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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边论文范文 一带一路战略下既存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基础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双边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0

一带一路战略下既存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基础分析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双边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双边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一带一路”战略是由我国倡议、沿线国家共同参与的区域合作战略,是国家的战略性决策.促进双边投资发展、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5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依据,梳理、分析现存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基础与发展现状,并总结“一带一路”战略中双边投资保护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保护 双边条约

作者简介:冯子航,华东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F75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79

一、引言

“一带一路”(英文:The Belt and Road,缩写B&D)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领导人倡议、高层推动的区域性合作战略,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沿线国家既存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区域合作平台,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一带一路”战略早已从领导人的倡议上升为国家的愿景与行动,成为一份和沿线国家共同打造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合作平台的“国家”要约. 从2013年开始,截至2015年5月底,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累计实现各类投资1612亿美元,约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0%.同时期在吸收外资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67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9.19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资总额的5.42%.近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國家的合作成为双边投资的一大亮点,据商务部2017年1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初具规模的合作区56家,累计投资185.5亿美元.

为促进、鼓励和保护国际私人投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据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中的56个国家政府签订了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因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签署时间各异,其内容参差不齐,故本文在梳理既已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基础上,指出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的利益.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存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基础

(一)投资定义范围广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均界定了“投资”,其内容大多相同:“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公司财产中的利益;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知识产权以及法律赋予或通过与投资有关合同未具有的经营特许权,有的国家还定义了“与投资有关活动”.所有的这些“投资”形式都受协定中规定的投资待遇、税收及国有化、资金转移及投资和协定争端解决等条款的保护和约束.

虽然投资相关财产类型列举稍有差别,但总体来看,既存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投资”的定义均为广义的、范围较大的、开放的.这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将更加互融共通,投资的新类型也会不断涌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不仅要适用现有投资,也需要适用于未来出现的新型投资形式.因此,为了将可能出现的投资类型涵盖进去,既存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投资”的界定都是建立在资产基础上的、开放的定义.

(二)协定只保护传统的“准入后”投资

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协定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约定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护和约束在协定生效之前或之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另一种是协定约定应适用于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依照缔约另一方法律法规于本协定生效前或生效后作出投资,但不适用本协定生效前引起的争议.也有一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虽然并未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但都在第一条定义条款以及投资待遇等条款中约定,协定保护的是“依照缔约另一方法律和法规在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根据上述条约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只保护传统模式下的“准入后”的相关投资,即只有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其领土内进行的投资才受到协定的保护.“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设立投资这就是一种“准入条款”.

(三)征收条件趋同

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几乎都承认东道主有权对缔约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但要符合以下条件:1.此征收是出于公共目的,基于公共利益;2.征收要适用东道主本国国内法律程序;3.征收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4.要给予缔约方投资者适当补偿.第四项的补偿在条约中也有对如何确定补偿额、补偿额包括内容以及汇率计算的具体规定.

通观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5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征收的条件限定在措辞上虽稍有区别,但其内容大致相同,均包含上文所提及的四项条件,其实际征收标准是相同的.

(四)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

通过对比研究我国与沿线56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我们发现争议可分为三种:1.是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议;2.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之间就投资产生的争议;3.是投资产生的争议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类型,即涉及因征收发生的补偿款额的争议.

对于第1种争议,协定中规定的通常做法是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如在协商期限内不能友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任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国际专设仲裁庭.

总结:此文是一篇双边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对俄投资法律风险和防范 [摘 要]2013年以来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强调打造“利益共同体。

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分析: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国家样本 摘要: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带动了非金融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在“走出去”发展战略中,影响中国对外非金融直接投资的宏观经济体。

3、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企业税收风险和防控分析 “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为国内企业与海外企业沟通和交流创造了更多的条件。但是由于“一带一路”经过的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

4、 一带一路战略定位探析 摘要:进入21世纪,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中国根据当时国际经济大环境提出“一带一路”,顺应沿线各国经济发展需求,要。

5、 一带一路战略下西安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优势测度 摘 要:本文在总结及对比分析现有对金融中心竞争力评估体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的战略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将科技创新、能源、装备制造、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