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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效力论文范文 婚外同居财产赠和行为之法律效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效力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婚外同居财产赠和行为之法律效力是大学硕士与本科法律效力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法律效力等级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夫妻一方将双方共同财产私自转移给第三者的法律效力如何,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法律指导,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该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结合相关立法精神,浅谈一下个人拙见.

关键词:赠和行为婚外同居公序良俗意思自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物质条件的富余,一些人的家庭观念意识逐渐淡薄,婚外情时有发生,向“第三者”赠和贵重物品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法律对于该种行为的定性并不明确,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案例一

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外第三人同居,若干年后被查出癌症晚期,在此期间情人认真照看黄某.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一些婚姻共同财产遗赠给情人,并对此作了公证.黄某死后,情人将黄某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妻子履行遗嘱,并将遗嘱中的财产给情人.法院认为,尽管该遗嘱是并不违反赠和合同的法律要件,也确实是黄某的真实意思,但该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求.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原则是兜底性的条款,在有法律明文规定时通常是不适用民法原则的,该案是典型的错误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二

吴某和情人合谋,虚构房屋买房交易信息,将房子送给情人.吴某妻子将二者诉至法院,案由是二者公共侵犯其婚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中,其情人称:“不知道吴某已婚,自己属于善意第三人,而非受赠人”.法院认为,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在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下擅自挪用系无权处分,且其情人并未支付对等的价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判令冉某予以返还赠和财产.

(三)案例三

陈某在和情人同居期间,赠和对方十多万的财产,在被其妻知道后,夫妻双方将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情人返还财产.法院认为,陈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妻的财产权,并据此认定赠和行为无效,情人应返还相应的财产.但是陈某的行为是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情人仅对赠和财产中的陈某之妻的份额负有返还责任,针对陈某的份额,不予返还.

(四)案例四

女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了某富商的情人,在此期间,富商赠送给她许多价值不菲的礼物.富商之妻以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大学生返还所得的赠和财产.法院认为,赠和行为是富商所实施,因此,侵犯夫妻共有财产的是富商,和女学生无关.女学生无义务去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且对对方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此外,人人都有接受赠和的权利,女学生同样也有权利接受对方的赠和.因此,法院认定该赠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论

解决婚外财产赠和行为之法律问题,就不可避免的首先涉及到婚外同居这个问题.关于婚外同居,这是一个典型的道德性的问题,法律对此并不进行调整,但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道德卫士,站在道德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有时,为了道德甚至模糊、乃至忽视法律的规定.如例一所述情况,黄某和情人婚内同居,这是违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的规定的,但是法律之所以将之归结为义务,就是因为感情之不可衡量.在案例一中,首先就给了一个大前提,即二者是婚内出轨,是为道德所不容了,同时也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这就首先给人们一种心理,即站在道德制高点来看待这个问题.然而,以赠和合同的成立要件而言,该赠和合同是成立的,同时,这更是经过公证过的遗嘱,效力强于一般性遺嘱.就此而言,黄某情人应当取得黄某遗嘱中的财产.然而,法院最终仍是以公序良俗来判定该案件.笔者认为,在审理该案件中,首先应当摒弃偏见,以一个冷静的中立的态度来看待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案件主要依据是赠和的目的:若赠和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则赠和行为无效,若赠和合同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则该赠和合同是成立的.该依据有合理性,然而,赠和的目的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如何认定、衡量尺度等都存在着不确定性的,这也就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其次,应当保护无过错者的权利.如案例四,同样是婚外同居,同样是不道德的关系,然而被告人对于对方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同样是受害者,倘若让被告再偿还所受赠和之物,无疑是对被告的二次伤害.被告莫名背负小三之名,受到社会和自身良心的谴责,遭受了身心伤害的同时,还要再承受金钱损失.而对方骗取一个女人的身心得同时又不遭受财产损失,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鼓励男人寻找婚外情.这和社会所不容,同时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再次,要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已婚方赠和第三者之物多属于利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所购买,这是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如果赠和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对夫妻另一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其既要承受当事人对其婚姻背叛的精神伤害,又要承担财产损失.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婚内侵权赔偿制及夫妻非常财产制.

综上,婚外同居财产赠和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更有面对许多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简单依据公序良俗来判定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应的进行道德绑架,要保护好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更应当兼顾婚姻中另一方的权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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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芳.论和婚外异性同居分手协议的法律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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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本文关于法律效力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婚外同居赠和行为效力探析 [摘 要]婚外同居赠与行为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尚属空白,学界对此亦有诸多争论,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也引起了广泛争议,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理论与实务均。

2、 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移民输入国与移民输出国,涉外非婚同居现象已经趋于普遍。本文首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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