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合同管理论文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论文 行政合同论文 合同战术论文 杂志订阅合同 格式合同和自愿原则的冲突论文 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论文

关于再论CIF合同论文范文 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性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再论CIF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性质是适合再论CIF合同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cif合同是什么合同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摘 要: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另外,根据英国法的最新发展,CIF合同下的买方不一定有权基于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要求终止合同.因此,CIF合同下的买方不存在当然的拒收单据的权利.

关键词:CIF合同 单据义务 合同法 条件

CIF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为常用、最为重要的贸易术语.〔1 〕尽管英国法对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似乎已经界定得非常明晰,但正如Porter爵士在The Julia 〔2 〕一案中所言,关于买方所购买的到底是代表货物的单据还是货物本身,仍然是一个未能得到明确回答的问题.〔3 〕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审查由卖方提交的单据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模糊不清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到CIF合同的卖方对其单据义务的履行以及买方在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救济.几年前,笔者曾从CIF合同下的单据自治原则以及信用证付款方式对CIF合同下买卖双方单据权利义务的影响的角度论及CIF合同的本质,〔4 〕以期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则从英国合同法的角度再度审视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在英国法上的神圣性,并就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

1.CIF合同下卖方义务的双重性

在CIF合同下,卖方具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并提交相应单据的双重义务,而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则是买方付款的依据.这早已是确定的法律规则.英国的Hamilton大法官在Biddell Brothers v. E Clements Horst Co.一案中对CIF合同下卖方的义务进行了如下界定:“卖方首先要在装运港发运合同规定的货物,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运抵约定的目的港,为买方安排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按照Blackburn大法官在Ireland v. Livingston(1872)LR 5 HL 395 〔5 〕一案中所说的那样出具发票,最后再把这些单据提交给买方.接下来,买方则必须准备好并愿意在对方提示该单据时支付货款.” 〔6 〕可见,在CIF合同下卖方的义务既包括交付货物,也包括交付单据.

CIF合同下这种卖方交货与交单义务的双重性也表现在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之中.INCOTERMS 2000关于CIF价格术语之解释要求,“卖方必须提交与销售合同约定相一致的货物与商业发票”,〔7 〕“自付费用并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以便经由通常航线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8 〕“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等并向买方提交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9 〕INCOTERMS 2000同时还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并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交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10 〕这些规定同样表明,CIF合同下卖方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交货与交单两个部分.由于CIF合同下的货物经常会通过单据的转让而予以转售,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进一步澄清:CIF合同的卖方可以通过“购买已付运货物”替代其发运货物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售者不再承担交货义务,只不过转售者的交货义务是通过其前手的交货行为实现的.〔11 〕

Devlin大法官在Kwei Tek Chao v. British Traders and Shippers Ltd.一案中曾特别提出CIF合同下卖方义务的这种两重性.他指出:“CIF合同给卖方设定了许多义务,其中有些是与货物有关的,有些是与单据有关的.” 〔12 〕这样对CIF合同下卖方义务的这种划分方式便具有了法律的效力,从而产生了与此相应的买方对于卖方违反这两类义务的救济权.

2.买方拒收单据的权利

在英国法里,与CIF合同下卖方有关货物与单据的双重义务相对应的,是买方的双重拒收权,即拒收货物的权利和拒收单据的权利.这一被广泛接受的论点也是由Devlin大法官在Kwei Tek Chao v. British Traders and Shippers Ltd.一案中提出的:“根据我的判断,不是仅有一项拒收权,而是有两项.等因此,这里既有一项拒收单据的权利,也有一项拒收货物的权利,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等” 〔13 〕不过,Devlin大法官在该案中未能说明卖方怎样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才会导致买方取得拒收单据的权利.换言之,Devlin大法官未能提出买方对CIF合同下的单据进行审查的标准.对于这一问题,Kerr爵士在Procter & Gamble Philippine Manufacturing Corp. v. Kurt A. Becher G.m.b.H. & Co. K. G.一案中试图给出答案:“(1)CIF合同下卖方提交单据的行为隐含了一项在性质上构成‘条件’的保证或担保(或者人们选择使用的其他什么词儿),即单据的内容在任何实质方面都是真实的等;(2)如果单据的内容在任何实质方面是不真实的,那么买方就可以拒收单据并拒绝支付货款等” 〔14 〕显然,Kerr爵士认为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具有“条件” 〔15 〕性质,单据内容在任何实质方面的瑕疵,都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导致买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拒绝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

必须注意,本案的事实是,尽管提单标示了错误的日期,但实际上货物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运的,并且提单日期的错误标示与卖方无关.换言之,提单上对日期的错误标示并不能表明卖方违反合同,迟延交货.然而,Kerr爵士既没有在意货物系在合同约定的发运期限内发运的事实,也没有注意提单上对日期的错误标示是否已经给买方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失.这里所设定的拒收单据的条件仅仅是“单据的内容在任何实质方面是不真实的”.对一些早期英国法院判决的案件进一步分析表明英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贯态度.在Re General Trading Co. Ltd. and Van Stolk’s Commissiehandel 〔16 〕一案中,法院认定,如果合同约定货物将在一月份发运,并且提单也应该标示为一月份,即使货物事实上是在一月份发运的,买方便可以拒收标示为二月份的提单.与此相似,在另一案件中,法院认定买方可以拒收一张超出约定数量的货物提单,即使实际发运的货物完全是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限制之内的.〔17 〕Benjamin’s Sale of Goods一书从这些案件中得出结论认为:“买方有权拒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单据,即使货物本身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 〔18 〕

总结:这篇再论CIF合同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履行义务是法律变更合同讲程序 李彤受聘于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李彤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合同期为五年。合同同时约定:李彤每月的税前工资是1。

2、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上对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定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利解释原则”。在新《保险法》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

3、 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摘 要: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交付货物义务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它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4、 保险合同限定投保人治疗方式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案例,确立了该类保险纠纷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即: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

5、 价值挖掘新阶段卖方力凸显 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长江证券的研究团队分获“本土金牌研究团队”前五名。“2017第十一届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评选落幕,38。

6、 煤炭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和内部审计 煤炭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也顺应市场发展以及我国的战略规划逐步进行资源整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