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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立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巨灾保险立法需把握五个基本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立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立法机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巨灾保险法需把握好五个基本问题:在性质定位上,巨灾保险法为政策性保险法;在立法方式上,必须采取专项立法;在投保方式上,可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自愿性投保方式、综合性巨灾保险投保方式;在准备金筹集上,包括政府投入、保险公司筹集、国内企业和个人分担等途径;在理赔上,应明确规定无保单理赔问题,对在巨灾中发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处分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建立巨灾理赔应急机制等.

〔关键词〕 巨灾保险法,性质定位,立法方式,投保方式,基金筹集,保险理赔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5-0111-05

如何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对民众进行有效救济,是一个重大民生问题.保险救济是众多救济手段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我国专门性巨灾保险立法比如《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核灾害保险法》等尚未建立,综合性巨灾保险基本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对巨灾保险立法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巨灾保险立法需把握好的五个基本问题进行如下探讨,以供参考.

一、性质定位

雅安地震和芦山地震,再一次让国人深刻体会到巨灾面前个体力量的渺小.据统计,截至2013年4月25日,雅安三个重灾县已公布高达1693.58亿元的经济损失数值,这至少是其上年GDP总和的21倍.而芦山县直接经济损失达851.71亿元.回顾往昔,在2008年1月的雪灾中,因灾死亡人数达129人,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78亿亩,损坏房屋达168.6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在同年的 地震中,有69227人遇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52亿元.巨额的经济损失和惨重的人员伤亡告诉人们,巨灾一旦发生就会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据统计,在南方雪灾和 地震中,保险赔款仅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3.63%和0.12%,保险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起到的作用非常小.单纯依靠国家紧急拨款和社会各界捐款,灾区重建工作很难得到迅速有效的开展.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措施,对于有效防减巨灾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由于巨灾发生概率比较低,而且我国巨灾风险分布的地域性差异比较大,不少地方政府和普通群众参加巨灾保险投保的积极性就比较低.再加上一般性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力单独承担巨灾发生的巨额赔付,因此,我国有必要把巨灾保险定位为一项基本国策,在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的同时,辅之以鼓励、扶持政策,采用国家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形式. 〔1 〕

我国巨灾保险法在性质上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法.但应注意到,如将巨灾保险法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法虽有其优点,比如可以有力推广保险业务,提高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使巨灾保险得到积极开展,并可成为一种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手段,等等.但应该看到,其也存在着创新动力差、监管难到位等不少缺陷.世界其他国家在巨灾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大体分为两种经典方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完全商业性巨灾保险法,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下的非完全商业性巨灾保险法.虽然将巨灾保险法完全定位为商业性巨灾保险法,在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和财政压力、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等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巨灾保险业务自身特点决定了商业性巨灾保险业务在推广和保护高风险地区的居民权益方面也存在不少缺陷.因此,可以认为,将巨灾保险法定位为非完全商业性巨灾保险法,在实现成本节约、完善市场化运作的市场目标、保险业务的推广方面优于前者.但这种巨灾保险法定位在调节政府监管压力、防止逆向道德选择方面却又不如前者.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在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法的同时,还可以借鉴现代商业巨灾保险法的优势,在现有巨灾保险体系下,有效利用现有保险资源,降低保险业务成本,促使巨灾保险业务得到普遍而有效的展开.

二、立法方式

目前,世界上已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灾害保险专项立法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美国1968年通过的全国洪水保险法和1973年通过的洪水灾害防御法从风险识别、减灾和保险这三个方面,对洪水保险计划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私营保险业的任务和实施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洪水保险制度.日本1966年出台了地震保险法,并建立了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我国台湾地区也出台了自己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对地震保险的再保险、地震基金、保险理赔和费率等一系列问题均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高发性巨灾主要有地震、干旱、雪灾、洪涝等,但这些灾害分布区域往往比较分散,并且每种灾害都有其自身的分布特点.据百度文库中国旱灾统计:我国地震带主要分布在华北地震区、青藏高原地震区、新疆地震区、台湾地震区和华南地震区的东南沿海地震带.我国旱灾,以2000年~2009年间为例,具体情形见表1.

由此可知,近几年我国旱灾高发的区域开始由北方旱区向南方和东部多雨区扩展.目前为止,我国旱灾范围已遍及全国.旱灾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大,由农业逐渐扩展到工业、城市、生态等领域,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2 〕我国洪水灾害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等地发生洪水灾害的危险性较低.据学者分析,我国大雪灾主要分布在草原牧区,而且大致十年一遇;西藏牧区和青海牧区大致2~3年一次.在气候、地理差异较大的新疆牧区,雪灾出现频率差别也大,阿尔泰山区、准噶尔西部山区、北疆沿天山一带和南疆西部山区的冬牧场和春秋牧场,10年内就有5~7年会发生雪灾,而温泉地区的雪灾却仅为二十年一遇.

通过对部分巨灾高发区的分析,综合考虑各种立法的特点,可以得出,我国必须采取专项立法,才能有效应对巨灾风险.从我国巨灾高发地区分布情况来看,针对各种巨灾风险的不同情况进行专项立法,不仅降低了立法难度,而且可更有效地保护巨灾高发区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制定单独的巨灾保险法或巨灾保险条例,就必须照顾到所有的巨灾风险,很难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在巨灾保险方面遇到的技术困境和资金困境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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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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