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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论文范文 农村产权法律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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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土地是农民的最原始、最基础、最传统的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化、城镇化的影响下它也在发生着转变.本文对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变的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高效利用和优化资源配置进行分析.

关键词 农村 宅基地 使用权 用益物权

作者简介:杨辉,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法、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02

一、农村宅基地基本理论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和法律特征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学理上学者有基本一致的看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的形式,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自主建造个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房屋用地、周边绿化用地、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如:如牲畜圈舍、厕所、车库等.即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限于建造个人住宅,一家一户生活的庭院,且必须是“一户一宅”.具体分析如下:

1.主体特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村民、是自然人,也即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属成员,不能是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能是企事业法人.村民以其特殊身份向所属集体组织根据住宅需要申请使用权,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权利无偿取得.无偿即是一种福利性质,居住用地使用权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便可取得,初始取得不需要支付使用费用,属于无偿分配.

3.权利使用无期限.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使用权后,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种植植物,也可以对房屋进行翻修、扩建、改造.实质上是一种永久长期性的使用.

4.使用权受限.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物权.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我们国家关系宅基地的流转目前限制还很多.使用权者出卖、出租后不能再次申请.

(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发展比较完善的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占有权能,这主要是使用人能直接控制和管理该宅基地,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第二,使用权,即对宅基地加以利用,满足对其需要,可以用于生活,也可以用于一定的经营,比如:开饭店.第三,收益权,主要是一些孳息,比如:房前屋后种植的瓜果蔬菜等等.

(三)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正当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对农民生存的一种保障,并且是无偿取得的,当农民生存宅基地适用问题不需要保障的时候,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不再保障.这样新人口的增加不必要再占用新的耕地成为宅基地,也是对该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的一种保护,好处、收益依然是该集体所有权人享有.

其次,不允许流转也是对农民生存的最后的保障,当进城打工的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他还可以回到自己的家乡,最起码还有可以居住的宅基地,不至于无家可归,如果因为一时情况允许专卖宅基地,那么这最后的保护屏障也就没有了.我国依然是农业大国,农民还是占多数,这是不能忽视的.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取得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能找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主体规定的有《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每户这能取得一处宅基地.关于此条有两个问题,第一,这里是以“户”为单位界定使用权主体,这里的“户”的依据来源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这里的“户”的界定只要是为满足户口登记,按农村习俗不成家一般都和父母一起居住,这和户口登记条例中“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不符合,户口登记“自立为户”似乎比宅基地中的“户”范围要宽一些.其实户口登记中的“户”,和宅基地使用权中的“户”不能等同.第二,关于“农村村民”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于长期外出打工已经在外地买房的村民是否还在这里的“农村村民范围之内”,如果在那在农村的宅基地岂不是要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二)取得程序不合理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取得程序:第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最后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集体组织者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权应该归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权在土地管理部门、乡政府甚或是村委会,特别是后两者,由于我国是人情社会,在具体操作中村民感情因素考虑过多,又缺乏监管,宅基地使用权核发十分不规范.第三,关于相关部分具体审批什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批中随意性较大.

(三)登记制度不严格

《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需依法登记,但是对于登记机关、内容等却没有规定不明确.造成现实中宅基地的使用基本不登记的现状,这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混乱的主要原因,登记意味着公示,可以受到监督和管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四) 关于农村宅基地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可操作性差

对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定仅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而且数量规定较少;另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剩下的就是一些国家土地资源部在规范农村禁止乱占耕地、面积标准、发证等一系列问题时下发的通知、规定;而实践中启主要作用的却是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效力层次非常低.这样的现状没有统一的体系,也存在很多冲突问题.比如: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农民对个人房屋享有物权,就物权的性质而言是独立完整的、可以转让的.而我们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權是非物权性质,是不能转让的.这样一来农民可以转让自己的房屋,但是又不能转让宅基地,而在我国房地又是不可分离的.在房屋转让以后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给受让人,这明显的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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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分析 摘 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随着改革深入,长期被忽视的农村产权制度也受到了人民的关注。基于以上认识,。

2、 基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组织实施 摘 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是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中的一次重大变革。农村产权档案是这次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成果体现和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依据,大部分。

3、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 摘 要:近年来,城市化的进程步伐逐渐加快,给农村当中的土地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像土。

4、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探究 摘 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知识利益冲突的推动下逐渐形成,并随着知识利益冲突的变化而向前发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知识利益冲突各方必。

5、 论企业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制度 摘要: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创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根本途径。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表明,创新已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关键因素。创新的发展也会引。

6、 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和法律控制 摘要:借由风险社会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作为某类特殊制度文明而被社会大众认知,其中不免夹杂一系列风险隐患,包括文化生态、基因技术以及网络交织化效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