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论诉权滥用与其法律规制参考文献 证券注册制论文 制粉机的参考文献 生物制论文2000字 规制经济学论文 甲醇制氢开题报告

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修改和不当劝诱规制新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0

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修改和不当劝诱规制新是适合规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律规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2016年第二次修改的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中不当劝诱规制有了新的发展,新消费者契约法创设了过量契约 的撤销权,增设了撤销的后果等相关内容.本文通过对其介绍分析,以期为后续专家学者对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助益于我国时下民法典的编纂.

关键词 消费者契约法 不当劝诱 撤销权 过量契约 重要事项

作者简介:任国栋,山东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36

一、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修改过程及背景

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以下简称消契法)于2000年3月作为政府立法提交日本第147届国会审议,同年4月经参众两院审议通过,5月份公布,并于200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历时多年的旨在解决日益严重化的消费者契约纠纷和使日本实现向重视市场机制的社会转化 目的的《消费者契约法》最终制定完成.

此后,于2006年5月进行第一次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消费者契约法》.第一次修改后的《消费者契约法》由五章共计53条构成. 其中,第三章和第五章是第一次修改增加的内容.

表1:【消费者契约法修改经过】

早在2000年法律制定时,参众两院的附带决议里就有提到,根据该法的实施状况,进行相应的分析研究,在必要时以5年为目标重新修改 .此后,于2006年进行了旨在导入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第一次修改,并在2008年随着赠品法和特定商交易法导入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之际,就消契法的实体部分,当时的国民生活审议会消费者政策部设置了消费者契约法调查研讨委员会,虽然对实施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讨,但是并没有进行修改.2014年3月-10月,就消契法的运用的状况召开了相关的研讨会.2014年8月,内阁总理大臣对消费者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契约缔结过程及契约条款内容规律等研讨事宜”的咨问,同年11月,消费者委员会设置了消费者契约法专门调查委员会(简称“专门调查会”),推进该法修改的审议工作.于2015年8月,发表了《中间总结》,整理了迄今为止的审议工作和今后研讨的方向.2015年12月发表了《消费者契约法专门调查会报告书》.2016年1月7日,消费者委员会作了答复,同年3月4日,经过内阁决议,向第190次国会提交了消费者契约法部分修改的法律议案.同年5月10日,众议院审议通过,并于5月25日,通过了参议院的审议.新的修改法于2016年6月3日公布,并规定于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二、2016年修改内容概述

2016年消契法修改审议过程中提出的修改点多达20处,但最终通过的有7处,主要是缔结过程规制和不当条款规制两部分的内容.其内容分别是:一是“重要事项”(第4条第4款),二是“关于不当劝诱的其他类型”(第5条第1款),三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第7条第1款),四是“撤销的效果”,五是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条款(第8条第1款),六是“单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第10条),七是不当条款类型的追加(第10条).

(一)不当条款规制 的修改

不当条款规制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让消费者放弃解除权的契约无效,二是消费者不作为视为意思表示的条款无效.以下就两个规制的内容作简要陈述.

1.增加新的规制——让消费者放弃解除权的条款无效.2016年新修改的消费者契约法(以下简称修改法)中增加了基于不履行债务的规定和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预先让消费者提前放弃解除权的条款无效(修改法第8条2).

2.消费者不作为视为意思表示的条款.《消契法》第10条作为不当规制的一般条款,修改法中增加了当消费者不作为时,视为该消费者就新契约做出了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作为第10条前段要件(第一要件)的列示.例如:当网上购买吸尘器时,同时寄送到达的还有健康食品.吸尘器的买卖合同中包含了只要不打电话说明不要健康食品,则视为继续购买健康食品的条款.该条款就符合修改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其法理基础在于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意思表示的合同当然无效.

(二)缔结过程规制的修改(契约的撤销)

关于该部分的内容,在下一部分做详细的阐述.

表2:【2016年消费者契约法修改概要】

三、不当劝诱规制的新发展

修改法中关于不当劝诱规制的修改,规定在以下4点之中.下文对各自的修改内容做详细的论述.

表3

(一)过量契约的撤销权

1.过量契约撤销权立法的背景.受日本社会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影响,消费者契约法施行后,对于不能做出合理判断的消费者,经营者趁机让其购买大量不必要的物品,使消费者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关于这样的消费者被侵权案件的救济,日本通常由基于公序良俗(《民法》第90条)或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民法》第709条)所谓的一般原则来救济.这样的规定比较抽象,究竟在什么场合下能适用,对消费者而言并不明确,这就要求其设定法律的要件尽可能的客观明确. 基于消费者契约的特质规定明确的要件,消费者契约法中承认了过量内容的消费者契约的撤销.

2.过量契约撤销权的要件.修改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结契约时,明知属于过量的契约,对消费者进行劝诱,消费者因为该劝诱而作出了该消费契约的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可以撤销该契约(修改法第4条第4款前半部分)”.

从中可以分析出构成过量契约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是该契约是“过量契约”,所谓的“过量契约”是指从经营者那里得到的产品、权利、服务等显著超过日常生活通常所必要的分量、次数或者是期间等的契约;二是经营者知道该契约是过量契约,并对消费者进行了劝诱行为;三是因该劝诱行为消费者做出了意思表示;四是消费者做出意思表示(要件二)和经营者的劝诱行为(要件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对经营者而言,最重要的是究竟何为“明显超过了通常分量”(过量)的问题.根据消费者契约法专门调查会的议论,指出该规定的适用应考虑违反公序良俗和应对不法行为的案件,但对于“过量”的认定未免过于宽泛.对此,有日本学者认为关于“通常分量等”需要考慮以下3个要素.(1)契约内容、交易条件.例如生鲜食品相比耐存食品(内容),高价物品相比便宜物品(交易条件)其“通常分量等”会少一些.(2)(劝诱时)消费者生活状况.日常的生活状况之外,包含朋友等偶尔来访的暂时情形.(3)消费者的认识.例如,消费者误认为朋友第二天到访,但实际上是1个月后才来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了产品. 此外,关于“过量”的基准,可以同时参照公益社团法人日本访问售卖协会发表的“通常认为不符合过量分量的基准” (平成21年10月8日).

总结:这是一篇与规制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种子法修改中立法技术问题探究 摘 要: 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规范和推动我国种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

2、 电子商务法修改意见 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没有人可以离开电子商务。然而,与我们每个人如此密切相关的《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却没有引起社会公众足够的关注与我们每个人如。

3、 缺席审判被当事人不当利用法律规制 摘 要 本文通过介绍当前缺席审判的现状及影响,分析缺席审判被不当利用的表现及特点,提出防止缺席审判被不当利用的法律对策,维护法庭秩序,强化司法权。

4、 韩国专利申请注意事项特许法修改动向 许多中国申请人在提交韩国专利申请时,往往以为韩国和中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基本上相似,因此根据中国专利法的内容来进行有关专利申请的事例比较多。一方面。

5、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