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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消费论文范文 最低消费规定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最低消费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最低消费规定法律规制是关于最低消费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移动最低消费送手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最低消费及其相关费用作为格式条款的一种,并非存在就违法,只有当其订立不公平、不合理时,才能够被确认无效.但是,我国最低消费及其类似的格式条款在法律规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影响到其基本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应从将立法理念创新、立法体系完善和具体制度三个层面来完事最低消费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最低消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27 — 03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4月份张某在市区某KTV实际消费600多元,而在结账时却花费了1100多元,张某对此非常气愤,遂投诉到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定工商分局.分局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原来张某和朋友在开始消费时,服务员就明确表示了其所订的包厢最低消费888元,其中包括开场费388元,另外500元可以随意点单.“当时想反正我们人比较多,消费差不多能达到,再说会员还可以打折,就没有和服务员细谈,没想到还是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张某无奈的说.最后结账时,张某实际消费共851元,会员打折后627元.由于不结账就不让走人,张某还是无奈的支付了最低消费888元和包间服务费200元共计1088元.经执法人员调查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消费者400元.

此案中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888元和包间服务费200元是否违法,纵观学界还存在很大争议.总结这些观点,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是认定最低消费及服务费的规定不合法.此观点认为,设置最低消费及其相关费用属于《合同法》中对于霸王条款的有关规定,而构成违法行为.持此观点的有上海市工商局.“2001年时上海市工商局就明确表示,商家设立最低消费仍属违法行为.”〔1〕

二是认定最低消费规定合法.“收取酒水服务费和包间费是否违背了新《消法》?成都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处郭利福和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智均表示,收取包间费和服务费有其合理性”.〔2〕此观点者认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你可以选择在此消费,或者认为其收费不合理而拒绝在此消费.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是对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时的一个俗称.笔者认为最低消费的设立不属于霸王条款是合法的.

二、最低消费规定的合法性分析

(一)最低消费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的书面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对于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但是笔者认为该回复仍然不能明确“设置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理由有三:首先,从回复的法律效力来看,该回复是一种非正式的回复,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其次,就其内容看,该回复所涉及的对象仅为餐饮业,而对于KTV等其他 所设置最低消费是否可以类推适用,还有待考究.最后,回复提出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但是并未明确“设置最低消费就一定构成霸王条款”,也并未指出,消费者提出请求后,会一定胜诉.因此,笔者认为设置最低消费原则上是合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餐饮、KTV等行业属于非垄断行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在餐饮或KTV等充分竞争的行业,如果一家经营者的最低消费标准和服务费用过高,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标准低的商家.在这些充分竞争的行业,选择的多样性,保证了消费者总能选择到满意的消费.

第二,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最低消费的设置包含了商家的消费环境成本,是商家收回成本的一种体现.经营者提供酒菜、茶等易于直接定价的商品外,还提供了优美的环境、舒适的座位、优质的服务等;而KTV中音响、屏幕、话筒和歌库等都投入了大量的经营成本.这些服务和大量投入通常由于成本太高而无法直接定价,设置最低消费或服务费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最低消费设置的本身就是商家为了识别出“高支付意愿”顾客.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甄别机制”,并非什么歪门邪道,是合理行为.〔3〕我们都知道,一个商家的消费环境或者说经营场所都是有限的,商家只有留住那些真正想消费的顾客,或者说愿意支付较高费用的顾客,才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最低消费及其相关费用作为格式条款的一种,并非存在就违法,只有当其订立不公平、不合理时,才能够被确认无效.但是商家还应当提前告知.

(二) 商家应负告知义务

首先,要提前告知.要在消费者开始消费之前就要告知给消费者,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充分发挥其自主选择权,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如果,在结账的时候才告知消费者,一副我的底盘我做主的姿态,不结账就不让走人,这时就应当认定为霸王条款.

其次,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指出“最低消费必须是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法》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在交易伊始,商家就应当明确告知其设置了最低消费或服务费,这样消费者才能充分发挥其自主选择权.

最后,要告知明确.商家如果含糊告知的话,一方面消费者不能充分发挥其自主选择权,有可能构成强制交易;另一方面,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对“通知”或“条款”出现理解上的争议后,对经营者自己也会非常不利.《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显而易见,当提前告知的内容不明确时,商家往往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最低消费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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