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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侵权论文范文 著作权侵权中文学艺术作品抄袭司法认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著作权侵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6

著作权侵权中文学艺术作品抄袭司法认定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著作权侵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著作权侵权论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严格来说,赞同文学抄袭问题的司法解决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同现行司法实践的所有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文学作品抄袭的相应的解决方案,且现行的有关文学抄袭问题的司法解决和现行司法实践存在隔阂.当前需对抄袭进行具体的司法认定,并将其和作品独创性结合以便量化分析著作权侵权中的具体标准,继而从文学观念的转变入手来探究文学艺术作品抄袭之争的本质.

关键词:独创性;抄袭;文学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8-0075-03

琼瑶起诉热播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于正及其制作公司侵犯《梅花烙》著作权一案,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不仅是因为该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作品《宫锁连城》和《梅花烙》都是或曾经是热播剧目,也因为该案的当事人都是社会上颇具影响的人物.当然,从法律角度看,该案所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十分复杂,不仅关乎学术道德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分野,还关系到文学艺术作品抄袭的司法认定难题.有鉴于此,有必要为文学作品抄袭的司法认定探索出新的可供借鉴的实质性的操作方法.

一、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而且是一个实质性要件和首要条件[1],直接影响着作品的认定和侵权的判决.但是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却并没有对它进行界定和说明,使得其内涵和外延长期以来处于模糊境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困难,造成作品认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同时也为抄袭之争埋下了隐患.而琼瑶诉于正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雷同桥段是否构成抄袭”.对于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各国做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英美国家的独创性标准,着重考察作品的创作过程.这是以独立创作来作为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额头流汗”则是这一标准的非常形象的体现.从理论体系上看,英美的此种做法基本上是放弃了对作品本身独创性的判断,仅仅着眼于考量作品在创作过程中的一些外部因素,是流于经验的描述,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独创性标准.德国著作权理论和实务一般认为,独创性标准不仅仅包含反映作者个性和独创性的内容,而且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且需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但是依旧没有给人们提供比较具体的判断标准.从系统论的视角看,作品需要具备一定的精神功能,故其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主要包括符号表现形式和符号信息表达两个方面的要素,而独创性则是要求在作品中形成新的符号组合形式、艺术表现形象、排列结构布局以及新思想、新观点、新情节.如果说新作品意味着新颖性,那么作品的独创性的首要方面就是要求本作品具有新颖性,但人们往往认为著作权并不是把新颖性作为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这里的新颖性并非仅仅指作品思想、艺术形象等要素,也包括作品外层符号排列组合方式、结构布局等要素.

二、文学艺术作品抄袭的认定

(一)抄袭的概念

纵观国内理论界,在抄袭概念上的表述是大同小异的,即认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行为)”为抄袭[2].在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的“剽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剽窃对象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对象.《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剽窃”则仅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未对此概念做具体的界定.之后,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 《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中第一条明确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和其它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内在对抄袭的认定方面基本上是限于“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而在国外的立法以及学界上,往往指将他人的作品、作品片段且涵盖了作品的思想观点据为己有的行为.英国的《牛津英语词典》将抄袭定义为“不当引用或者窃取他人的思想或思想的表达(包括文字、音乐、技术等),并当作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的行为”.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提出,剽窃即抄袭是一种欺诈性的复制,损害了预期读者的信赖[3].故而,抄袭是指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他人的思想或表述但没有恰当的注明出处或者虽注明出处但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抄袭行为的对象

抄袭的对象可以是整部作品,也可以是作品的部分要素.而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由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两个层次上的各种要素构成,包括符形组合以及思想观点、艺术形象、情节、结构、体裁、题材等[4].抄袭很显然的是包括两个层次:其一就是逐字逐句、丝毫不加更改地剽窃他人的语言表述;其二就是比较含蓄、“高水平”的思想抄袭,就是将他人的核心思想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语言加以表述,本质上依旧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种剽窃.就琼瑶诉于正一案,琼瑶认为是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了琼瑶的作品《梅花烙》.首先,琼瑶是《梅花烙》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梅花烙》的著作权,而著作权里又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例如发表权、署名权、表演权、复制权、改编权等.琼瑶作为《梅花烙》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梅花烙》的改编权.何为改编权呢?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基础变更其表现形式或使用方式,重新表现其作品内容的权利.在本案中,琼瑶依法享有《梅花烙》的改编权,只要她没有授权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则任何人无权将《梅花烙》改编成影视剧本.本案所暴露出来的抄袭行为,表面看来似乎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情况,因为《宫锁连城》并非全部或部分地逐字逐句的摘抄、复制了《梅花烙》,而是仅仅在故事架构、情节安排和人物刻画上借用或模仿了后者.这种作品雷同而不相同的情形,恰好触及到了当今著作权法的软肋,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们也颇感头痛.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著作权侵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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