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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权论文范文 排污权交易合同其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排污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排污权交易合同其规制是关于排污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排污权交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由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合同、政府监督管理三部分架构而成,其中排污权交易合同居于核心地位,彰显其民事法律性质.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是政府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初始分配,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二级市场是排污单位之间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再分配,更多体现的是意思自由,属于真正的市场机制.现实中人们普遍关注排污单位之间的点源交易合同.面向未来发展需求,点源和面源的交易合同大有潜力.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客体、成立、生效及效力有别于传统民事合同.合同主体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几种法律责任,呈现竞合特点,且竞合性责任的承担不是择一适用,而是同时适用,以保证对受损利益的全面完整救济.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7)03008407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措施和手段.其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同时调动政府行政管制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价格杠杆这只“无形之手”的力量,融通国家意志和个体意志,兼顾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环境公共权益和公民环境权免受侵害.作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排污权交易合同是排污权交易的民事法律特征的典型表现.

一、排污权交易合同界分

(一)排污权交易合同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之地位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内在结构分为三部分,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制度、交易合同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其中,初始分配制度是起点和基础,没有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交易合同就没有客体;交易合同制度是核心,没有合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市场经济手段的特性就无从体现;行政监管制度是保障,缺失公权力的监管,排污单位的私权利就会滥用,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就会面临落空的危险.质言之,排污权交易合同是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和纽带,上承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下接环保部门的监管,祛除排污权交易合同,这种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就会异化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管理模式.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之私法性质

排污权交易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主体在法律规制范围内地位平等、自主协商、公平交易,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及其本质.作为私人主体和私人主体之间达成的环境容量使用权的移转协议,排污权交易合同私法性质明显.一是合同雙方当事人均为私主体,具有相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二是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日益成熟,当事人这种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空间会变得越来越大.三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交易价格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有权不接受对方强加给自己的个人意志.四是合同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

(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类型

目前,中国试点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是排污单位和排污单位之间进行的富余排污权的移转,即点源和点源之间的交易.随着市场需求的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断成熟,还可以进行点源和面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基于这个角度,本文将排污权交易合同区分为两类:点源至点源的排污权交易合同、点源至面源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点源至点源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是指排污单位之间就环境主管部门许可的排污指标的富余部分进行转让所达成的协议.点源之间交易的原因在于不同的排污单位之间存在治理污染物边际成本的差异,导致边际污染治理成本低的排污单位持有富余排污权,当交易价格高于治理成本时,排污单位就会产生转让富余排污指标的动机.而对于排污权受让方则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新改扩建项目,因缺乏排污指标,只能从市场上受让;二是实际排污量大于排污许可指标,为保持正常生产不得不从市场上受让排污指标.受市场交易规律的影响,当排污权价格低于治理成本时,基于理性经济人考虑,排污单位则会倾向于选择受让排污指标这种方式来解决自己的排污需求;当排污权价格高于治理成本时,同样基于理性经济人考虑,排污单位则会倾向于选择自行治理污染这种方式来降低成本.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排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排污权从边际治理成本低的排污单位流向边际治理成本相对高的排污单位,从而降低社会治理总成本.

点源至面源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是指排污单位和面源污染的农户组织之间就以面源污染治理实现的减排量冲抵点源承若的减排量而达成的协议.从国内外看,环境保护都是从点源污染治理开始的.如在美国,当前废水非点源(一般指农业源)是美国水质恶化的主因,控制非点源是水污染控制最能奏效的突破口[1].根据源解析结果,在北京的PM2.5污染中,机动车、燃煤、工业生产为主要来源,占 别为31.1%、22.4%、18.1%;天津的废气污染贡献中,扬尘、燃煤、机动车为主要来源,分别占30%、27%、20%.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结果表明,北京郊区和河北保定的散烧煤的排放量甚至和工业排放相当.该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燃煤散烧已经成为京津冀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2].关注面源污染并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势在必行.在此类排污权交易合同中,点源排污单位有刚性的减排指标,但深度治理污染的成本高,而面源是弹性的减排指标,治理成本相对较低,但融资困难.因此,宜由点源单位提供资金和技术对面源进行治理,由面源减排量充抵点源的减排指标.如工业二氧化碳的治理成本高,工厂通过在农村荒山荒地植树造林产生吸收二氧化碳能力,以树林吸收二氧化碳的量充抵工业减排量.在这类交易合同中,一方主体为工业企业,另一方主体为面源所在地基层政府或村民组织.这种交易的优势在于优化社会资源,降低整体治理成本,有利于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

(一)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

排污权交易合同处于排污权的再分配阶段,体现为平等主体间富余排污权的转让.具体而言,交易合同的主体包括排污单位、自然人、环保公益组织、国家.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排污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排污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单方拒绝交易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摘 要] 单方拒绝交易被认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支持反垄断法规制此类行为的“必要设施”理论是不充分的。规制单方拒绝交易行为和经营。

2、 论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摘 要: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可协商性、相对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内容的定型化和持续性,格式条款的这些特点使其不能以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加以。

3、 合同解除其限制规制 摘 要:结合我国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应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纳入合同解除的对象范围之内。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的解除应遵循谦抑原则,解除权的行使。

4、 论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形式规制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因其特殊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然而伴随着格式合同出现的“霸王条款”却威胁着社会契约。

5、 试析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法律规制 摘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的合同。文章通过对行政合同中。

6、 分析对比我国股改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摘要:鉴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已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然而证券市场的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以遏制,本文通过与日、美在主体范围、主体的行为要件及法律责任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