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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论文范文 行为和一般性娱乐活动界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界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9

行为和一般性娱乐活动界定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界定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市场界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行为既涉及社会风尚秩序的敏感地带,亦和个人财产权益息息相关.既是一种普遍的一般性娱乐活动,也常常会涉及违法犯罪,只有对 中的犯罪行为、一般性违法行为和一般性娱乐活动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分,才能正确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让人们清晰的认识到自身 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 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 行为罪和非罪的主观认定上过于片面,应进一步辅以具体的客观行为加以综合认定;违法入罪的认定标准过低,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等.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 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剖析,对于 行为的上述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营利目的 赌资 亲属关系

一、我国立法现状

,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以偶然性的胜负来获取财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其兼具娱乐功能、竞争功能、交际功能、营利功能于一体. 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一直发展延续至当今社会, 行为的表现形式也随时间的推移变得多种多样,国内国外、男女老少、各行各业都有人涉猎其中.随著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逢年过节,打牌等 行为更多的作为一种娱乐消遣活动而普遍存在.然而 行为有其特殊性,区别于其他一般性娱乐活动, 行为并非一般的个人行为, 行为涉及社会风尚秩序的敏感地带,被认为是社会之陋习.恶劣的 行为不仅会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 行为进行界分并加以严格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等为依据,将 行为界分为犯罪行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一般性娱乐活动三种情况.行为罪和非罪、是否违法区别不言而喻,对 行为的界分也将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那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之中是如何对 行为中的分为犯罪行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一般性娱乐活动这三种情况进行准确界分的呢?

(一) 罪的界限

关于 罪的界限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学者提出所谓“犯罪”,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本文即从以下三个阶层对我国现行有关 罪的法律规范进行进一步的归纳.

1.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原理,我们便可明晰 罪的该当性要件.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或者以 为业的”、“开设赌场的”,以上即为 罪的该当性要件,详见于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在此便不一一列举.但该当性要件不限于客观的、记述的条文,主观的内容也应包含于该当性要件之中,以目的行为论而论, 罪必然应当是包含故意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

2.根据法益保护主义的原理,我们便可明晰 罪的违法性要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那么要将 行为界定为犯罪必然是因为该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特定法益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 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即我国刑法认为 罪所侵犯的法益为一定的社会管理秩序. 行为一旦实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然而并非所有的 行为都应一律科处刑罚.作为 罪予以定罪处罚,其 行为须严重到具备相应的可罚性.

(二)违法 的界限

关于违法 的界限主要规定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之中.此处便仅简单的做一下归纳.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 提供条件的,或者参和 赌资较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 行为或和 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即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认为, 行为系情节犯,轻者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则可能触犯国家刑律.那么何为轻,何为重?有学者曾言“数量的变化在一定的意义上体现本质的改变,特定的行为结构通常都同特定的危害结果相互关联”, 行为轻重的界定亦是如此,数量上的考量是界定 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尺度.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行为的入罪数额标准:第一,组织三人以上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组织三人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第三,组织三人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第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 提供条件的,或者参和 赌资较大的”予以行政处罚,但对于“赌资较大”并未制定统一的标准,而是让各地方根据其自身经济水平实际状况而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规定.以《山东省 厅实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细化标准》为例,其规定参和 “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第一,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第二,参和 人数8人以上的;第三,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2000元以上的;第四,因 受到处罚,又 的;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以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来认定 行为罪和非罪,不尽合理

1.以犯罪构成而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作为罪和非罪的区分依据,存在漏洞.如果仅以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来区分罪和非罪,必然会存在疑问,第一,行为人聚众 ,但无营利目的,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第二,国家从财政或经济政策上考虑或者基于其它“正当事由”而认可的类似 行为也兼具营利目的,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在已知的我国 罪所侵犯的法益为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即一般公序良俗的条件下,以法益保护说为依据,推论上述两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所得出的结论显然是不相一致的.如果以主观上是否具有盈利目的作为 行为的入罪标准难以全面的保护其法益,无法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怎能轻言其合理性.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界定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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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行为界定理论重构概述 摘要:传统理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对于何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难成定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演变,行政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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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 摘 要:建议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进行细化,规定个具体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规定的,但在市场竞争中新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

6、 论界定商标侵权行为两步审查法 摘要:商标使用行为的功能界定法具有抽象性,难以清晰界定;将商标使用行为限定于流通领域的观点值得商榷;商标使用行为具有行为指向性,独立于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