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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论文范文 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非法集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非法集资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随着股市行情的下滑,股权众筹达到了一个顶峰,创业者希望通过股权众筹融到更多的资金,资金持有者意图通过股权众筹分散投资风险,但也不乏一些机构或个人借用股权众筹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甚至诈骗,这些行为不仅让普通民众对股权众筹有着错误的认识,致使投资失败,更有可能导致诈骗盛行,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本文通过研究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期望能够帮助投资者合理界定股权众筹,防范借股权众筹实施的集资行为.

2015年前后,股票市场异常波动,房地产市场疲软,国家提出万众创业后,大量资金涌入到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上,股权众筹方兴未艾.鉴于股权众筹是新兴事物,尚无法律对其严格规定,针对监管空白区,不少人借用股权众筹的名义实行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借贷及投资行为都很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同样也有很多非法集资主体借用借贷或者投资的外衣实行集资诈骗.本文将对股权众筹同非法集资的区别进行对比,帮助投资者防范风险.

一、是否在合法的平台上募集资金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的情况视为非法集资行为.根据现有规定,股权众筹属于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俗称公募,需要获取相关牌照,目前我国获得牌照平台只有3家,即除此之外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都未获得合法的募集资质.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于可挂牌的互联网平台有严格的审查和考核,我們对比《指导意见》出台前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准入的平台净资产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可知,在监管层面上,国家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审批要求还是比较高的,目前获准挂牌的3家互联网平台也都有着不菲的身家和较高的知名度,这一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股权众筹兴起后,有很多非法集资项目借用一些众筹平台,或利用不知名网站路演,甚至不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 、亲朋好友或发宣传单等方式变相劝诱投资者投资,这些投资项目并没有获得实际批准,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未挂牌的平台上进行股权众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更高.

二、是否承诺巨额回报

众筹的本质是一种吸引投资的行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和高回报的活动,投资者在投资前后都更加应该警惕交易风险,非法集资者通常以高回报为诱饵劝导投资人进行投资,目前也有不少众筹企业为获取资金也如法炮制,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回报.有部分人以项目为由,炮制原始股的噱头,承诺保底收益.以笔者在15年8月街头收到的一份宣传单为例,博智众筹发起“大回龙森林公园宗教文化养老项目”,5万起投做都市农庄的原始股东,承诺3年期保本收益15万元,5年期18万元.这种集资模式在近些年屡见不鲜,只是早期并未出现股权众筹的称呼,多以原始股诱导投资人,但都有一个共同点,以项目为名,通过股权换取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特征.我们应该认识到股权众筹投资者通过投资种子期或萌芽期的项目,以期在项目成熟后获取更为丰富的回报,项目资金在用于企业发展过程中根本不可能保障保底收益,保底收益更像是借贷关系中的还本付息,而巨额回报,只可能让项目变成一个庞氏骗局,最终受害的还是投资人.此外,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目的是否合法

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和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股权众筹尽管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空白,在发展初期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本质仍是一种创新创业行为,即有真实存在的项目做支撑,国家对股权众筹的肯定也是基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更进一步的说,就是要通过互联网金融带动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否有真实存在的项目,以及筹资者是否尽心运营项目,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股权众筹的重要依据.

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通常又借用股权众筹、原始股等名义筹集资金,不仅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并且涉及面广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加大监管的同时,更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投资人辨识能力.(作者单位为昆明学院)

总结:本文关于非法集资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股权众筹内在机制探析其在经济新常态下建议 股权众筹对传统融资模式的突破作为互联网思维的产物,股权众筹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逻辑,几乎满足完全竞争市场的基本条件,在解决融资信息和成本两大关。

2、 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

3、 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分析和监管制度 摘 要:我国股权众筹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法律制约、信息不对称、平台风险、缺乏退出机制、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和风险,制约其。

4、 股权众筹投资请多个心眼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针对“股权众筹融资”明确了业务边界,落实了监管责。

5、 股权众筹如何重生 “如果把众筹作为一种创业的新工具和新模式,以‘众筹+’的思路改造传统行业,可能会有一片新天地。”互联网金融撬动了最“底层”理财用户的热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