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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法论文范文 人格权法和合同法互动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人格权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人格权法和合同法互动分析是关于对写作人格权法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人格权法条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 人格权法既应该同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衔接,同时还应该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和消极缔约自由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要想使二者实现平衡,就应该将我国既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实践作为基础.人格权的制约、转让和履行形式的要求从路径和结果两方面影响着合同效用.另外,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制路径还会对其内容表达产生阻碍.基于此,文中重点分析了人格权法与合同法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 人格权法 合同法 互动

作者简介:叶锦芬,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刑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38

现如今,学界针对人格权法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民法典中应该针对人格权法的现实意义作出规定逐渐达成了共识,但是,就人格权法的表现方式而言,却发表了不同见解.相关学术研讨中已经一再提及,或者直接将人格权法体现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中的主要体系,或者是将其单独编制成一条法律,但是,必须同宪法、民主机制以及侵权责任法产生衔接.实际上,人格权法同合同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并且体现在了既存的合同法律体系种,比方说,解除损害人身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例不生效等.民法典属于一种完善的制度,而且基于人格权法的快速发展,人格权法极易影响到既存的民法典制度.基于此,文中针对人格权法和合同法之间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人格尊严保护和消极缔约自由的矛盾平衡

(一)消极缔约自由的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与目标就是合同自由,主要内容有是否缔结合同以及确定相对人的自由.在理论层面上,常常把这两种自由区分开来.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是否同意缔结合同一般均是针对固定相对人的.是否缔结合同自由包括积极和消极缔约自由,消极要比积极更具重要性.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难以签订合同.所以,单方履行“缔约自由”并不会造成合同缔结;然而,无论哪方不同意缔结合同都能够造成合同难以签订.由此可见,消极缔约自由才属于真正的自由.德国的消极缔约自由也属于受到《基本法》保护的契约自由,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制约消极缔约自由均需要基于特殊目的让其合法化.消极缔约自由的具体含义体现如下:首先,驳斥缔结合同的自由,涉及到了驳斥和任何人或特定人缔结合同的自由,当前,我国合同法基本采取硬性缔约的方式来规制特定人的缔约自由.其次,缔约期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取缔合同的自由,主要包括合同签订中的相关条款、预约合同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机制等.这些自由当中,驳斥与特定人缔结合同的自由包括交易活动中的歧视规制以及人格尊严保护.

(二)消极缔约自由和人格尊严保护之间的均衡

现阶段,常常立足于公法或者是社会法规制的角度来研究平等对待和反对歧视的理论.私法理论中约束缔约自由的内容有合同自由同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关系.然而,缔结合同自由和人格尊严保护的无形矛盾并不是意味着人格尊严的价值高于缔结合同自由,因此,应该对两者进行较好地处理,以此来促进两者实现平衡.基于此,德国《普通平等待遇法》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就“杜绝歧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还提供了相应地参考经验 .

德国为了确保欧盟的有關指令得以落实,在2006年颁布了《普通平等待遇法》,要求在固定交易种类中不允许根据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体缺陷以及年龄差异等方面而给予不同的待遇,自从此项法律颁布以后就由于会对缔结合同自由造成损害而引起学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同理论方面的争议所存在的不同之处在于此项法律制定以后的十年当中,却并未同民事交易关系有关的案件一起进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普通平等待遇法》中构建的民法反对歧视制度并未引发个人自治终结的问题”.另外,《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也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法律条例,其中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的“杜绝歧视”凸显出了合同正义.德国颁布的上述两项法律条例均将利用人格尊严保护制约缔结合同自由的严谨态度体现了出来,二者均想利用歧视表征、适用领域、歧视的概念与种类以及合理化事由来界定与制约歧视,均对歧视行为在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制度的适用性.然而,人格尊严保护和缔结合同自由体系的建立都是评估立法作用方面的问题,因此,无法统一不同类型的法律条例.

二、人格权的制约、转让以及合同效力的履行

(一)当前人格权的制约、转让以及履行合同效力的确认

现如今,关于人格权的制约、转让和履行的基本“规则”实际上均属于针对人格权的特定性所衍生的各种各样的理论,尽管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并非完全相同;剩下的主要以零散的详细体系而且低层的常规效力为主.除了一些特殊违法行为不生效,相关合同往往不得不以同公共秩序背道而驰的名义被确认为不生效——合同规定对人格尊严造成破坏被看作是有悖于公共秩序的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类型.然而,在现实中,人格权的制约、转让和履行行为却未明确界定何种属于对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何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人格权法的构建必须以理论为依托,规定人格权的制约、转让和履行,以此来制定出更加明确的规则,或是最少确保一些规则得到明确.此种向法律体系转变的理论较易影响到既存的合同效力确认 .

(二)人格权法中规范人格权制约和转让的模式

由于人格权具有特定性,因此,只有在法律中作出了特殊规定,才可以制约、转让与放弃人格权.特殊情形下关于人格权的制约、转让的规定属于人格权固有性的特例,所以,人格权制约和转让的标准模式一定会体现为普通性禁止加之特殊许可转让或者是制约.《建议稿》第五、六条中明确指出:“人格权不可以转让、继承、放弃,其中不包括法律中作出的特殊规定.”这属于具有代表性的普通性禁止,同时也包括属于特例的标准模式.《建议稿》中还明确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并且利用法定程序才可以制约人格权,这样做的意图就是为了避免利用公权非法侵犯个人的人格权,另外,也解除了当事人基于约定而制约人格的权益.除此之外,此《建议稿》中还在名称权的转让方面进行了特殊规定,进而形成了人格权转让的特例许可.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人格权法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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