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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 论大数据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刑法治理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刑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论大数据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刑法治理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刑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法罪名一览表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侵犯网络版权犯罪不断发生,呈现犯罪主体广泛,犯罪客体形式多样; 犯罪手段多样,危害性严重;犯罪目的不明确等特点.刑法在侵犯网络版权保护的理念,侵犯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定罪需考虑的因素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亟待探寻相关应对策略,从而实现对网络版权的有效保护.

【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 ;网络版权;版权保护;刑法治理

【作者单位】向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婷,贵州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G230.7 【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时代,作品的创作、载体、复制和传播都离不开网络数字技术,这给网络版权的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刑法应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对侵犯网络版权犯罪进行治理,以实现网络版权业的健康发展.

一、侵犯网络版权犯罪的特点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版权的形式从印刷版权向网络版权发生了变化,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改变.第一,版权的主体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主体较为单一,新型版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宽泛,法人、网站管理者等成为新的版权主体.第二,版权客体的形式更加丰富.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客体主要是印刷作品,新型版权客体主要包括多媒体作品、网络作品、数据库等,形式越来越丰富.第三,网络传播权等随即涌现.随着网络版权的出现,其侵犯版权犯罪呈现以下三个特点[1].

1.犯罪主体广泛,犯罪客体形式多样

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人对作品独自占有,享有版权,其他人不能享有该项权利.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资源被人们共享,任何人都可以将作品上传到网上,利用网络传播作品或者拥有作品,成为作品的上传者、传播者和拥有者,都能成为版权的主体,都有可能实施犯罪.网络没有边界,侵犯网络版权犯罪的人数大量增加,其犯罪成本比传统侵犯版权犯罪的成本低.数字化技术可以将传统的文字、电影、图画等转换为新的表现形式,如数据库、网上公共信息资源等,呈多样化的趋势.版权人不可能时刻都保护自己的版权,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空间,侵犯版权的便利性大幅度提高.

2.犯罪手段多样,危害性严重

传统侵犯版权的犯罪方式表现为犯罪行为人未经版权主体同意,私自进行复印或发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大数据时代,侵犯版权犯罪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第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许多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行为人随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网上的作品任意下载、复制、粘贴、删改,大大简化了犯罪的成本和程序,这刺激了许多人加入到侵犯版权犯罪的队伍中.第二,网络环境促成新的侵犯网络版权犯罪形式.公众在线欣赏、下载作品是网络传播的途径之一,下载之后在客户端形成新的复制件,这种传播方式灵活,不必经过有型载体,就能将所有权转移,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方式[2].第三,在网络侵权犯罪案件中,规避技术措施的犯罪方式偶尔发生.这对版权保护的威胁相当大,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由于网络的传播无界限,新的犯罪手段突破传统版权犯罪的空间、地域,其破坏力十分惊人,后果不堪设想.

3.犯罪目的不明确

传统意义上的侵犯版权犯罪多数以营利为目的.在大数据时代,侵犯网络版权犯罪的成本低,程序简便,实施犯罪简单.这就导致行为人犯罪并非只出于营利目的,犯罪目的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这些非营利的侵犯网络版权犯罪,依靠网络的方便快捷实施犯罪,危害性严重,对其打击的难度也随之加大[3].

二、网络版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对侵犯版权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对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怎样的刑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法官判案提供了依据.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市场不断向前推进,一些关于版权的法律也相继出台,一方面保护了网络版权,另一方面也为治理侵犯网络版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对网络版权进行保护,但刑法在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对侵犯网络版权犯罪的治理方面还面临巨大的挑战.

1.在理念和概念上:犯罪对象规定滞后,网络传播行为的概念模糊

犯罪对象规定滞后.传统意义上的侵犯版权犯罪对象包括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即以某种载体为基础,通过载体反映具有价值性、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是侵犯版权犯罪的对象.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数据库、网络信息等新型信息承载形式相继出现,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手段及相关信息也走进人们的视野.这些新型的智力成果还未被规定在法律之中,是犯罪行为人所觊觎的对象,其被犯罪行为人破坏或窃取版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网络版权犯罪对象认定困难.

网络传播行为的概念模糊.“网络传播行为”这一概念只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了一般性规定,对于深层次的含义未作说明,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传播行为的概念模糊不清.比如,有学者认为,网络传播行为不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情形,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行为应有实实在在的载体,网络传播行为超越了这一客观条件,无侵犯网络版权犯罪之说.也有学者认为,尽管网络传播行为没有实质的载体,但不影响侵犯网络版权犯罪,用有无载体来判断是否构成侵犯网络版权犯罪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刑法没有对网络传播行为进行定义,所沿用的概念一直是传统版权所包含的精神实质,对侵犯网络版权犯罪的规定很模糊,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面对侵犯网络版权犯罪时感到束手无策,不知如何理解和使用网络传播行为的概念[4].

2.入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入罪标准欠妥,新型版权犯罪入罪认定困难

1997年,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在起初阶段,这种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入罪标准已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时代,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估量,如批量复制技术.现实中一些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恶搞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如有些人制作恶搞视频[5].由此可见,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的做法欠妥.我國现行刑法对传统的4种版权犯罪形式做出了规定.目前,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版权犯罪呈现多样化、新型化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着手,如何对新型版权犯罪进行认定,这些都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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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问题与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应用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如个人。

2、 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资源利用 [摘要]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网络信息资源作为信息资源的一种,早已成为了重要的战略资源。文章阐述了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信息资源的特征,结合网络。

3、 论大数据时代的法律保护 摘 要: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取得了飞速发展,随着技术手段的革新和对互联网应用能力的提高,数据量呈爆发式增长,数据种类多样,处理速度加快,处理能力。

4、 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基本概念的分析和比较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隐私逐渐得到发展。但是对网络隐私定义的研究非常薄弱。它与传统的隐私权和现代信息的隐私权有关。大量隐私的泄露使得。

5、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完善和路径选择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更加广泛,也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大数据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参照前人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