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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人论文范文 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公司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刍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清算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公司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刍议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清算人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出现特定事由需要解散时应当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规定了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解釋二》)中规定清算组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关于债权人未获通知情形下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认定,以及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形式、赔偿限额如何认定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解散清算 债权通知义务 侵权责任 清算人 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罗绍康,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89

由于缺乏既定的裁判标准,司法实践当中,不同法院就未履行清算责任的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作出了不同判决.笔者则意图结合自身作为律师在代理清算责任纠纷类案件中的心得体会,就前述规定中所述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加以探讨.

一、《公司法》关于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清算人赔偿责任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和第183条的规定,公司除了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情形之外,因其他事由而解散的都需要进行清算.同时,《公司法》第185条 第一款规定了清算组成立后的债权通知义务,第189条 第一款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并在第三款中确立了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前述第185条之债权通知义务及第189条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表现形式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一款之文义,对待已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而不能够以公告的方式替代;而对于未知的债权人或者因通讯地址更改无法联络不能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债权人,则采取公告的方式.同时关于公告,该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应当以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级别影响力的报纸进行公告.但可以看出无论拟清算公司的规模大小,其都至少应当在省级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从前述清算组成员依法应当履行的通知义务则可以倒推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可能存在如下两种:一种是完全未履行,包括既不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也不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另一种是未完全履行或者称之为瑕疵履行或不当履行,包括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而未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仅公告通知全体债权人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内容或公告内容仅明确公司拟注销而未明确提及债权人申报债权之事项等内容不当的情形.前面讲到的仅书面通知而未公告或者仅公告而未书面通知的情形均有可能使得已知债权人或者未知债权人的权利遭受到侵犯,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仅规定了通知及公告的义务,但关于通知及公告的内容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但从条文的设计目的来看,应当认为清算组成员在履行通知义务时,无论是书面通知或是公告,其内容应当包含拟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事项.故而清算组发布未包含前述内容的公告,如仅在公告中说明:“某某公司将于登报之日起两日内注销,特此公告”也应当被认定为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最后,在公告媒体级别的选择上,如公司规模较大明显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但却选择省级报纸媒体刊登公告,导致债权人未能如期申报债权,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清算人赔偿责任依据

根据前述第189条即第11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赔偿的前提是债权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该损害后果与清算成员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之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即,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之行为必须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后果.同时,赔偿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前述损失后果与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有因果关系的部分,也即第11条2款中所述“因此造成的损失”.尽管由此分析来看,在审判此类案件中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难确定,即仅根据法条理解判定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中损失具体数额即可,但事实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却纷繁多样,观点各异.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清算人赔偿责任的不同认定

笔者以“清算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案例搜索引擎中随机检索案例,均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含未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等情形)债权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获得债权申报,债权人遂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具体来说,实践中关于清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认定:

(一)以债权人主张的全部未获清偿债权数额认定损失赔偿额

在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作为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的案件中,不同法院所援引的法条基本上均为《司法解释》第11条以及《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即先对清算人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行为予以确认,再对受害债权人的因清算人未通知的行为遭受到无法申报债权的受损害事实予以确认,然后援引前述法条即作出清算人应当赔偿责任的判决,赔偿数额即为债权人主张的全部数额(若该债权有其他未决纠纷存在不一致认定的,则为同案中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小辉诉全七斤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一案中的认定,又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许丽等诉陈定稿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一案中的认定,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卡芙广告有限公司与梁俊彪等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 一案中也做了类似的认定.另有诸多此类案件的类似认定,本文不再一一列举.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清算人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清算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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