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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论文范文 论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格式条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论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格式条款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格式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可协商性、相对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内容的定型化和持续性,格式条款的这些特点使其不能以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加以规制,必须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解释等方面适用新的规则.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应要求提供人履行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在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考察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是否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以客观合理标准解释规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则、个别商议条款优先规则、限制解释规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同规制;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释

在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条款被广泛运用于消费领域和商业领域,它可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交易费用,对企业有利;同时消费者减少了讨价还价的沟通成本,对消费者也有利.但是由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和相对方经济实力悬殊,极易造成的提供方和相对方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不对等,损害相对方的权益,因而有必要以不同于传统合同法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

格式条款,是指提供者为与不特定多数的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具体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被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法国被称为附合合同,在英美法上被称为标准合同,在日本被称为普通条款,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定型化契约.在我国,对格式条款的称谓也不一样,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被称为格式合同,在《合同法》中被称为格式条款.目前,学界普遍接受了“格式条款”这一称谓.

格式条款有以下特征:

(一)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相对人在订约中处于附从地位

即格式条款的内容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好的,而不像普通合同条款那样是由当事人反复协商后制定出来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机会参与条款的拟定和内容的协商,不能对条款提出任何不同意见,只能向对方表示附和,就该条款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相对人的承诺具有无奈性.

(二)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人,相对人具有广泛性

即格式条款是提供人为社会上的不特定人拟定的,凡是与提供人订约的人,都必须要使用相同的格式条款,相对人不确定,范围广泛.

(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使用具有持续性

即格式条款的内容详细,要适用于所有与提供人订约的人,不会因相对人的变化而变化.同时,格式条款要在长时间内反复使用,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拟定好以后,一般不会轻易改变.

在实践中,极易将含有格式条款的会同和示范合同相混淆.所谓示范合同是指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或惯例而拟定的并将其推广、鼓励使用的示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很多行业都正在推广示范合同,在很多交易中也大量使用示范合同.判断一个合同是示范合同还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主要有三个标准:第一,合同拟定的主体.示范合同的拟定主体往往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而含有格式条款合同的拟定主体则是条款的提供人,它们往往是一些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第二可协商性.示范合同仅仅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一种参考文本,一方如果认为其中的某些条款不合适,则可以和对方协商,对其予以改变,示范合同是可以个别协商的合同;而含有格式条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却是不能和提供人进行可协商的,内容不可改变,相对方只能被动的接受或不接受.三是定型化.含有格式条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定型化的,内容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而示范合同不具有定型化特点,当事人可以随时对其内容进行改变.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好则会对社会有利,如果运用得不好则会损害普通人的利益.为了发挥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将其损害限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必须要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具体来说,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表现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解释这三个方面.

(一)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制

格式条款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作为合同条款它也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在要约过程中,格式条款提供人拟定的条款文本,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经过相对人承诺,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就是格式条款文本订入合同的积极要件.违反该积极要件,相对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格式条款.

(1)提请注意的义务.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要特别注意将要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使其明白该条款将要成为合同内容.在实践中,提请是否属于“合理方式”,应该根据下面五个因素来进行判断:第一,合同的外形.提供人提供的包含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应该能使相对人从外形上明白无误地判断出其为合同.第二,提请相对人注意的方式.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在提请相对人注意时,应该以个别提醒为原则,以公告提醒为例外.公告方式只有在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无法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时才可以采用,但公告必须张贴在醒目位置.第三,提请注意的文字應该清晰明白.提供人在提请相对人注意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不能含糊不清,必须使相对人容易理解;使用的文字必须要醒目,比如使用黑体字、异体字、加符号等,使相对人容易辨识.第四,提请注意的时间.必须是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请相对人注意,而不能在签订合同之后.

(2)说明义务.提供人应该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解释、说明,如果相对人没有提出该项要求的,则不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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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合同解除其限制规制 摘 要:结合我国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应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纳入合同解除的对象范围之内。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的解除应遵循谦抑原则,解除权的行使。

2、 论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形式规制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因其特殊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然而伴随着格式合同出现的“霸王条款”却威胁着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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