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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利共生论文范文 海峡两岸驰名商标互利共生和纠纷协处平台建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互利共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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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海峡两岸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放探亲至今热络的通商、通航、通邮不过30余年,仅以两岸的双边贸易方面来看,2012年台湾对中国大陆出口为1187亿美元,进口436亿美元,顺差达751亿美元,大陆早已取代当年美日贸易伙伴,而成为近期以来台湾的最大贸易出口和顺差地区,占了台湾全年贸易出口总值约40%.

海峡两岸贸易的互动,无论是货品、服务乃至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制部分,虽因在21世纪初分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而渐趋相同,但在执行层面因各自人口、幅员及长期治理模式差异,仍有着“制度雷同、执法有异”的法制系统,尤其在两岸企业积极通商、服贸及货贸热络的今日,商标(品牌)在贸易往来间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两岸企业对商标的善用,甚至设法提升至对岸著名(驰名)商标的认识,更是攸关商业利益的实践.

海峡两岸的商标法制在加入世贸组织时都经过了严格检验,都以各自修法达到入世的最低标准,除对商标的构成要件及保护措施外,对于昔日较未重视的地理标识及著名(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都订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台湾常见的金华火腿、绍兴酒、北平烤鸭等地理标识,以及常于中国大陆看到的永和豆浆、日月潭红茶、阿里山绿茶等地理标识的商标应用,两岸在法制规划及执行方式上就未见一致.

究应如何共建平台协处纠纷互利共生,提供两岸消费者可信赖及驰名商标企业愿携手合作彼此提升至最佳利益,发挥两岸各自发展著名(驰名)商标成为永续经营的动力,并运用最新的大数据分析决策经营布局,以创新的商业模式开发蓝海,正是海峡两岸的专业民间协会及相关部门可建平台及共同协处的美事及要事.

二、海峡两岸驰名(著名)商标的认定法源

两岸经贸互动已近30年,台商从原本的代工制造业逐步转向为服务业,对商标的运用日益重视,但其间却频传台湾地区使用多年的商标在大陆遭他人抢注的案例,例如在台湾耳熟能详的“永和豆浆”,在大陆完成注册不是台湾商标的所有者,也没有台湾“永和豆浆”商标权人的许诺;设想如某领域无法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造成企业的正常利润受损,一定会影响企业在当地投资和意愿.本文初步整理两岸驰名(著名)商标的制度和保护现况,作为商业模式的创新参考.

(一) 台湾“商标法”:著名商标

台湾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第30条第5项,相同或近似于国际跨政府组织或海内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机构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或名称,有致公众误认误信的虞者,及同条第11项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虞者,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的识别性或信誉的虞者,其判断标准则在“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著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中提及,著名商标和认定应就个案情况,考虑下列足资认定为著名的参酌因素等综合判断:商标识别性的强弱;相关事业或消费者知悉或认识商标的程度;商标使用期间、范围及地域;商标宣传的期间、范围及地域;商标是否申请或取得注册及其注册、申请注册的期间、范围及地域;商标成功执行其权利的纪录,特别指曾经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著名的情形;商标的价值;其他足以认定著名商标的因素.

台湾“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并未设有事前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因此著名商标目前均由各种争议案中去做认定,其中又以“智慧财产局”的核驳审定书、异议审定书及评定书等为台湾认定著名商标实务的重心,目前于其官方网站上也公布著名商标案件汇编,但此汇编仅设定作为参考数据,并无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同样,在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著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中,认定著名商标所需的证据得以下列证据证明:

1. 商品/服务销售 、营销单据、进出口单据及其销售数额、市场占有率、营销统计的明细等资料;

2. 岛内外的报纸、杂志或电视等大众媒体广告数据;

3. 商品/服务销售据点及其销售管道、场所的配置情形;

4. 商标在市场上的评价、鉴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

5. 商标创用时间及其持续使用等数据;

6. 商标在岛内外的注册数据;

7. 具公信力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

8. “行政或司法”机关所为相关认定的资料;

9. 其他证明商标著名的数据.

台湾“商标法”目前关于著名商标的保护,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消极防止他人注册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部分则有第68条积极排除他人使用侵权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以及第68条第1款的积极阻止他人使用作为营业主体名称或域名的权.即取得著名商标认定后即可防止他人抢注及仿冒商标,其中第30条第1项第11款后段关于“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的识别性或信誉的虞者”的防止商标淡化规定给予著名商标较高标准的保护,除了同款前段即可解决的混淆误认的虞的情形外,规范了若他人商标的注册,虽不致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但有可能减损著名商标本身识别性或信誉即不予注册,以此来解决在传统混淆的虞理论的保护范围下,仍无法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本身的识别性或信誉遭受损害的情况.

在认定是否为著名商标时所要求证据的证明程度也较高,例如无论是商标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的期间和范围、商标广告及宣传的期间和范围、以该商标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数量、金额或地理范围等,其要求的期间、数量、金额和范围等均较长、较多及较广泛.

(二) 中国大陆商标法:驰名商标

中国大陆现行《商标法》于2013年8月间经人大通过,于2014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及认定上有若干的修正.回顾大陆于第二次修改2001年10月《商标法》时开始纳入驰名商标保护,同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第13条即开始有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指在中国大陆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若仅在中国大陆境内某省或某县(即仅区域性) 享有名气者,一般仍无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某国外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有无在中国大陆提出申请、或获得注册或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大陆是否有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则非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只要申请人能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大陆享有较高声誉,提出相关事证并经有权机关认定,即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而认定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因素,则在《商标法》第14条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因素为前提: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互利共生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福建新增3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 6月15日,国台办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决定,增设安徽黄山、福建省晋江五店市传统街区、三明尤溪朱熹诞生地、南平武夷山朱。

2、 海峡两岸广告大不同 以我的观察,台湾人比较注重商品的内涵与理念,以及一个商品带来的愉悦感;而大陆人则比较注重商品的功能及实惠。这一点,在两岸的广告上有所体现。台。

3、 驰名商标淡化法律问题 【摘要】从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被正式提出,已有90多年的历史了。作为对传统商标保护的补充,强调对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虽然该理论尚不成熟,存。

4、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和法律保护 摘 要: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容,使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工作真正有法可依,与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

5、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摘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更易受。

6、 一带一路国家驰名商标认定权利保护 关键词认驰必要条件正当性界限破解赔偿难题案情介绍土耳其公司ZER中央服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ER公司)是第13019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