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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放论文范文 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立法建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排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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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关键词: 碳排放权无形财产权权利质权登记生效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1-0016-07

碳排放本是对工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形象且概括的说法,①在学术论文中被作为工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名词使用.而碳排放权,从不同视角观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从权利源泉意义上讲,碳排放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中赋予公约国的具体排放数额;从权利内容意义上讲,碳排放权是设定在额度上的权利,额度的数值以碳减排目标量为前提,以科学计算为基础;②从权能意义上讲,该项权利具有可转让性;③从权利表现形式意义上讲,碳排放权主要分为配额和减排量两大类,④ 前者指政府分配给企业的限额,例如EUAs(欧洲排放许可权),后者指企业通过实施某种项目获得的法定的抵充实际排放量的限额,最常见的是CERs(核证减排量);从权利适用的规则意义上讲,虽然碳排放权源于《京都议定书》,但具体的交易规则需要以国内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为基础.

“有碳减排,就会有碳交易,而碳减排和碳交易,就必然要求发展碳金融”,⑤而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又是碳金融的分支.⑥所谓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指具有间接融资功能的担保产品,对应于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具有直接融资功能的金融产品.自2001年出现第一例碳排放权交易案例,⑦国内正有计划地形成着碳排放权市场,⑧这意味着如果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担保,担保物权实现时需要的市场条件已逐步成形,故进一步研究碳排放权担保的具体法律制度实为必要.

碳排放权设定担保是否合理,若设定担保应采何种担保形式,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着分歧,计有设定担保怀疑论、设定抵押权和设定质权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第一,设定担保怀疑论.这一实务中的观点认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多为高能耗产业,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低碳经济本身的可欲难求决定了碳金融的曲高和寡.⑨第二,设定抵押权.2008年浙江省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融资,以此例类推,学界出现了在碳排放权上宜设定抵押权的观点.⑩第三,设定质权.2011年兴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了碳资产质押贷款,2013年,《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第21条明文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由此可见,对碳排放权应否设定担保的问题,实务界态度摇摆;而对设定何种担保的问题,理论界鲜见讨论,实务界仓促应对,出现了采取抵押权、质权两种互相抵牾的做法.可见,针对上述问题的理论研究还有太多盲点:从私法意义上讲,碳排放权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其是否是对传统私法中“物”的概念的扩张?还是另有归属?能够交易的碳排放权是否应设定担保?如果不是,理由是什么;如果是,应该设定何种担保?具体的法律规则又应该如何设计?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对碳排放权设定担保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思路.

一、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及作为担保物的合法性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权利是人与外在于人的事物在法律上的连接,而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就可以归结为财产权.由于在碳排放的数量确定性和需求不确定性之间存有张力,故碳排放量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将碳排放权定性为一项财产权当无疑义.

研究权利的法律性质,本质是分析权利的归属和定性.目前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存有争议,计有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和新型财产权利三种学说.笔者认为这些学说在逻辑上都存在不周延之处.首先,《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动产和不动产是以物的物理属性——能否移动为划分依据的,可见其上位概念是有体物,即具有实体存在,可以由触觉而认知的物体.而能容纳排放出的二氧化碳类气体的大气环境,从最靠近地表的对流层,到最远离地表的散逸层,都不属于有体物,因而不可能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其次,通常意义上认为的水权、狩猎权、渔业权、矿业权属于准物权,准物权具有客体不特定性的显著特征.民事主体享有的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一国行政机关批准的工业温室气体排放额度,该额度产生的核心标准是商事主体的产值,且该额度一经批准,数量就具有特定性,故与上述准物权的客体构造并不相同,所以,碳排放权也不可能成为准物权.再次,虽然学界已对新型财产权类型进行了探索和总结,但笔者认为,从研究权利属性的角度讲,将碳排放权

归类为新型财产权的提法太过笼统,并未体现碳排放权的特征,因而,在涉及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则等具体问题上,上述定性并无多大实益.

依笔者一管之见,宜将碳排放权定性为无形财产权.碳排放权是民事主体经过行政许可后才能享有的权利,特许是权利产生的前提,故其本质是政府拟制的一项权利,而“当代政府创造出的公共资源的使用权都成为新的财产形式,财产日益具有无体性的特点,任何潜在利益都可成为无形财产,据此推论,应将碳排放权定位为一类新型的无形财产权,如此,在探讨碳排放权法律性质时,就不用再纠缠于寻找自物权,也才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探索碳排放权的利用和流转规则上.

(二)碳排放权作为担保物的合法性

依照传统的大陆法系担保物权法理论,担保物权的本质是价值权,因而,衡量一项客体能否成为担保物的核心标准,是其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另外,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担保人对拟设定担保物有处分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设立时的必要条件,但由于《物权法》同时承认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担保人对客体有处分权的标准,不能与刚性的交换价值标准相提并论.美国学者在研究担保物的特征时提出了价值可以计量、可以消耗、担保物增值可能、对债务人有实际意义、容易监管和可以转让六条具体标准,在笔者看来,除了容易监管外,其余的标准均是担保物具有的交换价值的衍生特性,换言之,交换价值标准才是衡量权利是否具有可担保性的核心标准.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排放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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