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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制论文范文 我国汽车产业纵向垄断协议之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3

我国汽车产业纵向垄断协议之法律规制是大学硕士与本科法律规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法律规制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产业迅速崛起,成为制造业的代表,成为我国的支柱型产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政策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需要与竞争政策进行协调,汽车产业政策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主要表现在一些纵向垄断协议严重扰乱我国汽车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阻碍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转型.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发改委对此反应强烈,在对汽车行业涉嫌通过垄断协议实施垄断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之后,对部分经营者开出了12.4亿的巨额罚单.我国汽车业存在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纵向垄断协议,在汽车经销市场和售后市场现存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涉及对交易对象的限制、转售的限制、销售区域的限制等.这些垄断行为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4S店经销模式固有的缺陷,同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也容易促成经营者之间形成纵向垄断协议.如何消除这些垄断行为,最为重要的还是对我国《反垄断法》作进一步的解释,针对我国汽车行业出现的各种协议垄断出台实施细则,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汽车行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汽车行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9-0118-06

一、我国汽车行业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之现状

时至今日,我国经济发展体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二,每年的经济增量是世界经济增量的1/3,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传统的单一依靠产业政策发展经济的方式越来越捉襟见肘,已经到了必须重视与竞争政策协调发展的新阶段.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此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如何协调与竞争政策的关系,首要的任务就是清理过去产业政策实施造成的垄断行为,这些垄断行为很多都是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就已经长久存在的,特别是纵向垄断协议,在汽车行业尤为明显.纵向垄断协议是一个细分的概念,与它相对应的是横向垄断协议,两者结合在一起构成协议垄断.协议垄断是众多垄断行为的一种,它的判断标准就是经营者之间是否达成了垄断协议,我国学者将垄断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之间或行业协会达成的相互拘束经营活动,在相关市场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1].纵向协议是指市场上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上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或其协同行为;横向协议与其相对应,签订协议或者协同共谋的企业是处于同一经济层次上,并且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2].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可以表述为市场上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上的企业之间签订相互拘束经营活动,在相关市场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协议的行为.

在我国汽车行业中,就是汽车厂商和汽车经销商之间签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从而形成了纵向垄断协议.我国汽车行业中的纵向垄断协议现象主要存在于汽车经销市场和汽车售后市场,汽车经销市场中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是厂商或总经销商对交易对象的限制、转售的限制和销售区域的限制;汽车售后市场中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体现在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上.纵向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汽车行业的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并且极大的侵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这类协议根据涉及的市场范围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汽车经销市场的纵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汽车售后市场的纵向垄断协议.

(一)汽车经销市场的纵向垄断协议

1.交易对象的限制.目前,我国汽车行业最主要的经销方式是4S店模式,该模式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直接产物.根据现行的《办法》,汽车是特许专营产品,经销商必须经过厂商的授权才能卖车,并且只能销售经过授权的单一品牌的汽车,厂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经销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排他性销售是指两个企业签订协议,并且供货商承诺销售商,为了转售某种商品,在某个市场或市场的某个区域它只向对方提供商品;排他性购买是指两个企业签订协议,并且销售商承诺供货商,它只向供货商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协议产品,不能向其他任何供货商购买[3].经过授权的4S店只能销售授权厂商提供的单一品牌的汽车,这便构成了排他性销售;并且该店也只能从授权厂商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那里购买销售的汽车,这便构成了排他性购买.不管是排他性销售还是排他性购买都是排他易,是一种常见的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样态,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一个4S店的固定资产加上流动资金大概需要2 500万元,建成之后却只能销售单一品牌的汽车,极大地提高了汽车销售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由于厂商占据绝对优势,难免会搭售不受市场欢迎的车型给经销商,对此经销商是苦不堪言.

2.转售的限制.限制转售是指交易之前事先跟交易相对人约定,对于供给的商品在其转售予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再次转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在我国汽车行业限制转售比较常见,厂商可以通过直接固定转售、固定经销商的销售利润、限定经销商给消费者的最高折扣等方式实现限制.虽然限制转售可能会避免其他厂商“搭便车”的现象,从而激励经销商提供优质服务、增加销量,但是如果厂商和经销商产生共谋,就会导致上涨,并且厂商也可以充分利用纵向限制制约其他效率更高的竞争者[4].很明显,这样的市场是完全没有竞争可言的,消费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明令禁止固定转售或者限定最低转售,厂商不会给经销商直接限定转售,而是给出一个建议价,然后通过控制返利等手段逼迫经销商跟随,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限制转售,一旦被认定,厂商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多数国家都强烈反对限制竞争效果明显的固定转售行为.

3.销售区域的限制.销售区域限制是指供应商承诺经销商在特定区域内只对一个或几个经销商供货,同时经销商不能向其他经销区域供货.在4S店经销模式下,汽车厂商可以在某特定区域授权一家或几家4S店,但是每一家4S店都只能在约定的区域内销售汽车,不能向其他区域销售.是否构成向其他区域销售取决于消费者是否属于该4S店的经销区域.厂商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窜货,因为同品牌同车型的在不同地区是存在差异的,窜货会导致同品牌的4S店之间互相竞争,打战,使汽车品牌价值降低.销售区域的限制相当于市场的划分,在每一个特定区域内同品牌的车永远不会形成竞争,这对于品牌的快速崛起至关重要,但是这使得该区域内的其他经销商无法获得供货,严重阻碍了新型分销模式的发展,并且还会导致汽车和服务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准.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直接规定销售区域限制违法,但是它不仅削弱了品牌内部的竞争,还直接排除了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有可能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以及第17条对其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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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纠纷案一审判决 7月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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