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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厘清论文范文 如何厘清人大决定事项和人大立法事项讨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厘清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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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在“人大研究”群和“人大制度理论研究”群发问:“人大决定和人大立法的内容和外在表现形式到底有何不同?”引发了群内专家学者、人大工作者的热烈讨论.通过讨论厘清了一些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

(一)“人大研究”群的讨论

秦前红:请教各位,人大决定和人大立法的内容和外在表现形式到底有何不同?

武春:我觉得只是形成的过程不同,立法法有些规定.其他好像没区别.

谢蒲定:我过去觉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美国就是国会通过的法案,具有准立法性质,但和立法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立法,什么情况下作决定,感觉说不清.

杨云彪:人大决定,其实又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决定,一个是决议,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界定,但是有的有冲突.决定决议是人大作出的批准性行为,或者规范性行为.如果是规范性行为,就又有两种.一种是无关乎立法的,但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行为,比如地方人大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不管有无立法权的人大,都有权作出,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力.

秦前红:有大量立法性决定和授权性决定.

杨云彪:一种是修法的决定,其所承载的内容就是法律.对于法律法规,一般采取通过草案方式,不作决定;而对于修法或者授权立法,则采取作决定的方式.授权立法的决定,其本身就是规范调整立法权的分配,所以可以归类为重大事项决定权.

谢蒲定:我觉得在讲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在学理上,应该在外延上和立法决定加以区别,仅仅只是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14项和13项事项,否则有的问题说不清楚.目前地方人大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和有关规定,它是包括立法决定的.我觉得从“四权”划分的角度来看,不应该包括后者.至于人大立法和人大决定,内容和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可以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梳理.

秦前红:实践很混乱,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研究.

陈维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因此而等同于立法,这个边界要清楚,在此前提下讨论才不会迷失方向.

杨云彪:是的,立法不能等同于重大事项决定,这个要分清.我认为修法决定属于立法,而授权立法决定属于重大事项决定.另外,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无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能不能直接调整普通公民呢?如果能,如何调整,公民违背了怎么办,法院可否适用,适用了是不是就具有立法的效果了?如果不能调整,其法律属性何在?这个值得探讨.在西方国家和地区,决定或决议并不具有约束力,表示一种态度更多,只有法案才具有约束力.

陈维民:中国在这一点上和西方国家不同.人大的决议决定是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决策性文件,具有约束力;立法是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

谢蒲定:人大的决定对于政府具有约束力,有强制性,比如常见的关于财政预算的决定,预算调整的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还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等.似乎有的对公民也有约束力,比如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等.到底和立法有什么区别,似尚需进一步梳理.授权立法的决定,应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

李伯钧:此问题需在法理上搞清楚,在实践中才能避免混乱.

陈维民:人大的“四权”均属于主权行为,但立法是对社会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决议决定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行为.

谢蒲定:仔细想了一下,立法事项似应侧重于:本行政区域普遍适用的规范;可反复适用的规范;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行为的;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调整的事项等.人大决定似可侧重于一次性、年度性、阶段性的事项;程序性的事项,如计划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仅涉及特定范围和特定对象,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的事项;推进政府工作的、决策性的事项;号召性、倡导性、宣示性的事项.二者在程序上的区别,法律有规定,尤其是人大立法的程序,法律规定很明确.二者的效力和约束性,人大立法应强于人大决定(虽然没有法条依据).

李伯钧、秦前红、杨云彪等表示赞同.

闫锐:在上海的实践中,还存在“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归类于立法,如在自贸实验区暂停实施有关法规的决定.实践中区分这类法律性问题决定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性问题决定多具有完整的法律规范构成;法律性问题决定多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法律性问题决定按照立法程序审议,即要走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的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计立法数量时,也将法律性问题决定纳入立法范畴).

杨云彪:决议决定和立法混淆,在约束力等问题上因为制度上的差异而使得制度移植有橘枳之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明确引入动议制度,以及实践上不鼓励代表动议,从而对决议议案法案约束力不作出明确区分.具体原因可以作比较分析.比如,香港立法会的决议案,比较频繁地出现在政府动议通过附属法例时所用的形式,一些临时性的拨款,等等,一望便可见和立法的区别.在台湾地区、美国,议员动议某个决议案,往往是不具有約束力的,比如动议保护钓鱼岛的决议案.我们因为决议决定都有约束力,而且动议提起方都是政府或者人大,所以和立法产生混淆.

谢蒲定:人大通过的决定是准法规,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相当于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尽管这样,我国立法和人大决定,二者在内容上看起来界限不太清晰,但在效力和适用上还是看得出有明显区别的.但仔细梳理一下,人大的立法和决定,内容上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闫锐:仔细梳理,立法和重大事项决定内容上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但上升到理论层面清晰归纳其区别的研究不多.

谢蒲定:上海人大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有没有具体规范?如何掌握尺度?

闫锐:没有具体的规范,一事一议的,没有法规授权条款的,或者说不涉及法规效力的,一般都归为重大事项决定权.

(二)“人大制度理论研究”群的讨论

陈永康:决定有分立法性质决定和重大事项决定.

总结:此文是一篇厘清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关于设区市人大立法实践问题 设区市立法在体现自然、历史和经济禀赋差异时,要考虑到立法将影响到后续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等活动,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良法善治要通盘斟酌立法的范。

2、 建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力清单立法路径探究 通过立法路径来建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制度,无疑会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

3、 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

4、 施维峰人大监督工作,大数据大有作为 江苏省高邮市人大常委会施维峰撰文说,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发展目标,作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

5、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 蔡甸区人大常委会和全体人大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领导带头学,联系实际学,学用结合,在学思践悟上狠下。

6、 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十九大精神 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坚持全面准确,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深悟透。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