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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论文范文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构建的宪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宪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构建的宪法是关于宪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制度构建的核心要素是如何实现“统一”价值的宪法重构.基于中国土地市场的现状和立法状况,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首先要界定的是公权力在土地市场的角色定位,政府在建设用地市场构建中的权力及其界限.文章立足于市场制度的核心本质,以我国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探讨在建设用地市场制度中,政府在市场宏观调控和市场参与、市场的自由和市场的程序价值等方面的问题,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梳理.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城乡统一;宪法;建设用地市场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建立是突破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需要宪法理念的更新,更需要宪法制度的变革和拓展.现行的城乡有别的建设用地制度并非一个自发形成的市场过程,而是有着深刻社会政治因素背景.现行土地市场制度的“破壁”,需要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存在两个前提,“城乡”是代表着现有的土地的二元的所有权结构,“统一”则是对两种所有权背景下的价值体系统一的市场制度的体系构建.“宪法是所有法律或法律制度的基础,涵盖了全部法律所涉及或没有完全涉及的所有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因此,宪法具备了法律秩序所关注的整体性.”从宪法秩序论的角度凝练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制度要素十分必要,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通过宪法理念的弘扬和更新来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弥合社会阶层的对立和断裂;需要通过宪法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来引领社会发展的力一向并为构建新的社会政治法律秩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两个前提

(一)城乡二元与宪法的土地所有权结构

有的观点认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将会改变现有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但是,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构建并不改变宪法关于土地的所有制结构,并不需要引起对于宪法土地所有制的担忧和讨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恰恰是在保持土地所有制前提下进行的制度构建,如果以改变宪法土地市场制度的所有制结构为目标的市场制度构建,不会是真正的市场制度,单一制下的建设用地市场因为缺乏了有效的竞争机会,市场制度就不会是一种市场制度.因此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构建当然要保护多元的市场主体的市场参与,这是实质的市场制度构建的必要前提.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要建立价值统一,地位平等、自由一致的市场制度,市场交易的标的来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唯一的交易主体就是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构建并不需要改变现现行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交易禁止的规则,在我国土地交易的市场实践中,交易对象的唯一性,这也是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在我国实践的唯一表征.

(二)统一体现的是城乡市场在市场要素的统一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从属性上是我国市场制度的组成部分,虽然城乡土地市场具有二元制的差异,但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乡关系中开始注入市场因素,一系列调整城乡关系的政策和措施渐次出台,农民的正当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尊重.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密集出台,由此使失衡的城乡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正.城乡一元结构开始松动并朝着符合宪法精神的方向改变.”

从公法的角度来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建立需要对城乡两级的建设用地主体的基本权利和法律地位进行重构,保障所有的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要素等一的法律人格,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并规范政府的市场行为,实现从“无限的授予权力到有限的限制权力”,“从结果到过程的转变”,将政府的行为以根本法的形式限定在“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提供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

(三)统一是建设用地市场的价值体系的重构

在土地市场制度的变迁中,宪法必然承担制度设计、规划和组织的重要职能,依法行政是必要前提,所有制度的设计和运作都是秩序的构建.秩序在文意的环境中表现出的是规则和规律的意思,是“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构建的层面,所关注的秩序首先应该是一种社会秩序.“法是社会秩序的规则要素,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不可能不涉及社会秩序.”纵然当下的研究“没有关于社会秩序的法律理论,更没有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或转型社会的社会秩序的法律理论.”在法治氛围下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作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当然就应当具化为一种法律的秩序,并以此来形成稳定的市场关系,规范的市场行为,连续的市场机制以及强有力的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保障机制.这正是法律秩序所应该具有的含义,正如法律秩序之界定的那样: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和制度建立起来的社会中人们相互关系的有条理的状态.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

惯常的研究习惯性将市场制度的法律命题归类于经济法学科的命题,将市场制度的调控和规制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和论析,从放任的市场制度到有限的政府干预的变迁,固然解决了很多的市场问题,但是政府干预说也未免遭遇失败,政府调控导致政府失败,体现在部门法使命上则为经济法的失败.深究其中原因,主要是在市场制度构建层面上,部门法不能够有效的对市场秩序做以深层面性的厘清.“当把法律秩序理解为法律或法律制度时,它关注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完备性和科学性;当把法律秩序理解为法或法律的实施状况时,它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法治状况.然而部门法虽然关涉这种整体性,却不具备这种整体性.”作为共同体的宪法秩序将是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所必须要关注的最高秩序指引规则.

二、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中若干问题的宪法思考

(一)公权力在市场中的边缘

构建市场制度的首要的问题是界定公权力在市场中的边缘,也是依法行政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不关注公权力在建设用地市场制度中的边缘,将不能解决政府在建设用地市场制度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实质意义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将无从谈起.在“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是必然的意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部门法的落实,宪法则要监督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落实情况.也就是说,宪法在很多时候不与老百姓直接打交道,而是指引和规范部门法如何与老百姓打交道.当部门法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宪法交给它的使命时,宪法就有必要出场亲自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总结:本文关于宪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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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桎梏 摘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首先要界定城乡建设用地价值内涵和权利,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转让制度;其次是要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最后要修。

3、 基于演化博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制度 摘要:基于演化博弈方法对城市化地区和农业地区建设用地利用互动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经验数据仿真模拟发现:不同区域经济增长和耕地保护的考核比重差异化须。

4、 探析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模式 摘要: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的区域和范围必然要扩大,大量的农村土地必然会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的关键点是破除土。

5、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我国公益服务长期以来主要由政府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供给总量不足、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