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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问责程序论文范文 行政问责程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行政问责程序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行政问责程序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行政问责程序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问责的程序流程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行政问责程序是行政问责制度运行规范化、实效化、常态化的关键环节,它使行政问责由行政性而法律性、由碎片化而体系化、由内部运作而社会化、由选择化而普遍化.然而,目前我国真正或者完整意义上的行政问责程序还没有建构起来.因此,完善相关行政问责的程序规则势在必行.其中关键之点在于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将行政问责程序建构起来.具体而言,行政问责主体应非行政化、行政问责罚则应法典化、行政问责方式应衔接化、行政问责过程应司法化、行政问责结果应效率化.

关键词:行政问责 程序规则 规范化与实效化

行政问责是我国近年来在行政系统建立的一项重要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对于行政系统中的职务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追究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一些涉事的行政官员也通过该制度被追究了法律责任.〔1 〕然而,由于行政问责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是一项特别的制度,而且其建立的过程也相对较慢,因此该制度在行政法治中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还有待学界予以澄清.毫无疑问,行政问责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支持,但我国目前对有关行政问责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并非十分明确,甚至可以说在我国真正或者完整意义上的行政问责程序还没有建构起来.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撰就本文,拟对我国行政问责程序作初步探讨,并希望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一、行政问责程序的价值

所谓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职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这是笔者对行政问责程序所下的一个定义.该定义由下列若干内容构成:

其一,它是对行政权发生作用的程序.在行政法治中通常存在一个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则,应当说,在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法治中这样的程序规则都是必然存在的,〔2 〕它已经成为行政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那么,能不能够说行政问责程序就是行政程序的构成部分呢?应当作出否定回答.行政程序在通常情况下是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时使用的程序,这个程序所发生的作用应当是针对行政权的客体,而不应当是行政权本身.例如,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所采用的程序是以行政主体对行政客体发生作用为基点的.与之相对,行政问责程序则是对行政权发生作用的程序,即是说,该程序是针对行政权起作用的,而不是对行政权的作用客体起作用的.这一点便决定了行政程序的适用主体与行政问责的主体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同,这是行政问责程序的第一个方面的特性.

其二,它是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行政问责是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权行使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主体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让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时有法律程序上的依据,可以说,行政程序所适用的是行政法关系.行政问责则是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之外的国家机关对该主体所发生的作用及其发生作用的过程.〔3 〕如果用法律关系的原理来分析行政问责程序的话,那么,行政问责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范畴是监督法律关系,就是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行政主体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形式.近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合理地区分了行政法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关系这两个不同性质的关系形式.〔4 〕行政问责程序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通过用监督行政法关系来框定其适用范围和特性非常准确地表达了它与行政程序的区别,在这个程序中,其程序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在于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5 〕

其三,它是具有复合属性的程序.现代宪法原理中关于法律程序的相关原理有一个正当程序原理,该原理的基本含义是当政府机关要追究公众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由正当主体通过正当的程序、以正当的法律形式进行追究.也就是说,正当程序要求在责任追究中,主体必须是特定的,适用的程序必须是特定的,采用的方式方法也必须是特定的.“在我们特有的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在减缓个人要求与公共福利要求之间的冲突方面,极其罕见地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同平等保护条款一起,正当程序条款已经成为一个历史遗留的保护伞,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其他业已萎缩的宪法保障,如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对特权和豁免权的限制,以及契约自由条款.正当程序条款还为把最初的权利法案适用于州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手段.” 〔6 〕这个宪法原理在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宪法中的相关制度肯定了这个宪法原理,而且在我国一些下位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理在我国的适用.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来讲,相关的法律典则规定了基本的程序准则,这个程序准则是保证行政权运行的基础性准则,如果没有这个范畴的程序准则,那么行政问责的程序也就无从存在.当然,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我国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程序规则常常反映在一些单一的行政法典中,更多的反映在部门行政法典中.〔7 〕这些法律典则规定的程序是行政问责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从这个角度讲,行政问责的程序与行政程序是衔接在一起的,它的复合属性也由此得到了证明.

上列三个方面是行政问责程序的基本科学内涵,这些科学内涵为我们揭示行政问责程序的价值提供了思路,如果我们将行政问责程序与现代行政法治结合起来考察的话,就可以发现行政问责程序具有下列价值:

第一,使行政问责由行政性而法律性的价值.上面已经指出正当程序是现代行政法治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个内容具体到行政法治实践中就要求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程序来驱动,都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而作出.与之相适应,行政权的内部运作或者相关主体促使行政权进行运作也应当受程序的驱动.毋需证明,只要这些东西被正当程序或者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驱动的话,那么这些行为方式都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属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程序一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它就必然应当是法律上的,这是由程序的规范性、稳定性所决定的.有学者将程序的这些特性称之为“程序理性” 〔8 〕,这应当说是一个最为基本的法学原理.运用这个法学原理来分析我国行政问责的运作过程,便能够发现在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一些行政问责中,严格的程序属性并不那么明显.换句话说,诸多的行政问责或者是即时进行的、或者是在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或者是在有关领导的授意下进行的,而整个问责过程和问责的实际后果都不能够使广大公众有一个正当预期.前不久在多地出现的被问责官员职务不降反升的案例就很具有代表性.〔9 〕说到底,通过纯粹的行政手段所进行的问责必然是缺乏程序的,而反过来讲,一旦问责具有了严格的程序,那这种问责也就具有了法律属性.我们强调行政问责应当具有程序、强调要建构我国行政问责的程序制度,实质上就是希望我国行政问责由行政性而变为法律性,由行政上的内部运作而变成法律上的公开运作,这是行政问责程序的第一个价值.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行政问责程序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演变行政问责制实证 〔摘 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4月到2014年12月国内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并在网络空间形成强大网络舆论,从而引发行政官员问责的128个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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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代中国行政问责文化社会学分析 作者简介:崔恒(1981-),男,山东济南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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