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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进化史论文范文 我国历史文化和法律进化史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进化史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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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我们看到了繁多的战乱、朝代的更替、人世的变迁,这其中自然少不了社会文化的进步和改变.当权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由于复杂的历史及政治原因会选择不同的思想体系作为社会的主流文化,从而使得这种被选上的文化整体成了控制统治阶级思想的最根本的所在,自然也就从方方面面影响到了一个朝代在立法方面所遵从的原则,也就涉及了当朝当代立法者对民众的态度,社会法治体系的严疏等具体的法律问题.文章从我国历史上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的几个朝代的主题文化内涵为切入点,结合当朝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探讨我国各阶段的历史文化与法律的进化过程是怎样相互影响和促进的.

[关键词]秦朝;法家;重刑轻罪;汉朝;儒家;德主刑辅;唐代;礼法结合;明朝;君权限制

一、秦朝

如果说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是一本厚厚的书,那么中国历史书的首页就是秦帝国.秦国一开始只是地处西陲的一个小国,通过战争不断的扩张,在春秋战国时期成为一霸,之后统一了全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朝统一全国后,受其本身发展过程的影响,秦始皇进行了“焚书坑儒”,这一做法导致了中国多元化文化发展的倒退.此外,秦朝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体现的是标准的权力本位,在制度上的错误认知使法律从本应为大多数人服务的道路上偏离,也就注定最后会是一个悲惨的结局.

以上所述的种种秦朝文化的表象,都在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所制定的法律上有所体现.首先,在法家韩非的法、术、势的文化内涵的影响下,秦朝十分重视以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所以就有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现象,并且统治者主张“以刑杀为威”,刑罚都较为严酷,完全以法威来管束人民.其次,因为国家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因此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都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一切都由皇帝说了算,使得公平正义的标准变得形同虚设,这些都是秦朝法治的特点.总体来说,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还是占有独特地位的.一方面,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文化中心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

二、汉朝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他们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减轻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才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恰好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统治者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为人民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汉武帝即位后,更加明确了文化主体,他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儒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突出强调道德礼教在社会治理中的首要地位.不过汉朝的儒家文化是以儒学为基础,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的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笔者认为这种文化的产生其本质就是为了更有利于君主的统治而对道家、法家等学派文化进行的吸收,再以此对儒学进行改造,增加了“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的思想,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巩固,也利于社会的稳定,从此儒家文化逐渐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文化.

三、唐朝

在唐朝,几百年间其文化主体没有什么大的改变,仍以儒家文化为主,只是根据社会的发展相应的作出了一些小的变化,这也都体现在了唐朝的法律之中.

而提到唐朝法律就不得不提到《唐律疏议》这部律典,它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主要体现为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等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儒家文化在唐朝为了适应社会而有了新的发展,唐朝统治者在其原来的基础上,统一了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政教为本,刑罚为政教为用”,这正是唐代礼法结合思想的体现.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融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这就将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地结合了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律文中.

四、明朝

明朝是一个在思想文化上很特殊的时代,朱元璋建国时确定了政治思想上的高压统治,贞洁礼教之风愈演愈烈.但是,随着统治的稳固,统治者对政治思想的控制日趋放松,异端思想层出不穷,社会思想渐渐失控.由王阳明开始,明代爆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思想大解放运动.王学左派将王阳明的思想不断阐释发挥,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重人欲、张扬个性的思潮.在明朝后期,社会上已经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产生了一些具有民主色彩的进步思想家,例如李贽,他的思想内容就是批判划分“高下贵贱”的封建等级制度,反对封建礼教,提倡男女平等.

这些文化因素同样影响着明朝的法律.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重典以治世”的同时,又注重“明礼以导民”,把教化和镇压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使统治者可根据形势和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刑罚问题上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同时,与前面几个朝代不同,明朝采用“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这是对“德主刑辅”的传统儒家思想进行的一大转变.朱熹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均是理的体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绝“不可偏废”.这样,从上述的各朝中我们看到,中国的封建立法思想进入了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其发展方向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五、结语

通过对上述几个朝代中文化与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文化与法律都有其自身的生命力,它们在不同的时期都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两者是不可分割的.

结合上述各朝代的法律文化的分析,我们发现,文化能影响法律的根本原因,就是它具有导向功能和维持秩序的功能.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统治阶级想以能体现自己意志的强制性措施来管理民众的行为,而文化恰好有调整人们行为的功能,迎合了帝王们的需求.所以一个时期的主流文化也就自然会对当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产生影响,因为一方面从统治者的角度看,文化已然普遍存在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借已有文化之力来制定法律规范民众的行为,是统治者最好的选择了;另一方面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大众的行为标准都被框定在主流文化之中了,绝大多数人是不会跳出这个界限而另有所为的,文化绝对是他们在建立人生观价值观之前就存在的了,文化规范人们行为的力量是巨大的.

纵观我国上千年的历史,我们发现,一直以来真正的“立法者”是文化,是文化创造了法律,但文化在对法律思想产生作用力的同时,也接受着法律凭借自己的强力影响文化发展的反作用力,两者在历史中轮番掌握实权,在权力交错中共进,在朝代更迭中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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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洪天豪(1992-),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总结:该文是关于法律进化史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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