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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论文范文 从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类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注册商标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3

从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类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是关于注册商标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注册商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凝结了权利人的智慧和心血,总会被不法分子所觊觎,近年来侵权假冒犯罪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机关处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最前沿,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日趋严峻复杂,如何更好的履行机关打击主业,有效的防范侵权假冒犯罪,是当前机关经侦部门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机关 侵权假冒 打防对策

作者简介:李富准、关素丽,界首市局经侦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26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凝结了权利人的智慧和心血,总会被不法分子所觊觎.机关处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最前沿,面临形势复杂,任务艰巨,笔者从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浅谈该类中主观要件的立法思考.

在常见的经济案件中,刑法对合同诈骗、制假售假等多数犯罪均做了“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主观方面的要求.侦查实践中,多数案件不捕不诉的主要原因也是主观故意不够明确,无法定罪,主观故意成为制约多数经济案件办理的瓶颈.笔者结合正在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主观故意做几点思考.

2016年1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从上线王某处先后购买10余车假冒“英茂”牌白糖,通过物流用大货车从云南瑞丽边境装车,运抵界首后以低于市场的销售给界首市的食品厂和个人.案发后我队在界首市两家食品厂查获已使用的假冒“英茂”牌白糖包装袋288个,售价达6万余元.

进一步侦查后获取了物流司机、下线买家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话单等证据,均能从客观方面证实刘某销售假冒“英茂”牌白糖的事实.

然而在上述清楚的证据面前,刘某不但不承认所销售的糖是假冒品牌的“翻包糖”,还拒不供认从云南购进过白糖.这就造成了虽然客观方面的证据很充分,但主观方面的证据还欠缺,只有王某之子的证言和王某的推测,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前提必须是“明知”.

查遍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是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是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是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是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由于刘某沒有前科,又接触不到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第二、三条可排除.本案中假冒的“英茂”牌白糖与真糖包装差别不大,糖的品质也合格,因此不能从外观上推测刘某“明知”,第一条也无法使用.第四条是兜底的情形,更缺乏可操作性.

再对比一下法律对其他犯罪的“明知”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是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是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是机动车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是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是以明显低于市场购买机动车的.

上述规定从交易场所、手续、等方面,明确了对涉及机动车犯罪的明知的认定,可操作性强.由于白糖市场没有机动车交易市场规范,没有规定专门的交易市场,虽然规定了相关的手续,但食品厂等消费方对手续不在意,没有向刘某索取相关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等手续,不能证明刘某销售的白糖没有手续.但我队已查明其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够帮助认定某主观上的“明知”.

在侦查实践中,经侦案件中的大多数罪名都把主观上的“明知”作为构成要件,证明主观上的“明知”是每个侦查员的必修课,但法律却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对各罪名涉及的“明知”情形进行细化,更没有根据社会发展和犯罪的演化跟进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者当庭翻供的情况下 ,只能从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状态,侦查员费尽周折地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经营状况、诚信情况等方面入手,然而客观方面查的再全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为了避免客观归罪,检察院、法院不敢轻易根据客观情况做主观方面的有罪推定.因为推定的标准不明确,同一部法律,同一个法条,同一个罪名,同一句话,但是由不同的执法部门、不同的执法素质、不同的执法水平的不同的办案人员来理解,来推定,会得出不一样的结果 .在当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尤其对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人员来讲,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做无罪推定的风险和责任更小.法律的篱笆没有扎紧,不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逃脱之机,更为办案人员设置了重重困难.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如果能从立法本意出发,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销售者“明知”情形加以明确,比如销售者“明知”行为可以从不作为过错与作为过错两个方面来推定: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注册商标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西宁市局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价值35万元 8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价值35万元。6月5日,受害人吕某来。

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 摘 要:现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不同程度的脱离了侵权商品的实际价值,容易过高的评估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而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3、 蔡某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摘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的认定虽然可以按照《决定》的规定进行区分,但当标签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出现矛盾,当无法获得已经实际销售。

4、 假冒注册商标罪界定其立法展望 摘 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愈发频繁。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因其所涉案件比重高、涉及广、危害深,而成为打击重点。。

5、 日本大猩猩沙巴尼获得注册商标 据日媒报道,近日,位于日本名古屋市东山动植物园内的大猩猩“沙巴尼”,已被注册为商标。“沙巴尼”是日本东山动植物园内的人气动物,其各个销量分别占据。

6、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在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案件时,应该准确把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性质,正确地适用法律,以维护诚实守信的公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