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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论文范文 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免责条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5

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免责条款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免责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近几年伴随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案件尤其是以保险免责条款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数量呈现连续增长态势.目前我国立法上缺乏专门规制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法规,导致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频繁运用,致使屡屡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此,分析和探索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正当性以及域外的立法和实践,提出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完善立法,从源头上对保险免责条款加以规制;加强司法规制,从各个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规制,实现保险合同主体的双赢;加强行业自律,防止保险人滥用其独占地位等建议,旨在构建保险合同利益平衡机制.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7)03-009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两次修订,2015年啟动第三次修订,距上次2009年修订不过5年时间,足以显示保险行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之快.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作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因多方面原因,保险合同章在《保险法》中所占的比重轻,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及保险审判实践之需.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工作,分别于2009年、2013年和2015年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以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以及《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和人身保险这两部分适用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及争议.保险免责条款通过《保险法》的两次修改及三次司法解释,逐渐呈现出完备性及公平性的演进趋势.但仅对保险免责条款作出规范性、有限性、原则性的法律规制,缺乏成文性、系统性、操作性的技术指引,免责条款还是备受社会质疑和诟病,由此,有必要对保险免责条款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一、保险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分析

保险免责条款正当性问题在保险法理论和实务中备受关注,我国《保险法》并未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大多学者认为,保险免责条款指的是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保险经营需要在保险合同中,为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赔偿责任而设置的条款.我国保险免责条款主要表现为:除外责任条款①、免赔率条款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责任免除条款③.保险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其正当性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重大利益诉求.

第一,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将射幸性合同界定为“一方或双方的义务履行取决于某些不确定的事件的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将“射幸性契约”规定为“如契约以当事人各方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偶然性作为代价, 此种契约为射幸性契约”.是其正当性存在的根源.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是因为保险人是否负有保险金的给付义务以及应给付多少,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损害的大小,因此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可能获得巨额保险金;反之, 在保险事故不发生时, 投保人即丧失保险费.在保险人方面, 亦有相反之射幸性.正是由于保险合同这一对价不平等的特性有可能导致其蕴含极大的道德风险,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将从保险人处获得远高于保费的赔偿款,造成部分投机者在合同生效后较于保护自身财产或人身安全更在意于是否能通过保险事故获得更大限度的利益.为此保险人应制定免责条款以控制此类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为保险制度自身特点所决定.

保险作为风险管控方式,本质上是风险的转嫁,其分散风险的重要特性决定了保险不可能承保所有的损失.保险体系以向多个投保人收取保费的形式,完成损失整合的二次分配,唯有精确预测损失,其体系才能持续运转,故对于非偶发导致的不可保风险,保险人必然利用免责条款将此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故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共同形成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以明确合同各方风险责任范围,二者相辅相成.

第三,为保险人管控经营成本及风险的必要手段.保险归根结底为商行为,保险公司以追求盈利为目标,必然对其承诺的赔付责任予以限制,只在其可负担范围内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以确保自身的稳健经营发展.保险人正是利用设定责任免除廓清赔偿责任,将不稳定、不确定的风险予以排除以便于其对风险的管控,以保证其负担的赔偿在其盈利的范围之内.

第四,保险免责条款蕴含民法等价有偿、自愿公平的原则.

就单一保险合同来看,投保人以较为低额的保费换取风险损失转嫁的保障,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保险人在承诺保险责任时必然要衡量自身支出与收益的平衡点,当其计算保费时也定当剔除不可保因素以避免不可预计的经营风险,如不剔除则对于保险人及其他投保人产生极大的不公,因为保险人给付的赔偿金实际源于其他投保人.

总之,保险免责条款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双赢条款.为预防保险人滥用此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二、保险免责条款规制的必要性

第一,保险免责条款普遍为格式条款的特性决定规制的必要性.

随着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为了提升保险活动效率,保险合同逐步显现固定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特征.我国《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权利,故现时的保险条款均为保险公司单方为重复使用事先拟定,当中包含了免责条款.在我国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化免责条款.

总结:此文是一篇免责条款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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