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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规范视角论文范文 基于立法规范视角下转化犯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立法规范视角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基于立法规范视角下转化犯问题是关于立法规范视角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立法规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刑法的罪数形态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学界矢志不渝的研究论题.转化犯作为我国刑法所独创的罪数形态,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法学界对此问题有着颇多争论,其立法规范研究进程缓慢.如何从立法规范角度夯实转化犯的理论根基,是我国法学界和立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鉴于此,本文将从阐释转化犯的立法价值定位入手,结合法律条文剖析转化犯的相关争议问题,探寻转化犯的立法完善策略,旨在为健全我国刑法的罪数形态理论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立法完善;转化犯;问题研究;价值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95-02

作者简介:孙远(1992-),女,汉族,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引言

转化犯,学界普遍认同的定义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某罪时,因特定事由而符合另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并按另一种犯罪定罪量刑”.基于这一概念,转化犯的法定性、转化性、唯一性及趋重性等四大特质成为该问题的研究基础,是完善转化犯立法的重要理论驱动力.以立法规范的视角审视转化犯问题,有助于贯彻落实转化犯的法律适用、帮助刑事审判准确地定罪量刑、完善我国刑法的罪数形态理论,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转化犯的立法价值定位

从立法实践来看,转化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其在立法技术、立法体例上仍有明显欠缺.但不可否认作为实质一罪重要法定情形之一的转化犯,在刑法中具有其独特的立法价值.

(一)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所谓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争取以最小的立法成本获得最高的立法价值,即通过限制以有效避免立法的繁冗和苛刻.转化犯作为刑法立法秉持谦抑性原则的典例,其具有唯一性,要求在刑种设置、量刑情节以及追诉时效等方面必须依照转化罪的规定,而和本罪行为无关.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是以谦逊抑制的态度规制转化罪,争取以最少量的刑罚获得最大刑罚教育效果.

(二)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性是转化犯的首要鲜明特征,也是其和吸收犯、牵连犯等其他罪数形态的关键区别点.刑法将转化罪在转化前、转化后的犯罪行为及转化条件等都明确规定于法律条文之中,也就是说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就不是转化犯.因此,转化犯的立法设置和我国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①的罪刑法定原则完美契合.

(三)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转化犯的趋重性要求由于转化犯的转化后行为重于本罪行为,因而对其定罪量刑亦应严厉.此性质高度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②盗窃、诈骗、抢夺之后的暴力行为已然超过其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社会危害性增大.如果仍按本罪定罪量刑,则会因量刑过轻导致放纵犯罪.而将其转化为抢劫罪定罪处罚,能够在顾及犯罪性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③.

三、转化犯的相关问题剖析

(一)是否包括非罪和罪的转化

转化犯的转化基础是学界一直争论不止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转化基础涵盖非罪行为,主要是由于如果排斥转化犯的非罪基础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大的违法案件不能得到合理惩治.但笔者则认为不应将转化犯包容非罪向罪的转化,原因在于,首先,转化犯是罪数形态的类型之一,罪数形态的转化理应是罪和罪之间的转化,因而转化犯的转化基础必须是犯罪行为;其次,如果将非罪行为纳入到转化犯的转化基础体系中,则会导致刑事类推,从而违背转化犯的立法价值根基——罪刑法定原则;再次,涵盖非罪行为的转化犯将会给司法审判者更宽泛的裁量范围,导致其面临巨大审判压力;最后,从国际范围内来看,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已明确规定转化犯的基础须以构成犯罪为条件,故此为我国转化犯的立法研究提供了良好范例.

(二)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转化

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犯罪可以在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之间双向转化”的观点,其判断依据在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变化.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转化犯,均是在故意犯罪之间发生转化,也不存在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之间互相转化的立法例.一方面,转化犯作为罪数形态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任何对其扩大或缩小的外延解释都不具备法律根基;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状态,均依据牵连犯从重处罚或者数罪并罚进行量刑裁判,和转化犯不具有实际关联.

(三)是否以既未遂为必要转化条件

转化犯前罪的犯罪状态是构成转化的条件之一,换言之,处于既遂、未遂或预备状态是否都能成立转化犯正是学界当前争议焦点.持肯定说法的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预备状态也能构成转化犯,其理论依据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点——是否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较难界定,因而就一言以概之.而笔者认为本罪行为只有在既遂或未遂状态下,才能够成立转化犯.这是因为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存在动机和危害上的本质区别,如果犯罪预备状态也可成立转化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行为人存在盗窃的故意犯罪动机,但着手实施前改变犯罪意图,临时起意抢夺财物,已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以其转化为抢劫罪论处.

四、转化犯的立法规范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和学者应当致力于完善转化犯的相关立法规范,有针对性地弥补现行法律在该问题上的缺陷,为深化其司法实践适用奠定法律根基.

(一)完善立法内容,明确转化界限

转化犯的转化性决定其内容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划定轻罪和重罪则需要明确的法律界限.例如,在刑法第247条规定的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为基础,第248条规定的以 被监管人罪为基础,第292条规定的以聚众斗殴罪为基础,并共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的法条中,均以“致人伤残、死亡”为其界限依据.但其中,“伤残”程度是很难明确划定的问题,法条没有明确说明是轻伤、重伤还是残疾,但司法解释则对伤残评级有十分细致的规定,这就可能造成立法和司法之间的脱轨,从而丧失立法意义.因此,在完善立法内容的基础上明确转化界限,是规范转化犯立法的首要举措.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立法规范视角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立法规范视角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我国转化犯和量刑标准 摘要: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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