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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税论文范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交易课税性质判定其法律意义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课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交易课税性质判定其法律意义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课税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课税对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计算机软件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一般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国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12条签订税收协定,对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但是,国际贸易实践中对此费用性质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支付费用的不同目的,软件交易费用有时也符合营业收入的构成要件,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7条.因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收入的计税基础不同,如果不能解决费用性质认定的问题,就有可能引发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问题.因此,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国际贸易领域的利益关系,对软件著作权费用征税性质作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能够在保护本国税权和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课税性质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6015207

随着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交往的日渐频繁,著作权软件跨境交易逐渐增多,一方面带来了税收增长,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软件交易费用定性问题.软件产业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代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软件跨境交易也为资本输入国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以及相应的税收问题①.如何区分软件交易费用的性质将会对缔约国征税依据、税基确定、税率选择等问题产生不同的影响.收入性质的界定会直接导致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不同条款,软件交易通常会涉及的条款有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第7条“营业利润”,第13条“资本利得”,范本修订前还可能适用第14条“独立个人服务”(新范本已删除该条)②

.双边税收协定必须明确软件交易费用性质认定问题.

以印度一特许权使用费认定案例为例,位于印度的一家居民企业从事无线电信服务,该企业和美国公司签订一项协议,向美国公司购买软件用于在印度设立无线电信装置.印度公司认为支付给美国的该笔费用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美国公司的该笔收入不在印度征税,因为美国公司并未在印度设立常设机构.但是印度税务当局认为,这笔费用构成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在印度缴纳预提税.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这笔费用是否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12条③

?印度税务当局认为支付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这是软件著作权的固有权能;软件许可适用本国所得税法;根据印度和美国关于特许权和服务费的双边条约第12条,也应当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印度公司认为支付费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为交易并非基于获得软件的目的,而是因为无线通信网络(硬件)没有软件无法运作;印度公司和美国公司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移动电话网络而不是获得软件使用权;该软件仅和印度公司网络硬件相关,不是拆封软件(shrinkwrap software).

这样的案件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增多.德里高等法院针对美国企业从其印度分支机构收取的软件许可费用到底算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根据印度和美国1989年的双边条约认定为营业利润作出过判决④

.阿根廷和德国也针对软件交易性质签订了双边条约,讨论了软件的定义、特许权的性质、涉及软件的技术转让类型等

Mirna S. Screpante. Cross-border software transactions from a technology importing country perspective: the case of the Argentina-Germany Income and Capital Tax Treaty (1978). Bulletin For International Taxation, 2013, 67(9)..软件交易性质的难以认定主要是因为软件的程序性和著作权的无形性.上述案例存在争议也是因为软件交易是否转让著作权?软件交易是使用权的转让还是所有权的转让?承载软件的媒介的转让和软件转让的区别何在?认定特许权使用费和认定营业利润有什么标准?软件著作权转让性质认定的复杂性是否会导致避税现象增多?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尚未明确.实际上,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跨境交易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12条.但是根据支付费用的不同目的,费用的性质认定也随之发生变化,即软件交易费用到底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其他营业收入尚未在国际贸易中形成统一观点.

一、区分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软件支付形式的重要性

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关于范本第12条有如下解释:只有针对著作权许可的软件交易费用才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情况下,资本输入国不承认这个限制条款,并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仅指软件的许可使用,并不包含著作权的内容.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并未对软件交易是权利许可还是权利转让作出明确规定.大多数缔约国都采取来源国和居住国分享征税权的原则(除非涉及到常设机构).通常情况下,来源国采取预提税的形式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征税范围一般限于条约约定.其他类型的收入,例如营业利润、资本利得等,则属于居住国的专享征税权范畴.税收协定范本通过影响国内税法,对软件交易征税起指引作用.目前,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以中国1996年2月制定的税收协定工作文本作为范本[1].但税收协定却没能解决计算机软件交易的征税难题.区分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软件支付形式对软件课税有重要影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明确.

(一)明确软件的税收客体形式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 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著作权, 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See Model 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Art 12.2.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课税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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