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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 因果关系判定法律实证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实证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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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定在刑法总论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因果关系的判定又一直是刑事法研究中的难点.因果关系的判定价值在于确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被告人以及定罪量刑.而因果关系的判定主流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即行为导致结果的案件,其中要注意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相当因果关系说中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分为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

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条件说 介入因素

作者简介:赵悦,山西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相关.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8

一、前言

刑法因果关系贯穿行为到结果的始终,理论上结果犯的成立都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查明却往往存在难度,这就需要不断明确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进而明确结果发生的原因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而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的查明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结合.笔者认为,判断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结合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分别适用的情形进行分析.

条件说中,危害行为是因,“危害行为是对法益创设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对法益不创设实际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日常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危害结果是果,危害结果的果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该实害结果也指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条件说常考虑的情形有假定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关系、合义务的行为、阻断救助的行为以及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适用则是在条件说存在缺陷的情形下进行适用,即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下要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分析.通常,介入因素可分为以下几类:自然事件,即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之后,离去,介入了某一自然事件导致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典型的就是诸如妇女遭 后,妇女羞愤自杀,介入因素是妇女的自杀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这种情形相对比较复杂,即先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则根据一般的存在介入因素的判断方法进行判断.若介入因素异常,则表明介入因素将先行行为阻断,则比较前后两个行为谁对最终结果影响大.

但是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负有刑事责任,因为因果关系查明只解决了客观要件层面,还需要考虑主观要件来综合定性.

此外,相比故意犯的案件,过失犯的案件中判断因果关系更加困难,首先,要判断先行行为实施的情形,在实践中,过失犯的先行行为实施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因案情的复杂而不容易查明;其次,先行行为(过失)对结果的影响情况的查明也会因案件的复杂而不容易明确;以及部分案件存在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是否阻断了先行行为亦是判断的难点;最后,刑法定罪量刑需要考虑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而因果关系是否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况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

综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难度,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提高判断和识别因果关系的能力,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件来浅谈因果关系中的事实查明问题和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

(一)呼格吉勒圖案(因果关系中的事实查明问题)

1. 案情

1996年4月9日晚7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焕枝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9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当晚和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1996年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呼和浩特市 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 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2. 核心问题

(1)指认呼格为奸杀凶手有无可靠性证据,案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相关记录显示,技术人员曾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过凶手的精斑.然而,这一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基本事实尚未查明;存在非法证据.

(2)认定呼格为凶手,危害行为是否确定,危害行为即奸杀行为和被害人杨焕枝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查明.

(3)呼格的前后口供以及笔录不一致,但后来呼格作出有罪供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对于疑点重重的笔录及供述是否重视.

3. 分析和结论

(1)指认呼格为奸杀凶手仅凭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不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并且关键物证被害人体内的精斑未做DNA鉴定,因此认定呼格为凶手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并且认定呼格吉勒图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未查明.

(2)指认呼格为凶手,危害行为无法确定,因为一位在“四九”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 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更不用说因果关系查明问题.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有一项重要的事实查明问题,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处理,也即不能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因果关系自然无法查明,本应对呼格适用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并未得到应用.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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