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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诚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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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第7条依旧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但是实践中关于该原则如何适用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该原则同既有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冲突,到底是适用该原则,还是适用既有的规定,究竟应该适用何者存在争议.笔者则认为,该原则的意义第一在于引导,第二在于补充,但是却不在于对抗.如果发生了冲突,审判者不得依据该原则来审理案件,即诚信原则不得对抗民事领域既有之规定.

关键词:诚信;冲突;既有规定

一、“诚信原则”之简介

(一)概念

“诚信原则”的全称为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我国民事领域中是指:公民采取行动应当诚实并且遵守信用,对于自身的权利应当正当行驶,对于自身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①

(二)起源

从历史上看,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该法规定了善意和平衡的观念,并据此规定了契约和诉讼;其中,契约的当事人不仅仅要根据契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还要同时具备诚实和守信的内心状态,诉讼的当事人则不受到契约的字面含义约束,而是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契约进行解读,甚至于真实的意思和契约的字面含义存在冲突时,以真实的意思为主.

之后,大陆法系的国家也纷纷将诚信原则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了契约应善意进行履行,该法典还规定了契约不仅仅产生字面上明确的义务,还产生根据公平原则,习惯或者其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了债务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根据交易的惯例履行给付义务.随后,《瑞士民法典》也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扩大规定,规定了无论是什么人,无论是什么权利的行驶或者什么义务的履行,都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

和大陆法系相对应,英美法系虽然没有采取立法的形式对于诚信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但是却散见于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比如英国很早就通过了衡平法和判例法确定了该原则,美国也制定了《统一商法典》,并于其中规定了诚信原则.②

我国承袭了大陆法系的规定,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民法通则》中直接确立了诚信原则.立法上正式确立诚信原则.

(三)相关规定

民事领域的法律众多,无论是《民法总则》(第7条)还是《民法通则》(第4条)都明确将该原则列入其中,作为纲领性的规定引导着整部法律的适用.

虽然我国《物权法》之中没有直接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物权法》中却规定了“公示”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公示,第一类是权属完整的信息进行公示,第二类是对权属存在缺失的信息进行公示,《物权法》中的“公示”制度则是针对第二种信息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即便是权属不完整,法律仍然认可公示的内容,即通过公示将权利进行补足.该制度具体体现在“占有”和“善意取得”的规定中.举例而言,当一方欲从另一方处购买一个物品,那么他首先必须要确认物品属于另一方,当然此时的他不知道物品的最终归属,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对方“占有”该物品,则他即有理由相信对方具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并因此能对该物品进行交易,即便最终发现物品并不属于另一方,而是属于其他方,所有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他将该物品进行归还.因为他已经基于公示的内容產生了信赖,这种信赖应当得到保护.③

我国《合同法》则同《物权法》截然不同,其第六条中就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该原则也体现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阶段.

首先,诚信原则体现在合同的订立前,既在合同的磋商和谈判阶段,形成了“先合同义务”,该义务主要是包括在订立合同时,将和合同相关的事项告知对方,并且协助对方签订合同,在缔约过程中,各方应注意保护对方的财产不受到侵犯,对方的秘密不会被泄露,不可假借签订合同为名同对方恶意磋商.在该阶段,虽然合同还没有订立,双方之间并无合同约束,拥有的只有相互信赖的关系.

其次,诚信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会形成一种附随义务.尽管附随义务是法定的一种义务,但是其内容却不固定,会随着合同变化,当时的情形进行不同的改变.比如说一些不作为的义务,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即便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也应当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得随意泄露.在进行货物的交易时,应当基于对方权利的配合,包括相关证书的取得等等,以实现合同的现实目的等等.

再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方仍然受后合同义务的约束,该义务也并非合同所约定的,而是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即合同的当事方有义务遵守保密义务、通知义务及协助义务.④

综上,在民事领域的实体法中,特别是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指导性的原则,从合同的签订之前到合同的履行之后,指导着双方的行为,给当事方创设了合同所未规定的义务,是合同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争议问题

上文分析了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体现,但是问题在于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该原则应该如何适用,若依据既有民事法律之规定和依据诚信原则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此时,审判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做出判决,还是说根据既有法律之规定做出判决?即诚信原则能否突破既有法律之规定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守既有法律之规定,因为法律制定意义便在于其严谨性和可预见性,当法律条文明确的规定了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当该生效条件被满足时,法条就应当被严格的执行,不存在例外.即便法条的适用同诚信原则相冲突,也应当以法条为准.因为如果审判者在受理民事案件时,能够仅仅依据诚信原则就不遵守既有之法律规定,那么该原则很有可能被滥用,更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第二种观点则同第一种观点截然不同,认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来进行审判.因为法律追求的价值便是公平和正义,如果说适用法条的结果便是公平和正义受损,那么审判者应当追求更加深层次的价值,应当主动对具体的法条不予以适用,在遵循诚信的原则上得出审判的结论.

总结:本文关于诚信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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