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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论文范文 伦敦家庭财产继承其反映家庭和性别关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财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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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的伦敦,传统的性别观念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可在霍斯汀法庭男女立嘱人的人数对比上得到比较明确的体现.不过,对伦敦的家庭财产继承和家庭关系的考察结果也表明,此时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父权制已不似从前那样强势,而是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种具有自我约束意识的“自律式”父权制.这使得新的 关系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开始萌生,性别关系有所改善.从该时期伦敦的家庭变化和性别关系中,可以窥见西方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代特征之一斑.

[关键词]伦敦霍斯汀法庭,遗嘱,财产继承,社会性别关系

[中图分类号]K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7)04-0051-10

遗嘱不仅是人们借以传承财产的主要方式,而且也反映一定时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诸方面的状况.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至卡努特一世时期(Canute the Great,1016-1035年),订立遗嘱就已很普遍了.在伦敦,霍斯汀法庭(the Court of Husfing)保存了1258-1688年间四千余份遗嘱档案.这些遗嘱由夏普(R.R.Sharpe)于1890年整理成册,成为历史研究者、系谱学者等可资利用的宝贵资源.本文即选取这一案例——伦敦霍斯汀法庭遗嘱,来探讨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伦敦的财产继承及其所反映的家庭和社会性别关系.

在西方学界,一些学者曾利用这一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对此问题有所探讨,如芭芭拉.哈娜沃特(Barbara Hanawah)考察了伦敦妻子所拥有的财富问题,凯特·凯尔西·斯泰博(Kate Kelsey StapleS)探讨了伦敦妇女作为“女儿”所拥有的继承财产的机会问题,等等.尽管这些学者对伦敦妇女财产继承及其经济状况做过研究,但并不深入.對伦敦家庭和社会性别关系在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的动态变化,也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不揣浅陋,欲结合西方学界的相关讨论,用具体实例作为例证,考察该时期伦敦的家庭财产继承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家庭和性别关系问题,以就教于方家.

一、遗嘱所反映的伦敦家庭财产继承状况

作为自治城市,中世纪的伦敦有自己的法律和习俗,故而有其相对独立性.如在财产继承方面,伦敦实行的子女分割继承就不同于普通法下的长子继承制.根据伦敦的习俗,女儿同儿子一样可平等地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习俗在威廉一世时以特许状的形式被正式确认:

威廉国王友好致意伦敦主教威廉和伦敦市长杰佛里以及所有的伦敦市民,无论是法国人还是英国人,你们将仍享有国王爱德华时期所享有的一切之法律;所有子女在父亲死后皆可成为其父之继承人;绝不允许有人冒犯你们.上帝保佑.

特许状第二条清楚表明,伦敦的继承制度仍是诸子女分割继承.

“动产三分”是伦敦另一比较流行的遗产分配习俗:丈夫死后,其动产分作三份,妻子和子女各一份,第三份留于立嘱人作虔敬和慈善之用.该习俗可能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不过布伦纳(Brunner)博士认为应源于诺曼底,格兰维尔指出这或许是两个地方共同的习俗,迈克尔·希恩则从11、12世纪英格兰一些地区的特许状中,找到其源于英格兰的证据.到12-13世纪,这一习俗已为绝大多数立嘱人所接受.在伦敦,该习俗形成于何时不得而知,但其作为法律在1419年被确定下来却是十分明确的.而且,作为布莱克顿时代的“普遍法律”,该习俗在伦敦亦以“合法”的习惯一直沿用至1724年.

另外,伦敦的法律和习俗对已婚妇女的继承权也十分关注,如丈夫应向妻子提供“寡妇产”或“寡妇保有副本地产”(free-bench),但若再婚,她将失去“寡妇保有副本地产”,寡妇产仍可保留.

这些法律和习俗在霍斯汀法庭遗嘱中亦有所体现.

1.儿子和女儿的财产继承

霍斯汀法庭遗嘱显示,伦敦居民比较忠实地遵守了城市的法律和习俗.在伦敦,女儿可以同儿子一起继承财产.这样的例子在遗嘱中俯拾皆是:1358年,西蒙给儿子留下了位于圣.玛丽教区的土地、租赁财产及房屋建筑;给女儿的则是位于圣.彼得教区的土地、租赁财产和房屋建筑;1389年,约翰把所有剩余财产在儿子和女儿之间平分.总之,在所有包含遗赠于儿子和女儿的遗嘱中,并无歧视女儿的明显倾向.

当然,在父权制大环境下,儿子和女儿在财产继承上的细微差别还是有的.如果不考虑男孩和女孩的人数比例,单就遗赠儿子和女儿的人数而言,儿子稍占优势.在霍斯汀法庭记录的4098份遗嘱中,明确提到的儿子人数为2346人,女儿为1976人.这种差别进一步体现在二者对不动产的继承中.遗嘱中最常见的不动产类型有“tene-ment”、商业不动产以及房屋、居所等,对这些不动产的分配体现了儿子一定的优越性.

此外,还有“租赁性房产”(rent)、花园、码头(wharf)等不动产类型,在这些财产的受赠上,儿子仍稍占优势.总体上看,获赠了不动产的儿子占到86%,女儿的这一比率则为78%.

在对动产的继承上,儿子和女儿基本是平等的.在霍斯汀法庭遗嘱中,有500多位立嘱人按“动产三分”习俗处置其财产,这意味着女儿和儿子平等地继承了父亲的动产.遗嘱中出现的动产种类很多,限于篇幅,在此仅以最常见的金钱遗赠做一对比说明.遗赠金钱的数目以10先令到200先令之间居多,在这个层次上,儿子和女儿的获赠率都是30%;非常富有的工匠、商人和市政官员会有高于200先令的遗赠,这时女儿的获赠率高于儿子,分别是33%和28%.这或许是因为父母为女儿准备嫁资所致,从立嘱人遗赠金钱所附加的条件上也可体现这一点:1392年,韦特为四个女儿各留下50磅作为她们将来婚姻的嫁资或进入女修院的费用;1582年,伊丽莎白留给女儿安妮1500磅,在安妮成年(21岁)或结婚时,再给1500磅.遗嘱 有84例对女儿的此类遗赠,也许这个数字相对太小,不过很多女儿可能在遗嘱订立之前已经收到嫁资,故未被提及.哈娜沃特认为,在伦敦女儿主要以嫁妆的形式继承财产,在父母临终之际也可能会收到既定嫁妆以外的赠予.另一方面,立嘱人为儿子的金钱遗赠限定婚姻条件的很少,仅有一例载于其中.总的来看,儿子和女儿在获赠金钱上大体相当,在富有家庭中,女儿甚至稍占优势.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财产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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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分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扩大。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其应被纳入继承范围,其继承也应当具有合法性。根。

3、 家庭财产共有制度民法体系性 摘 要:社会现实是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而民法体系就是为了解决人们生活中的纠纷问题而存在的。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家庭财产共有制度,在我国现阶。

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构建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探讨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文章从在考察世界各国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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