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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化论文范文 中国药品采购市场化实践其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市场化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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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6年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计委的指示,上海和深圳两市开始进行试点,通过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来进行公立医院的药品集团采购.本文以时事热点问题为导向,从我国新兴的GPO模式入手,分析其对我国现行的“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在省级采购平台上统一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制的积极影响,并将行政机关与GPO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特殊的政府采购,进而指出上海、深圳两地GPO模式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隐患,最终对完善我国的药品采购制度提出政策设计建议并明确法律救济途径,旨在推进GPO模式在我国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药品 集中采购 GPO模式 政府采购 垄断

作者简介:言语,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37

一、引言

“看病贵,买药贵”问题在中国确实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如何扭转当下公立医疗机构趋利的态势,如何解决让群众“看好病”的问题,已经成为重大民生课题.随着《“十三五”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出台,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尤其是加快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成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的重要内容.

二、中国药品采购GPO模式法律性质及法律风险分析

(一)中国药品采购GPO模式法律性质

1.药品集中采购的法律性质.对于药品采购性质,之前在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药品采购资金并不完全是社保资金,还包括商业保险和患者自负的部分,而且药品采购并未纳入行政机关制定的采购目录之中,因此药品采购是和政府采购并列的另一种采购活动,不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但是实际上,政府采购特殊性的根源就在于所费的为公帑,而这一因素决定了政府采购行为需要平等对待所有的包括潜在的交易相对人,亦即所有主体都应当被平等对待、进行公平竞争.患者向公立医院购买药品的费用的确还包括商业保险和自负的部分,但是患者并不是直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而是公立医院购买之后再向患者提供,故不能混同患者与公立医院之间以及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两个法律关系,因此药品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2.GPO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试点改革之前公立医院药事服务统一由省平台提供,而目前在GPO模式下,无论是公立医院主导的深圳模式,还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上海模式,都是令一个第三方中立组织从事原本省平台这一公权力组织的工作.本文认为GPO模式属于政府事业型业务委外,属于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

鉴于行政机关大包大揽提供服务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下,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在不同领域探索尝试购买公共服务.而药品交易市场放开政府定价之后日趋复杂,传统的行政规制手段无法解决随之产生的各种问题.

(二)中国药品集中采购GPO模式的行政法风险

1.行政干预过度膨胀.我们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来解决行政机关无力解决的问题,在整体自治氛围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除了寄希望于外包合同本身能够对GPO有一定的限制,还是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明确GPO职责权限和运行方式,既要防止GPO蜕变为新的行政机关,又要避免GPO滥用行政机关的强制力.

2.采购标准过于单一.具体到药品采购之中,卫生行政部门强制要求GPO降价,那GPO只能要么牺牲服务质量,要么将这一部分成本转嫁到与之谈判的药品生产制造企业身上.而过低的价格导致中标企业要么生产难以为继,供应无法保障,要么降低藥品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履行缺乏保障.其实也就是履行过程中程序规制的阙如.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政府采购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签订合同之前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阶段,而在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则视为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整个履行过程没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原本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有关服务,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行政程序规范予以限制,但是转由社会主体提供原有的行政程序规范便不能继续适用.具体在有关GPO的规定下,也大体沿用了这一框架.当然无论是深圳还是上海都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对GPO如何开展采购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是否足够还存在疑问.

(三)中国药品集中采购GPO模式的竞争法风险

1.商业贿赂.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我国医药行业尤其是医药流通行业最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破坏了医药销售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使得守法经营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将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

2.串通招投标.在GPO模式中,本市所有的公立医院将其采购药品的量汇总在一起,有点类似于“团购”的性质,因其规模采购量而获得了相对优势地位,在这种特殊的买方市场中获得买方势力,或称谈判力.GPO受到公立医院的委托行使药品采购自主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在此情形下,如何规范行政权力和市场支配地位的使用成为了重中之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剥削性滥用:公立医院机构在医药产品采购和销售环节的双向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公立医疗机构极可能一方面通过“压榨”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要求他们提供质优价廉的医药产品,甚至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进一步获取超额利润.(2)强制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可能的情形就是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只与自己进行交易,而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例如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交易.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市场化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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