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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公益诉讼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察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尽管我国不断出台相关环境法律规定,但在环境问题频发下,仍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公共环境利益被侵害下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致使环境保护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角度出发,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环境公益訴讼原告提起讼诉制度的设计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设计

环境公益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在相关立法方面,也提出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团体和有关机关均有诉讼原告资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资格的确定相对模糊,直接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操作性较差,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种情况下要求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上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问题分析

(一)基于检察机关为原告的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为原告的案例较多,且许多法院均有文件指出检察机关有起诉资格.但实际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诉讼,也有较多问题凸显出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无具体法律指出检察机关有原告资格.虽然《宪法》中,提及在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共财产保护方面检察机关被赋予权利,但诉讼是否被包含其中,并无具体说明.第二,环境监测实践工作.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在获取相关证据时,并无环境监测能力,数据的获取很大程度上依托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导致无法独立完成案件办理过程.第三,地方政府干预影响,如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从自身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对检察机关工作干涉,影响取证和调查.

(二)基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为原告的问题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有较多成功案例,部门本身有技术性、专业性优势,但从司法实践看,仍有一定不足.如在相关法律规定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能较为笼统、抽象,以无人居住区域为例,出现水污染事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将无法起诉,职能被限制;再如环境公益维护方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更注重以损害赔偿救济,忽视采取预防性措施,这种救济方式无法和环境公益的维护要求吻合.另外,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落实其工作中,可能有行政不作为表现,特别在面临“地方保护主义”情况下,更无法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于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为原告的问题

从许多规定文件如《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指出环境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团体、公众参和其中,但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上,尚无相关规定,即使在揭发或检举方面,也无准确定义.同时,从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情况来看,受信息、资金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举证极为困难,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无从谈及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1].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讼诉制度的设计建议

(一)检察机关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检察机关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应从起诉范围、诉讼地位、举证责任分配、部门冲突问题上着手.以起诉范围为例,分为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其中在民事公益诉讼上,检察机关可代表公众提起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上,主要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下,无法履职情况,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原告,既是履行监督职责的表现,且可满足环境权益救济要求.再如诉讼地位上,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选择直接起诉方式,原告为检察机关自身,或采用支持起诉方式,对受害人起诉给予支持.另外,部门冲突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上,检察机关可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为最优主体,对于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从起诉范围、诉讼地位上着手.如起诉范围上,对于公众性环境公益、公共性环境公益,均要求部门履行其职责,以原告身份诉讼.而诉讼地位方面,对于公共性环境公益,部门自身可作为原告身份起诉,同时可考虑作为共同原告,主要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或检察机关共同作为原告.

(三)社会团体或公民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被赋予诉讼原告资格,旨在调动群众参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在诉讼范围上,除对侵权行为诉讼外,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不作为,也可进行诉讼.需注意的是,社会团体作为诉讼原告,也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非盈利目的、已注册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有明确的组织活动范围和目标、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这样才可保证社会团体的起诉资格更加明确,发挥其在保护环境公益中的作用[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当前立法实践中需考虑的主要内容.实践中应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问题,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等角度,提出作为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以此使环境公益真正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秦志律.探析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院享有原告资格之可行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5,(6):155-156.

[2]刘冬京,葛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81-85.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公益诉讼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随后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环保组。

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选择序位 摘要:目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展开广泛探讨。一方面环境利益的主体多元化且具有交叉性,另一方面环境利益与其他经济利益等具有冲突性。因。

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环境侵权日益严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救济程序下,遭受的损害不能通过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充分的救济。

4、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获得我国的立法认可,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则成为该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认定标准有:。

5、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摘 要 环境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立法、司法在不断改进。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

6、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四题 内容摘要: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