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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发现论文范文 新发现晚清过继文书考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新发现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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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过继;立嗣;文书;晚清

【摘 要】作者以新发现的晚清过继文书为研究对象,阐释了古代社会过继的原则和注意事项,及过继立嗣观念对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的影响.

2015年夏,笔者有幸得见一批清中期至民国时期的地契文书,共50余件,为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镇倪杨屯村私人收藏.据收藏者介绍,这批文书为刘氏先人所留,包括该家族成员的分家文书、土地买卖文书、房屋买卖文书等,几十年来,集中保存于密闭的木盒中,藏在祖宅的房梁上,因房屋修缮才得以重见天日,故而整体保存完好.

翻阅过程中,一件过继文书引起笔者的注意.文书书写在一张宽约54厘米、高约30厘米的红色纸上,内容为刘棣春因胞兄刘槐春 “乏嗣”,在族人、中人的见证下,自愿将自己的二儿子刘恩第过继给刘槐春.落款时间为“光绪二十柒年”(1901)(图一).为研究方便,谨按文书格式抄录如下:

1.立合同字人刘棣春.因胞兄乏嗣,奉养无人,弟今同亲族人等,情

2.愿将次子恩第代产承嗣收在胞兄槐春膝下,授室养老送终,以承宗

3.祀.后日房宅、地土、家具只得承嗣子永远为业.所有代产开列于后,如

4.有族人争执,有亲族人等一面承管.三面言明,五家情愿,均无反悔,恐后无

5.凭,立字为证.

6.光绪二十柒年四月十三日立.

同亲族人:杨化麟

冯元庆

刘杏春

桐春

陈兆泰

国勋

胞侄:刘恩诏

7.所有代产落于嗣书以上:

8.代地三股道地五亩,代西东行西半截东树土科地基不代.

9.代家具织布机一张,七印锅一口,西河大缸一口,唐山大缸一口,小缸一口,

10.大坛子一个,伙硫轴一个.老坟地东许恩第葬埋坟墓.

合 同 □ 讫

近年来,过继文书在全国各地偶有发现,年代跨越明清至民国,甚至延续到建国前后.学术界多从两种角度研究过继问题,一是在法律层面梳理历代继承法的演变,主要有滋贺秀三、朱勇、张晋藩、梁治平、张佩国、张小也、吕宽庆等法律史学者;二是在社会史层面分析过继与宗族的关系,主要有安·沃特纳、冯尔康、郑振满、邢铁、程维荣等社会史学者[1].笔者以此次发现的过继文书为切入点,以阐释古代社会过继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在清末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过继这一观念对传统中国人的影响.

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忠孝治国,百善以孝为先.最初人们对孝的基本要求是尊老养亲,后来发展成为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孝的内涵也逐渐扩大为敬祖、事亲、有后.其中,“有后”成为孝的理论与实践链条上不可缺失的一环.

对单个家庭来说,要使每代都有亲生儿子来继承家业只是最理想的状态,而实际生活中这样正常的延续往往会出现断裂的环节.一对夫妻在确认自己没有生育儿子的能力后,为了不使自己门户断绝,就会用过继的方法补救.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出于为宗为族的目的,多数情况是收养男孩,偶有女孩,均为达到延续宗嗣、照顾晚年生活等目的.

过继文书一般写于红纸或红布之上,与一般的交易文契、私家账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案卷、会簿会书、乡规民约、日用类书、信函书札等略有不同,一是为了喜庆,有增人添丁之意,二是表示对过继之事的重视,三是保存时间更长.从文书内容看,大致分为过继原因、过继对象、约定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立约时间、见证人等.双方通过契约的形式对过继一事进行确认,明确养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最后由双方签字画押,族人见证,并得到宗族的认可.

过继行为一旦确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遵守约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唐律疏议》:“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2]《皇明制书》:“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均分.”[3]收养人在立嗣之后有了亲生子,其家产应按照文书约定,给亲生子和养子平均分配.可见,继子女跟亲生儿女一样,没有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既有赡养长辈的义务,也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旧时过继是有规则的.《唐律疏议》:“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2]其后的《宋刑统》《大明会典》等虽略有变化,但基本沿袭唐律.《皇明制书》中明确规定:“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衰) 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者等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3]

邢铁先生在《家产继承史论》中指出:“立嗣时原则上由立嗣人即无子之家的家长自主选择被立嗣人.宋人‘在法: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夫亡妻在,则从其妻’;‘若一家尽绝,则从亲族尊长之意’.但在传统习俗上,选择时并非由小家庭完全做主,还需要经过族人的同意,这便有了选择范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能选立毫无干系之人,大都是依照‘亲属推广法’在两个方向上选择.”[4]

因此,古时立嗣人的选择一般是先考虑父家,再考虑母家,即在父系家族近支的侄儿或母家所生的外甥中选择,一般情况下同宗中没有合适的人选才会考虑母系的后代.在确定人选的过程中,还要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进行取舍.以父系家族为例,先考虑亲兄弟的儿子,如果亲兄弟的后代中没有合适的,再从叔兄弟、堂兄弟中选择,挑选时一般不选老大,都从老二、老三中选择.由此可见,自唐宋至明清,同宗過继成为无子乏嗣家庭选择立嗣人的主要方式,且遵循“由亲及疏、昭穆相当”的基本原则.若违反以上原则是要受到处罚的.《唐律疏议》:“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2]深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一是经济原因,为了保护家族财产不外流,故而鼓励本家子侄为第一人选;二是血缘关系,选择本宗族人作为嗣子,可以有效地维护世系血脉的纯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深刻影响中国人的血缘和家族观念;三是可以有效地降低立嗣风险.我国古代为宗法社会,嗣子选择同族同宗的后代,本就与养父母有亲属关系,相对于外人来讲,会更快地被养父母和家族接受,也可避免以后不孝顺、不养老等违约行为,减少嗣子只继承遗产不赡养老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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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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