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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论文范文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计之理念偏差其纠正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理念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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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事关充分有效保障供应商权利、制约采购权及我国加入GPA前国内法律调整的关键问题,其质疑投诉制度过于冗长和救济范围较窄、救济对象欠全面等缺陷也是导致我国政府采购实践质次价高甚至政府采购法制价值虚置的重要原因,对其改造迫在眉睫.理论上看,现行救济制度之弊端并非立法机关的疏漏、立法技术和能力欠缺所致,其根本在于权力导向型制度设计之理念偏差.可见,制度改造不能通过就事论事的具体方面和环节的修补而完成,必须从理念到规则对现行救济制度进行系统检讨,变权力导向型制度设计理念为规则导向型理念,并依新理念统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型构.

关键词: 权力导向型;规则导向型;GPA;救济方式;救济程序

中图分类号: DF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6-0136-06

一、引言

2013年财政部力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出台和积极开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谈判”两项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核心内容①,就后者而言,加入GPA谈判已由过往的侧重关注出价承诺走向现今的出价承诺和加入GPA前国内政府采购法律调整谈判并重阶段,为切实保障本国供应商合法权益,美欧成员国特别关注我国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同时救济制度合理化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侧面;更为主要的是《2013年法治蓝皮书》政府采购调研结论所指出的核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不完善关联,救济制度的科学完善成为客观现实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制发展的核心内容.客观地说学界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质疑投诉制度过于冗长和救济范围较窄、救济对象欠全面等问题进行了一定反思②,能为上述两个目标的推进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的众多问题并不能通过个别环节的修补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仅仅依靠纯粹的规则合理化来解决问题,只可能是设计得越周到,偏颇和错误反而越强化.就事论事的具体制度型构分析既不深透也欠系统,要系统而全面地反思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就应当从理念到规则对现行救济制度进行整体检讨;更为重要的是,加入GPA前政府采购法律调整需更具指导性的理念统摄.唯有从理念到规则的整体反思,方能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结构性变革和根本改造提供建设性思路,进而为加入GPA前我国国内政府采购法律调整谈判和构设内在统一并具操作性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提供可行的对策.

二、权力导向过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构建的根本理路 从制度型构理念上看,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计往往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三个维度.行政权在制度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制度设计以主流的政治话语为理念导向并服从于抽象宽泛的民意,这是一种政治维度.而恪守特定规制程序、规范内容的连贯一致、主要规范体系之间的适用性和功能协调,视为法律维度.关注规范的成本分析和效用评估则是社会维度的体现.在现实的具体制度构建中,政治、法律和社会维度都并非以纯粹的形式出现,任何制度的设计也绝非仅以法律、政治、社会为唯一的维度考量,而是以某一维度为主兼具其他维度考量的结果.当某一维度的考量占主导地位并成为制度构建中核心理念和指导准则时,这一维度的考量就成了制度设计的主导考量,由是也就形成了相应的主导型制度设计理路.具体来说,侧重于政治考量,关注行政权在制度设计中的主导作用时,这种制度设计就是权力型导向制度设计,反之视为规则导向型或其他导向型制度设计.

财经理论和实践(双月刊)2014年第6期2014年第6期(总第192期)肖北庚,刘 平: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计之理念偏差及其纠正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于我国经济向市场转轨并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其时的立法行政主导特色较为明显,这决定权力导向成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计的客观必然.

权力导向型的救济制度设计首先体现在政府采购立法中的行政主导立法模式.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立法法之规定: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享有,立法理应由立法机关主导.然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表决等环节.而“法律总是一直在(或者说应当不断)取材于政府结构、气候、宗教、商贸活动以及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形”[1].法律议案往往是基于现实社会生活中某一现象和问题需要法律调控而提出;法律草案的起草依赖对其所要规制问题的相关信息的掌握;法律草案审议离不开审议者的高度职业责任感和专业水平.在现实的权力运行中,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等事务的管理者拥有和社会各方面广泛接触的权力,其管理活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关涉需要法律规制的行为、现象和领域的相关信息在获取渠道和方式上均优于立法机关,往往是行政机关较早感受到某类问题需要法律规制的紧迫性,进而提出议案并藉着信息掌握优势担纲相应法案的起草③.在立法的起始阶段和起草阶段,本应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过程却成了行政机关活跃的舞台.当进入法律审议阶段时,行政机关主导起草的法律草案也就成了审议的基础,此时审议主体——立法机关因对草案本身的内容缺乏足够的形成过程和制度构建考量因素的全面把握,绝大多数时候难以对草案的具体规定发表针对性或建设性意见;加之选出法律议案审议者的人民对审议者在具体审议过程中的态度难以知晓,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也没有外在压力.由是,行政机关起草的法律草案大部分内容往往都会毫无例外地通过也就在情理之中.正是这样,“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提请权和法律草案拟定权主导立法,形成所谓的行政主导立法模式.”[2]

客观地说,从形式上来看《政府采购法》(草案)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 装备部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3],应当说其立法过程没有被某一个行政部门所主导,并非由某一个行政机关单独组织起草小组.形式上的非起草组织并非起草的实质主导者,事实上起草过程中,无论是对省市政府采购试点及地方立法的考察还是整理、收集、翻译国外的相关资料以及组团到国外进行考察,都是财政行政部门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试点及其地方立法多数都由地方财政行政部门主导之具体实践使财政部成了政府采购实践信息的核心掌握者,其所拥有的信息及信息资源明显优于名义上的起草小组,进而加强化了其在《政府采购法》后期起草中的重要作用.加之《政府采购法》出台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主导了《招标投标法》的起草④,激起了财政部主导《政府采购法》制度的内在动力和全国人大常委对这种动力的默认⑤.财政部主导《政府采购法》的制定不在担责而在强化自身的权力,就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来说,强化财政行政部门在救济制度的作用.这也正是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立投诉处理并将处理权赋予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根本原因.也正是行政权力导向,事后财政部还专门于2004年8月11日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在此之前的2004年6月21日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不满和回应,其本质是权力导向下的救济制度设计之立法争权的现实表现.

总结:本文关于理念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与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能、提高所采购物资和服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因此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将针对政。

2、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问题 摘 要:政府采购横跨行政和市场两大领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当前,我国每年已有超过万亿元的政府采购规模,但采购活动中仍存在“高价采购”。

3、 改进和完善高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摘 要:在一定的时期内高校政府采购是其发展战略的体现,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成为高校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本文首先对高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

4、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文献综述 摘 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估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够有效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力、提高财政。

5、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摘要:近些年,政府采购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与重视,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我国理应在认清自身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政府采。

6、 新三板摘牌制度设计了一半 过度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大公认的缺陷。建立配套的主办券商建议摘牌制度的法理基础,就是在挂牌公司监管过程中,通过引人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