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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论文范文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抽象行政行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抽象行政行为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抽象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是很有意义的,二者的区分直接影响到接受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也是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基础,对于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说明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依法行政提出建议.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区分标准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定义的差异性比较

抽象行政行为有两种层面上的意义,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一是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活动,这是动态意义层面上的.包括行政规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更注重活动过程.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对象具有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例如方屋拆迁中有关机关制订的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调整的就是不特定的群体,范围广泛,因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一次,在同样的条件下,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间内,就可以反复适用,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持续性.一直具有约束力的效力.

3.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程序接近立法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是具有约束力的.当然,其效力肯定低于法律的效力.我国的国务院有行政法规立法权.我国宪法第90条规定的部门规章的制定.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都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发起诉讼

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只能向原行政主体或者上一级行政主体反应意见请求撤销,且不适用调解更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对该对象所做的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如下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极广,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对象事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不在乎其数量的多少,而在于该数量是确定的人和事.例如拆迁决定中关于房屋拆迁的范围是确定的,自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个决定却是抽象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针对该项处理事务或者人做出的,效力不及其他人和事.是特定的人和事.而且只能适用一次不能反复适用.

3.具体行政行为是單方面的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具体行政行为仅行政机关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且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只能被动的接受.

当前我国理论界基本形成了以下的划分标准:

第一,调整范围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特定的事项、具体的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相反的,他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不在乎相对人的多少,行为事项的广泛.而且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能否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只是针对某一事项做出的,只是对于该项事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则在同样的条件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即在其有效期间内,一直有约束力的.

第三,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事项的情况,产生的作用是一针见血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但抽象行政行为则是相反的是间接的影响,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其作用,上文提到了抽象行政行为只是一些规范性的规定,是一种条文性的,并不产生实际作用.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差异

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指权利的承担者,行政主体地位通过行政法确立.行政主体是行政权利,行政活动的实施主体,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具体有:

第一,依据法定条件、原则和程序而设立的行政机关,同时还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及对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对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资格的机关是不能作为实施主体,该两个条件必须都符合.因为有些机关是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比如有些内部行政机构如、研究室、档案局以及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机关,是不具有外部管理行政主体资格的.在如、海关、税务等是具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管理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法定行政职权,并能对外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当然行政主体资格具有的只能是不相同的,各个部门的职能是特定的.而且某些特定的活动还需要有特定人员资格方面的要求.比如法官是需要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才能拥有审判的权限.

第三,有些被国家授权的组织,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原被行政机关.国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某项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具体管理的职权,授予某些组织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委托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些被授权的或接受委托的组织只能是法律授权.不能超出其规定的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很广泛,包括一些授权的社会组织,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则相对严格强调资格的合法性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设区的地级市才有资格.这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效力范围广泛,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常常能产生不定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能够行使抽象行为活动的主体是有严格要求的.

总结:此文是一篇抽象行政行为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抽象行政行为 摘 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权的行使主要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两种方式来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权的行使中。

2、 行政公益诉讼中履职行为 摘 要 我国近几年对公益诉讼体制的改革正在步履艰难的慢慢推进,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话题也不再局限于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纸上谈兵,但随着行政公益诉讼的。

3、 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果要件 内容摘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要件,要从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及其法律保护期待上把握。并且,法律效果应当是表示于外部的、针对特定人或。

4、 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制止 摘 要:我国《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处罚与纠正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若明若暗地包含了行政主体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然而,行政处罚实践证明,。

5、 税务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能判重作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为。如果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如何。

6、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