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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 宋代女性民事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地位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宋代女性民事法律地位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律地位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各种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宋代是女性地位发展变化的转折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随着契约关系日益在经济领域取得较高地位,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均发生变化,妇女亦取得了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较前有所提高.本文以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线索,分析不同阶层的女性在不同领域的法律地位,集中研究宋代女性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变化,并探析宋代女性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宋代;女性;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一、宋代女性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

女性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直到宋代为止,法律地位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婚姻方面,他们一方面拥有一定的对婚姻自主的权利;但另一方面,由于程朱理学、封建思想的束缚,丧失了许多自主权.

(一)一般女性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

宋代女性在初嫁时拥有一定的“择而嫁”的权利,但和此同时,因父母包办,媒妁干预而在婚姻上酿成悲剧的也不少,但对比起以前完全听命于父母,已有相当程度的進步.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女性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认可.

(二)寡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虽然有不少史学家认为宋代受到程朱理学的影响,格外看重妇女的贞节,寡妇的再婚受到更多的限制和束缚,但是根据研究发现,实际并非如此.

首先,宋代法律承继唐律,对寡妇再婚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只是规定其须等到亡夫服丧期满后方可改嫁.

其次,官府维护寡妇的再婚自由.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优于男子再娶,可见家法对寡妇再嫁的支持.

二、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母权在家庭中的体现

中国古代社会如果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了,而母亲尚在,则子孙不能分家产或搬外居住,寡母对子女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包括:教养惩戒权、主婚权和立继权.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因此只要双方的家长同意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姻便成立了.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成年或仕宦买卖在外,婚姻大事也要由父母作主.而且父母干涉儿子媳妇的婚姻关系和夫妻生活也是合理合法,可以因儿媳不顺己意而强迫儿子休妻.

(二)寡妇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古代,丈夫在世时,一切家产均由丈夫来掌管,妻子没有独立的权利.丈夫去世后,基于“夫妻一体”原则,妻子存在的重要意义开始被显现出来.我国古代既强调男尊女卑,但同时也提倡“尊卑长幼之序”和“孝道”,宋代也是如此,寡妇作为寡母在家庭中备受尊重,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包括:教令权、主婚权、立嗣权.

宋代寡妇在家庭事务及财产的管理上也有很大的决定权,但是,其一旦再嫁,对留在故夫家的子女便丧失了教令权、主婚权等民事上的权利.另外,如果寡妇上面有公婆在的话,她必须听从公婆的教令,她在家庭中的许多权利也受到了制约.

三、宋代女性的财产权

(一)在室女的财产权

随着宋代私有权观念的深入,又出现了遗嘱继承形式,此形式使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也给遗产的处分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在宋代的遗嘱继承中,遗嘱对象既有亲生女儿,亦有抱养儿子,而从保护了女性对父家遗产的继承权利.

(二)寡妇的财产权

宋代寡妇的财产有两个来源:娘家财产和夫家财产.

1.守节寡妇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

丈夫去世后,媳妇守节不改嫁,表明她将承担起亡夫的所有义务(支撑门户、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作为报偿和尽义务的物质基础,她便可以享有继管亡夫全部家产的权利.

而对夫死无子者的继承权,宋承唐制,以律令的形式确定了寡妇承夫产的权利,这些规定说明在法律上,无子的寡妻可以继承丈夫的那份财产.

2.改嫁寡妇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

原则上妇人改嫁无权带走夫产.改嫁又可分为三种情况:携子改嫁、无子改嫁、弃子改嫁.前者根据“子承父分”的原则,可以带走前夫的部分财产;后两者的行为则表示其不再负担前夫家庭的义务,相应地也便失去了对前夫家产的继管权.但在北宋时期,无子或弃子的媳妇携产改嫁现象时有发生.

四、宋代女性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探析

宋代妇女法律地位提高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一则从社会背景看,在宋代,封建租佃契约关系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劳动人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相对自由,社会地位提高,在这一社会历史背景下,妇女作为劳动人民的一个阶层,其权利扩大、法律地位提高乃是历史之必然.二则从家庭关系看,宋代妇女财产继承地位提高,尤其是享有夫亡立继决定发言权,这正是妇女家庭地位提高的表现,也是其法律地位提高、人身自由权较前扩大的家庭基础.三则从妇女自身而言,在宋代,广大劳动妇女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从事社会性活动.她们在生产领域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所从事的劳动更具有社会意义,这才是宋代妇女权利扩大、地位提高的根本性原因.

五、结束语

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不能笼统地说上升了或下降了,而应在一个比较标准的前提下对之进行评价,将其放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去评价,我们只能说,宋代是女性地位的转变时代,在宋之前,妇女地位上升到了一个极大的高度,至宋后,妇女地位逐渐下降,而宋代,则是一个过渡、转折.

所以说,宋代是一个转变的时代,过渡的时代,承上启下的时代,新旧观念斗争、并存、交替、发展的时代,也是一个对妇女自身思想有极大冲击的时代,不像前代或后代有一个规律可循,宋代使得女性有了思想的刺激,有了争取新生活的理论前提,是一个思想上有冲突、有抉择的时代,也是一个社会人士对女性地位有困惑、有争论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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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伟俭,私立华联学院法律系.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法律地位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例外 摘要:《民法总则》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的例外规定,是制度进步完善,但规则没有细化,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证角度进行的总结反思,本文从三个角度结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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