于对写作高校图书馆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高校图书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 “罚款制度”出现在高等学校图书馆借阅规则中时间长久,从逾期污损罚款到遗失赔偿,甚至借刊复印逾期未还也需要缴纳资源占用费.罚款制度通过剥夺对部分不遵守借阅规则的借阅者或读者的财产权,维护了更广泛读者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和享用的权利,提高了图书资源的利用率.但对于罚款制度的合规性,我国法学界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背景,从法理角度进行高校图书馆借阅规则中“罚款制度”的合理合法性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应对措施.

关键词: 高校图书馆 罚款制度 法理分析

教育部在2012年11月12日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通知,并指出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教育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战略措施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第6条、第7条也有明确规定,学校的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应当坚持法律保留原则,[1]不做到越权,须在法律范围内制定并实施,且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违法违规的规则制度.对有借阅书籍期刊逾期不归还,或者有污损、遗失、盗窃书籍期刊等行为的借阅者或读者进行罚款是高等学校图书馆长期以来普遍采用的主要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某些高校借阅规则中相关“罚款制度”应当进行修改、调整乃至废止.

一、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的现状(以云南高校为例)

(一)逾期罚款制度

本文主要着眼于云南地区各高校,在查阅省内部分高校图书馆主页后发现,各高校图书馆的图书借阅规则中基本上已没有明确的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而是将图书借阅逾期行为另作评价,并收取某些费用.如《昆明理工大学图书馆读者借书逾期处理规则》第2条规定读者借阅本馆的书刊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归还,逾期则给予必要的处理,收取逾期使用费;其第3条规定凡外借图书逾期,按天数计算逾期使用费.《云南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使用手册》提及,若有图书逾期未还,则借书功能被锁定,并且需要缴纳逾期滞纳金.在此种借阅规则中,“罚款”二字虽未明确提及,并且被另行评价了逾期行为,但本质上仍未从传统“罚款”思维中跳脱出来[2].

(二)遗失毁损成倍赔偿

云南省内绝大多数高校对于污损、丢失图书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如《西南林业大学借阅权限与规则》中规定,图书被污损、涂写,除还回原书外,按一定比例交纳修复费,严重者按书价的一两倍赔偿;若有遗失中文图书的行为,最高按原价的15倍以上赔偿.以此类推,“罚款制度”在此类借阅规则虽被明确废除,但其所规定的多倍赔偿则明显存在不利于借阅者的条件,仍未跳出“处罚性”的惩罚思维,同时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高校图书馆“罰款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主体适格问题:高校图书馆的定位

高校图书馆并非行政机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一条规定,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从上述规程中可以看出,作为高等院校里一个服务于教学与研究部门的图书馆是高等院校的内设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进一步说明,作为高校内部机构的图书馆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没有独立财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

图书馆不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院校作为事业单位,可被授权为法定行政主体,只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仅限在特定职能范围内.其中包括:招生、处分学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聘任或处分教职工等,但并不包括高校的内部服务管理,如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当然,在高校图书馆对全校师生甚至是社会人士开放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有关的规则,其管理的范围仅限于该图书馆对其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也就是对馆内资源进行的科学管理维护,其中有个别篇幅谈及对读者借阅书籍的行为进行相关的管理.但是,这些管理只是一种内部管理,是维系一个组织内部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管理,而不是在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更不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二)行为分析:罚款的定性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六种已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之一即是“罚款”.并由该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可知,“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能由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高等院校,虽然获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拥有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性职能和权限,但在狭义上,高校并不属于行政机关,仅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任何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须由法定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法律之手不能触及图书馆,那么图书馆则缺乏对借阅者行为的管理依据,其作为就将可能越法,不仅会损害借阅者的权利,而且会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害[5].因此,“罚款”之行政处罚行为的“适格主体”不能用在高校内部机构的图书馆上面.如前所述,图书馆借阅规则属于高校内部机构的规章制度,无权设定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制度.

(三)高校图书馆与借阅者之间是教育服务关系

高校图书馆只是作为高等院校里一个服务于教学与研究的部门,是高等学校的内部机构.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学生提供教学和资源服务的,相应的,作为高校内部机构的图书馆应当是为高校学生提供教辅文献信息资源的部门,与借阅者之间存在的是服务关系.学生借阅图书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且这是一名学生所应当拥有的法律权利,而学校图书馆则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利参加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并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教育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第十九条提出,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广大师生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及其资源的权利.综上所述,借阅者依法合理使用图书馆,图书馆有义务实现读者对文献教辅资源的使用权[6].这属于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并不是借阅者与图书馆通过制度约定实现的,故不应将其之间的关系定义为民事法律关系,而应该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高校图书馆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国内高校图书馆嵌入式学科馆员制度 摘 要:文章阐述了高校图书馆发展嵌入式学科馆员制度的必要性,从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和馆员角色等方面分析了高校图书馆嵌入式学科馆员的发展现状,明确了。

2、 民族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情况实证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借阅情况;统计分析摘要:文章以云南民族大学图书馆为例,统计了民族高校图书馆的基本借阅数据,探究了高校图书馆借阅量下降、读者。

3、 关于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证管理制度分析 摘 要:我们在图书馆进行借阅资料和查找资料的凭证,就是图书借阅证,它是读者和图书馆之间的一架桥梁。图书借阅证的 和实行,充分体现了图书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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